勞役地租

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

勞役地租也稱“徭役地租”。在舊中國通稱“力租”。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地主的土地一部分分給農民耕種,收穫歸農民所有;另一部分為地主直接經營,由農民進行無償勞動,收穫歸地主所有。此外,農民還要為地主服雜役。是封建社會初期最簡單的地租形式,逐漸為實物地租所代替。

具體形式


領主制經濟,或者徭役經濟下,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分為自營地和份地兩部分,自營地由他自己經營,份地交給勞動者使用。勞動者用一部分時間使用自己的工具在份地上工作,產品歸自己所有,在此基礎上建立自己的家庭經濟,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和生產;用另一部分時間到土地所有者的自營地上去服役勞動,自帶或者不帶耕畜和農具,產品卻全歸土地所有者享有。農忙季節還要延長服役時間。此外,勞動者還要用自己的牲畜和車具為土地所有者運輸糧草,以及從事打柴、伐木、放牧、築路、修建房屋等勞役。在有些地方,農民的子女還要為土地所有者服幾年勞役。農民為土地所有者做的勞動和為自己做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是截然分開的。
這裡,無償剩餘勞動是由為土地所有者幹活的家庭成員來完成的,表現為家庭這些成員的個人勞動,但實際上它所體現的是勞動者全家的剩餘勞動。與此相聯繫的必要勞動,是由勞動者全家來完成的。為土地所有者幹活的家庭成員,因為忙於為土地所有者去勞動,就只能完成全家必要勞動的一部分。可見,勞動者全家都是土地所有者剝削和奴役的對象。

盛行條件


勞役地租主要實行於領主制經濟。有的領主完全依靠分有份地的勞動者來耕作他的自營地;有的領主使用家內奴僕和前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來從事自營地的一部分生產活動,大部分生產活動由耕種份地的勞動者來承擔。在這兩種情況下,勞役地租都起著主要的作用。在地主制經濟中也有勞役地租。不從事直接經營的地主,主要依靠佃農交租,但也有使用租佃農民來從事一些服役、修建、運輸勞動的;從事直接經營的地主,主要依靠家內奴僕和前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租佃農民的勞動也只起輔助的作用。在這兩種情況下,勞役地租的地位都是不重要的。
勞役地租盛行的時候,往往有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作為補充,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盛行的時候,也往往有勞役地租作為補充。
在勞役地租形式下,勞動者在土地所有者自營地上的勞動是無酬勞動,他們對這種勞動毫無興趣,因此,不斷用怠工、逃亡來進行反抗。土地所有者則利用他們享有的特權或者依靠封建政權來進行鎮壓。封建制生產關係的強制性在這種地租形式上表現得最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