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制度的特徵:1、重整制度採取社會本位的立場。 2、公司重整起因僅限於有破產原因出現,侵害到債權人利益。 3、重整參與人更為廣泛。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陷入經營、財務困境,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危險的公司企業,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經營價值的,
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申請,經法院裁定予以整頓以求的制度。
公司重整制度的特徵:1、重整制度採取社會本位的立場。與重組中往往,只考慮重組雙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組公司的
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實施考慮到公司、債權人、股東、職工等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以社會為本位。2、
公司重整起因僅限於有破產原因出現,侵害到債權人利益。3、重整參與人更為廣泛。重整提起人不僅包括公司董事,還包括債權人,公司的股東(比如占
股權10%的股東),而且他們作為利害關係人均有權參與表決。4、重整措施更為多樣。具體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妥協、讓步,公司的轉讓、合併、分立,追加投資、特殊的債權處置等。與重組相比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於導入了司法程序,確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
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