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巴黎協定

1954年巴黎協定

1954年巴黎協定巴黎協定是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國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巴黎簽訂的一系列文件的總稱。

正文


1954年巴黎協定
1954年巴黎協定
巴黎協定是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國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在巴黎簽訂的一系列文件的總稱。1954年9月28日到10月3日,美、英、法、義大利、聯邦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加拿大九國在倫敦開會,就聯邦德國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以及英、美在西歐駐軍等問題達成了妥協。10月21日到23日,上述九國又召開了巴黎會議,簽訂了修改《波恩專約》恢復聯邦德國主權的文件,關於聯邦德國和義大利參加“布魯塞爾條約組織”以及修改補充《布魯塞爾條約》的文件,關於聯邦德國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薩爾地位的文件。以上文件和倫敦會議的協議,通稱為《巴黎協定》。該協定到1955年5月5日全部生效。

歷史背景


1949年初,西方國家準備簽署《北大西洋條約》時,蘇聯即指出該條約的矛頭是針對蘇聯的。同年4月4日北約簽訂后,蘇聯為阻止聯邦德國加入北約,曾先後提出締結對德和約、簽署“歐洲集體安全條約”等建議,但均被西方國家拒絕。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國簽訂《巴黎協定》,決定終止對聯邦德國的佔領,並吸收它加入北約組織,允許其重新武裝。在此情況下,蘇聯及東歐7國遂於11月29日~12月2日在莫斯科舉行會議,商定與會國將在組織武裝部隊和建立聯合司令部等方面採取共同措施。
1954年巴黎協定
1954年巴黎協定
朝鮮戰爭爆發后,美國加緊推動西歐各國增強軍事力量,加快了重新武裝聯邦德國的步伐。1950年9月,美國國務卿D.G.艾奇遜在紐約美、英、法三國外長會議上,正式提議在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內建立聯邦德國師。
法國總理R.J.普利文於1950年10月24日,提出了建立包括聯邦德國在內的西歐國家統一歐洲軍的計劃,藉以避免聯邦德國重建獨立武裝。
在美國的參與下,經過漫長而複雜的談判,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6國於1952年5月27日,在巴黎簽訂了歐洲防務集團條約。但該條約由於法國國民議會拒絕批准而告夭折。
1952年年9月11~16日英國外交大臣R.A.艾登出訪比、聯邦德國、意、法4國,提出替代方案:修改《布魯塞爾條約》,邀請聯邦德國、義大利參加,讓聯邦德國參加北約組織,以此解決聯邦德國重新武裝問題經過磋商。
1954年8月,法國議會否定了歐洲防務集團條約后,美國積極尋求新的武裝西德的途徑。1954年9月28日至10月3日,美英法等北大西洋公約(NATO)成員國同聯邦德國外長在倫敦開會商討此事。隨後又於10月21日至23日在巴黎開會,達成一系列協定,統稱巴黎協定。其主要內容是,美英法結束對聯邦德國的佔領,但3國軍隊仍駐紮在西德;接受聯邦德國參加西歐聯盟和北約,允許它建立50萬人的軍隊,但不得擁有原子、生物和化學武器。
1954年9月28日至10月3日,在美、英、法、聯邦德國、比、荷、盧、加、意參加的九國倫敦會議上,美、英保證繼續駐軍歐洲大陸,英國明確承擔義務;聯邦德國聲明願意接受軍備限制與監督,保證不以武力改變歐洲目前的疆界。法國遂接受英國替代方案。

協定簽署


1954年巴黎協定
1954年巴黎協定
1954年10月20~23日,9國和丹、希、冰、挪、葡、土等國在巴黎舉行會議,簽署了巴黎協定,規定美、英、法3國終止對聯邦德國佔領,而以“防衛自由世界”的名義繼續駐軍聯邦德國;聯邦德國恢復主權,作為主權國家參加《布魯塞爾條約》和《北大西洋公約》,並開始重建軍隊;刪去《布魯塞爾條約》中有關防止聯邦德國侵略政策復活等詞句,布魯塞爾條約組織改稱西歐聯盟,軍事上納入《北大西洋公約》防務體系。通過公民投票方式把薩爾交由西歐聯盟部長理事會所任命的專員管理。
1955年5月5日,美、英、法批准《巴黎協定》,正式生效。蘇聯極力反對重新武裝西德,聯合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組成華沙條約組織,以對抗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協定內容包括關於終止聯邦德國佔領制度、關於西歐聯盟、關於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以及法國和聯邦德國間的雙邊協定等。
1955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協定》全部生效。5月14日,蘇、阿、匈、保、民主德國、羅、波、捷8國締結華沙條約,與之相抗衡。

主要機構


主要機構和武裝力量根據該條約而結成的華沙條約組織,總部設在莫斯科。
主要機構有:
(1)政治協商委員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各締約國黨的第一書記、總理、國防部長和外交部長組成,負責協商決定締約國的國防、政治、外交、經濟等各方面重大問題,下設由各國代表組成的常設委員會和聯合秘書處。
(2)國防部長委員會:最高軍事機構,由各締約國國防部長、華約聯合武裝部隊總司令和參謀長等組成,負責研究共同的軍事政策問題。
(3)外交部長委員會:負責協調各締約國的外交政策。
(4)聯合武裝力量司令部:軍事指揮機構,由總司令(蘇聯將領擔任)、若干名副總司令及參謀長組成,戰時負責統率撥歸其指揮的各國武裝力量,平時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華約組織的國防能力,提高聯合武裝力量的戰備水平。
(5)聯合武裝力量軍事委員會:聯合司令部的協商性機構,由華約總司令和締約國軍隊代表組成。
(6)聯合武裝力量參謀部:既是總司令的指揮機構,也是國防部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參謀長(蘇聯將領擔任)和若干名副參謀長以及各締約國軍隊代表組成,負責擬製作戰和訓練計劃,組織聯合演習等。
由締約國根據協議撥出的兵力、兵器組成的聯合武裝力量,主要是蘇軍駐民德、波、匈、捷等4個集群的部隊。其中除駐捷集群外,其餘3個集群均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就駐紮在那裡的蘇軍改編而成。東歐各締約國撥出的歸聯合司令部指揮的軍隊平時駐紮在本國領土上,屬本國國防部管轄,戰時才由聯合司令部統一指揮。

協定影響


80年代中期以後,蘇內外政策進行全面調整,與美國的關係明顯改善。1988年12月,蘇聯領導人M.S.戈爾巴喬夫在聯合國大會上宣布,蘇聯決定在兩年內裁軍50萬人,並從東歐國家撤出6個坦克師。隨後,匈、波、民德、保、捷等國也相繼宣布單方面裁軍。1989年3月,華約與北約國家開始舉行歐洲常規武裝力量談判。同年夏秋,東歐政局開始發生劇變,民德、保、捷等國領導人相繼易人。12月4日,華約組織在莫斯科舉行首腦會議,蘇、保、匈、波、民德發表聯合聲明,宣布五國“1968年8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內政的干涉,應予譴責”。從根本上動搖了華約存在的基礎。1990年6月7日,華約政治協商委員會會議討論了該組織前途問題,認為需要改造華約,主張建立新的全歐安全體系及和平與合作的統一的歐洲。1991年2月25日,政治協商委員會在布達佩斯召開特別會議,宣布從3月31日起終止在華約範圍內簽訂的軍事協定效力、解散華約所有軍事機構。同年7月1日,華約組織簽署本條約停止生效的議定書,宣告整個組織最終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