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標準煤耗

考核發電企業能源利用率的指標

發電標準煤耗指發電企業每發一千瓦時的電能所消耗的標準煤量,是考核發電企業能源利用效率的主要指標。其計算公式為:發電標準煤耗(克/千瓦時)=一定時期內發電耗標準煤量/該段時間內的發電量

內容


發電量是電能生產數量,是發電機組轉換產出的有功電能數量,即發電機實際發出有功功率(千瓦)與發電機實際運行時間(或有功負荷平均值與時間)的乘積。計量單位為“千瓦小時”(簡稱“千瓦時”,過去稱“度”),擴大計量單位為“千千瓦時、萬千瓦時、億千瓦時”。發電量按其能源的投入分為:水力、火力(煤、油、氣)、核能、地熱、太陽能、潮汐及風能等發電量。在火力發電量中還可按投入的燃料分為固體燃料、液體燃料和氣體燃料等發電量。
發電量根據發電機端電度表的讀數計算。電度表應定在每日24點準時抄表,由當日24點與上日24點電度表讀數之差,乘以電度表的倍率(即電度表常數),取得該發電機組的日發電量。一個發電廠內各台發電機組日發電量的總和,就是該廠的日發電量。
全廠報告月發電量=∑(某發電機組報告月月末一日24時電度表讀數-該發電機組上月末一日24時電度表讀數)×電度表的倍率

注意事項


(1)發電廠的發電量應包括供應本廠廠用電的發電機組的發電量。但不包括勵磁機的發電量。
(2)新裝發電機組在未正式投入生產前,以及發電機組大修或改進后試運轉期間所發的電量,凡已被本廠或用戶利用的,均應計入該廠的發電量中。未被利用的(如在水中放掉等),則不應計入。
(3)發電機組臨時作調相運行時,應注意電度表的裝置情況,如僅用一隻可以逆轉的電度表時,必須將每次發電運行起訖時的電度表讀數作好記錄,以正確計算該發電機組的發電量。
(4)發電機電度表應按規定時間定期檢驗,使表計經常在允許誤差範圍內運行,凡超過允許誤差時,應進行調整。
(5)發電機電度表發生故障時,應每小時記錄其電力表的指示功率(千瓦),以此估算其日發電量,並儘快修復或調換電度表。
(6)電度表若裝置在變壓器端,則須通過試驗算出變壓器損失,在計算髮電量時,應由變壓器端電量加上變壓器損失,換算到發電機端發電量。
註:子母項計算單位的擴大使用按照“供電標準煤耗”的註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