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青藍計劃
杭州青藍計劃
杭州青藍計劃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實施的,為鼓勵和扶持高校教師與科研院所專家通過帶技術、帶專利、帶項目、帶團隊等形式在杭創業,實現高校院所與企業、知識與資本、創業與創新的有機融合,推動杭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鼓勵和扶持高校教師與科研院所專家團隊式創業的計劃(簡稱青藍計劃)。
納入青藍計劃的扶持對象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高校教師、科研院所專家團隊式創業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青藍計劃企業),在優先入選杭州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雛鷹計劃)並享受相關政策的基礎上,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開通工商註冊綠色通道。青藍計劃企業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事窗口要安排專人負責受理,並提供一站式服務。
2.免收工商註冊費用。對青藍計劃企業,工商部門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3.放寬經營場所限制。允許青藍計劃企業租用、使用高校、院所範圍內的場地作為經營場所進行註冊登記。
2.種子資金資助。對符合市科技創業種子資金資助政策的青藍計劃企業,經企業申請、市科技局等部門審核,給予20-100萬元的種子資金資助。
3.投融資資助。青藍計劃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可按照銀行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補助(享受補助的最高貸款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成長性好的青藍計劃企業,杭州銀行科技支行、市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可優先為其提供支持。
4.房租補貼。各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大學生創業園、留學生創業園、文化創意產業園等)應優先為青藍計劃企業提供創業孵化場地,高校教師、科研院所專家帶領大學生進行團隊式創業的,參照市大學生創業政策由當地區、縣(市)財政給予相應的房租補貼。
5.申請專利資助。青藍計劃企業取得國內外專利的,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技局財政局關於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09〕287號)規定,申請專利資助及獎勵。
6.會展補貼。鼓勵青藍計劃企業參加各類產品展示。企業成立3年內,參加市政府或經市政府批准舉辦、組織的各類國內外會展,根據有關資金管理辦法,由企業納稅所在地財政按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對單家企業每年最多補貼3萬元。
7.評優獎勵。優先推薦青藍計劃企業參評市“雛鷹杯”最具成長潛力企業、十佳科技型初創企業等獎勵。
8.其他支持。青藍計劃企業申報市科技計劃和有關產業扶持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列入或推薦。(三)稅費優惠
1.開通稅務辦事綠色通道。為青藍計劃企業開闢稅務辦理綠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務,免費辦理稅務登記,提供註冊培訓。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青藍計劃企業申請認定軟體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或認定,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青藍計劃企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技術貿易企業、文創企業等,按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3.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青藍計劃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規定據實抵扣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為青藍計劃企業配備創業導師或創業輔導員,提供創業輔導服務,協助解決創業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向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和銀行優先推薦青藍計劃企業,市創業投資服務中心等投融資服務平台優先提供專業服務。
青藍計劃企業可免費或優惠使用市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和各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建立的科技創新平台。
青藍計劃作為雛鷹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雛鷹計劃”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日常工作,市財政、人事、工商、教育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做好有關工作;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及有關大學科技園等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青藍計劃企業的申請由創業教師、專家提出,經擬註冊地的科技局、財政局審核后,由市科技局組織認定。經認定的青藍計劃企業由市、區(縣、市)共同培育管理。
每年在市“雛鷹計劃”經費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作青藍計劃企業啟動資金、房租補貼、評比獎勵及專項工作經費等。
在各高校建立工作聯繫點,開展青藍計劃宣傳、諮詢工作。積極發揮高校、科研院所、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組織作用,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相關政策。
(一)本辦法所稱的高校教師指全日制高等學校(包括非在杭高校)中具有中級以上(含)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教職員工;專家指省級以上科研院所(包括非在杭院所)中具有中級以上(含)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研究人員。
(二)除房租和展會補貼以外,其他財政資助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各承擔50%。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市本級不重複資助,同類項目就高享受資助。
(三)對青藍計劃中團隊層次高、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領先、產業帶動明顯的創新項目,經市“雛鷹計劃”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予以特別扶持。
(四)各區、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配套政策。市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五)本辦法由市科技局牽頭,會同市教育、財政、人事、工商等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