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建築工程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

附加建築工程(B)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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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詳細條款: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建築工程(B)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條款(2009年8月呈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附加建築工程(B)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簡稱“附加建工意外醫療B”。在本附加險條款中,“本公司”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險合同”指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訂立的“附加建築工程(B)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合同”。
1. 雙方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訂立 本附加險合同由主險合同的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
1.2 合同構成 本附加險合同是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本附加險條款、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和批單。
1.3 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險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1.4 投保範圍 本附加險合同的投保範圍與主險合同一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最高不超過主險合同保險金額的20%。
2.2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合同保險期間。
2.3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險合同保險期間內,且在主險合同和本附加險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險人發生屬主險合同責任範圍的意外傷害,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醫院治療而支出醫療費用,本公司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支出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直接用於治療的治療費、檢查費、手術費、藥費,本公司按其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接受治療,到保險期間屆滿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繼續承擔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長可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計給付金額達到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在保險期間內,無論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而進行治療,本公司均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達到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醫療費用補償原則 本附加險合同屬於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合同,若被保險人從任何其他途徑取得醫療費用賠償或補償,本公司給付保險金以扣除上述所得醫療費用賠償或補償后的剩餘醫療費用中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費用金額為限。
2.4 責任免除 因主險合同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之一導致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公司對下列費用不承擔保險責任: (1)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2)一般健康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心理諮詢或治療的費用; (3)被保險人在非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等級的醫院診療而支出的費用,但本附加險條款“6.1意外傷害急救”另有約定的除外; (4)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已由第三方賠償或補償的部分。
3. 保險金的申請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險合同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3.2 保險金申請 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或其他保險憑證;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投保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的人事證明或聘用合同證明; (4)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5)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經本公司同意,也可提供由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 (6)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3 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前述“損失”是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時期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4. 保險費的支付
4.1 保險費的支付 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按不同地區的不同風險程度計收。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
5.合同終止和解除
5.1 合同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1)主險合同終止; (2)因本附加險合同的其他約定而終止。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附加險合同; (2)投保人單位證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附加險合同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6.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6.1 意外傷害急救 被保險人須在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二級以上醫院治療,意外傷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經急救情況穩定后,須轉入上述級別的醫院治療,否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急救情況穩定后在非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級別醫院的治療將不承擔保險責任。
6.2 適用主險合同條款 下列事項適用主險合同條款: (1)保險事故通知; (2)訴訟時效; (3)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5)聯繫方式變更; (6)合同內容變更; (7)爭議處理。
7. 釋義
7.1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7.2 治療費 指意外傷害治療期間發生的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範圍內符合費用標準的治療、診療、注射、補液、放射、以及非手術用輸血和輸氧等7項費用。
7.3 檢查費 指意外傷害治療期間發生的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範圍內符合費用標準的檢查、檢驗、化驗(包括試劑費)和攝片等4項費用。
7.4 手術費 指意外傷害治療期間發生的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範圍內符合費用標準的手術費用,包括手術、材料、麻醉、輸血和輸氧等5項費用。
7.5 藥費 指意外傷害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
7.6 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戶口簿等證件。
7.7 情形複雜 指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或損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5日內無法確定,需要進一步核實。
7.8 現金價值 指本附加險合同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若投保人在保險期間開始前解除合同,現金價值=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90%;若投保人在保險期間開始后解除合同,現金價值=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75%×(1-n/m),其中n為保險期間已經過的天數,m為保險期間的天數。保險期間已經過的天數不足一天的不計。。。。。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