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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法律術語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權利


信託的過程中,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託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託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託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託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契約時,對受託人要求補償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委託人
委託人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託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權利;
(8)信託結束而無信託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9)當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時解除信託關係的權利。

義務


土地登記

(1)承擔後果的義務
代理行為是指委託人授權代理人為自己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委託人的授權指示、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託人的授權許可權擅自處理事務,也不應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因此,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代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的,其最終的結果不管是對委託人有利的還是不利的,都由委託人承擔。
(2)承擔處理事務費用的義務
土地登記代理人受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委託人承擔。委託人在授權委託土地登記代理處理事務中,對於處理事務所需要的費用可以用兩種方式解決:① 預付費用。委託人與土地登記代理人約定合同時,可以預先支付給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事務的費用;②償還費用: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時發生的墊付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
(3)支付代理傭金的義務。
委託人在接受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其代理的業務成果的同時,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支付土地登記代理的勞務報酬。一般代理傭金要考慮代理事項的數量,也應考慮業務質量等因素。這些因素需要在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方式中予以體現。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傭金的拖欠和減少均視為委託人的違約行為。來源:考試大
(4)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及時向土地登記代理人提供開展代理活動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如在辦理土地登記的過程中,委託人需要提供相關的用地資料、權屬資料及其他必備資料等。

開發研究

第一,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約定,委託人應當提供全部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包括購買研究必需的設備儀器、研究資料、試驗材料、能源、試製、安裝以及情報資料等項費用。研究開發經費是委託開發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費用,一般應當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開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據研究的進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響研究開發工作的正常進行。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結算辦法。合同約定按照實際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託人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餘時,研究開發人應當如數返還。如果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經費包干使用,那麼結餘經費應當歸研究開發人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人自行解決。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結算辦法,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辦法,處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委託人向研究開發人支付的報酬,是指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與研究開發經費不同,它是研究開發人獲得的勞動收入。合同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作為使用費和科研補貼的,可以不單列報酬。
第二,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委託開發工作是研究開發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的,只有委託人提供完備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以及研究開發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術背景資料和數據,並作好必要的協助工作,研究開發人的研究開發才能更好地滿足其要求。因此,合同成立后,委託人負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研究開發工作必要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的義務。但是,委託人為研究開發人提供有關資料、數據,完成協作工作,只是為開發工作提供的輔助性勞動,不能因此認為是參加了開發研究,將委託開發合同變為合作開發合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委託人還應當應研究開發人的要求,補充必要的背景資料和數據,但應以研究開發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範圍為限。
第三,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委託開發合同履行后,委託人享有接受該項研究開發成果的權利。這也是委託人的義務。委託人應當按期接受這一成果。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方式、時間或者期限,便於合同及時履行。

與第三人關係


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第三人,委託人與第三人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合同法作了如下四點規定:
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
二、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
三、受委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權;
四、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應提供的資料


(一)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工商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下同)
(二)委託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需提供有權人的授權文件
(三)委託人為工商客戶的,須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會相關決議和授權書
(四)委託人預留的印鑒和有權簽字樣本
(五)受託人要求委託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案例


方某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看中本市某處房屋,該房屋是公有住房,中介公司稱該房屋的承租人陳某已與中介簽訂《委託協議書》,委託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屋並代辦房產證。隨後中介公司向方某出示了陳某交給中介公司的自己的身份證、圖章等證件,以陳某的名義與方某簽訂《房屋定購協議書》,總價為55萬元。當日,方某支付給中介公司定金5萬元。此後,中介公司告知陳某不願出售該房屋,只能退回其定金5萬元。方某認為陳某與中介公司之間存在委託代理關係,雙方簽訂的《房屋定購協議書》合法有效,應再賠償自己5萬元。但陳某認為其並未與方某訂立《房屋定購協議書》,該協議書上的簽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寫,該協議書應屬無效。無奈之下,方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陳某按定金罰則賠償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