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合同
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
長期合同是“短期合同”的對稱,需一年以上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或在合同任務完成後,仍然保持合同關係的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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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的這條規定並沒有對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做出不同規定,因此也應當適用於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但是,對於從事不同勞動崗位的農民工不能一概而論。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轉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從你的情況來看,你在建築公司已經連續工作十多年,且你從事的工作又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礦山井下或者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因此,你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與你簽定長期合同,這就是所謂的長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