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罪

刑法罪名

國外:叛國罪的主要行為特徵是背叛國家,嚴重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內:叛國罪的主體應該是知道國家機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家工作人員。客觀方面是以自己的特殊身份而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為。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叛國罪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

人民共和國


刑法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其他國家地區


基本情況

叛國罪是最主要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因此世界各國刑法都有規定。但該罪涵蓋的範圍,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概括起來,構成 叛國罪的行為大體有以下幾種:

勾結外國

有些國家規定,構成 叛國罪需有勾結外國的情節,因此有些國家稱為外患罪。如日本、韓國。二是,有些國家規定,任何叛國行為,無論是否與外國相勾結,均可構成 叛國罪。如英國、美國等。
英國《一三五一年叛逆罪法》、《一七九五年叛逆法》、《一八四八年叛逆重罪法》規定,下列行為均構成叛逆罪:在國王的領土內發動反對國王的戰爭;在國王的領土內歸附國王的敵人,在國王的領土內或其它地方為敵人提供幫助和鼓勵;煽動他國進攻英國或女王的其它領地或附屬國而在英國領土內發動反對女王的戰爭等。
美國《憲法》第 3 條和《刑法》第2,381條規定,任何人曾宣誓效忠美國而對美國發動戰爭或依附敵國,並向敵國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任何人在美國境內或美國管轄的任何地方招募兵源或開設兵站進行反對美國的武裝敵對行動;任何人在美國境內或美國管轄的任何地方自願應徵或自行參與反對美國的武裝敵對行為,即構成 叛國罪。
加拿大《刑法》第46條規定,發動反對加拿大的戰爭或為作出任何此類行動做預備;協助與加拿大交戰的敵人,均構成 叛國罪。
德國《刑法》第80條規定了預備發動侵略戰爭罪,指使德國遭受戰爭危險的或公開在集會中或散發文書鼓動發動侵略戰爭的行為。第100條規定了外患罪,指意圖引起針對聯邦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與外國政府、團體或機構建立或維持聯繫的行為。
義大利《刑法》第242條規定,以武力反對國家,公民持武器反對義大利國家或者在與義大利國家交戰的外國武裝部隊中服役;與外國人勾結,以使外國對義大利發動戰爭或者採取敵對行為;未經政府批准,針對外國進行徵兵或者實施其它敵對行為,以使義大利面臨戰爭危險;助敵或資敵、與敵人通商、不履行戰時供應契約、在戰時供應欺詐等,構成 叛國罪。
瑞士《刑法》第266條規定,旨在破壞或危害聯邦獨立的;導致危害聯邦獨立的外國對聯邦事務進行干預的;與外國或其間諜相勾結,企圖發動針對聯邦的戰爭的,構成針對國家防務的犯罪。
日本《刑法》第81條、82條規定了外患罪,包括與外國通謀,致使其對日本國行使武力;支持外國對日本行使武力或為其服役或提供軍事援助等行為。
韓國《刑法》第2章規定了外患罪,包括與外國通謀引起戰端或者通謀外國人與大韓民國敵對;與敵國合作對抗大韓民國;為敵國募兵;為敵國提供軍事設施和軍事物資和將軍事機密泄露給敵國等行為。

針對王室的犯罪

有些國家規定,針對國王和王室成員人身的犯罪亦屬 叛國罪。如英國《一七九五年叛逆法》第1條規定,任何人圖謀殺害或傷害、囚禁或扣留國王、其子嗣或繼承人的。如果該人的意圖已經以印刷品、文字、公開的行為或行動等方式被表示、表達或宣揚出來,並且在法庭審判時有兩名以上證人或通過其它合法途徑予以證明,則行為人犯有叛逆罪。《一八四二年叛逆罪法》還規定了企圖傷害或驚嚇女王罪。加拿大《刑法》第46條規定,謀害或企圖謀害女王陛下,或傷害、殘害、關押、限制女王陛下的構成嚴重 叛國罪。

間諜行為

有的國家將間諜行為規定在 叛國罪中。如德國《刑法》第94條至99條規定了泄露、公開、刺探、收集、傳遞國家機密、從事諜報活動等行為均以 叛國罪處罰。加拿大《刑法》第48條規定,未經合法授權,與國外的人員提供軍事或科技資料和有關文件,而明知此類材料可能會被該國用來危害加拿大的安全或防務;與他人共謀為外國提供有關材料,或具有這一意圖並用公開的行為表明該意圖構成 叛國罪。

隱匿包庇

有些國家還規定了隱匿、包庇 叛國罪。如美國《刑法》第2,381條規定,對叛國行為加以隱瞞,不及時揭發並不向美國政權機關報告者,構成對叛國行為知情不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