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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少春

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張少春,男,漢族,1958年2月生,遼寧寬甸人,1978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8月參加工作,東北財經大學金融系金融專業研究生畢業,獲經濟學博士學位。曾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

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賄一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少春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人物履歷


1988年至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值班室副處長級秘書;
1989年至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研究處副處長、新聞宣傳處處長;
1994年至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司長級秘書;
1998年至2003年0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條法司、教科文司司長;
2003年09月至2006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
2006年11月至2013年0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13年04月至2018年0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9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少春違反政治紀律,違規打探有關案情,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公款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少春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權力觀異化,把公權力和影響力變成牟取私利的工具,生活墮落,甘於被“圍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違紀違法事實主要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后,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少春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逮捕決定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少春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少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賄一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少春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少春利用擔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部長助理、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698.008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張少春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張少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張少春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