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政議政

參政議政

“參政議政”是各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所具有的一項基本職能,也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項基本職能。

參政議政是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和其他愛國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泛稱。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和愛國人士參政議政主要體現在:參加國家政權,並在各級權力機關、政府和司法機關、人民政協擔任領導職務;參與國家大政方針的協商和決策;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職能定義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職能定位


中國政協的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形式,也是黨政領導機關經常聽取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切實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主要內容


參政議政的內容主要有:選擇人民群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議性的意見;通過多種方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廣泛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對一些共同關心的事項開展評議,等等。

主要形式


參政議政的主要形式有:反映社情民意、各種協商例會,各種專題議政會、專題研討會、專題調研、委員視察、考察、政協委員參與中共黨委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檢查和巡視。

由來


“參政議政”是各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所具有的一項基本職能,也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項基本職能。時至今日,參政議政已成為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道亮麗風景線,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參政議政”最早出現在人民政協工作中。20世紀80年代中期,地方政協普遍採用了“參政議政”的提法,強調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各界愛國人士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中央機關較早使用“參政議政”見諸於1988年4月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下發的《關於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黨外人士入黨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中,保持一定數量的民主黨派成員和黨外知名人士,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多黨合作制度的重要體現。這對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調動黨外人士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加強政權建設、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以及對健全民主協商和社會對話制度,都有重要作用。”但在整個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共中央文件或人民政協的章程中,並沒有將“參政議政”提高到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同等的地位。而黨和國家領導人關於人民政協的重要講話中,則極少提及參政議政,更沒有將其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並列提出。
直至1994年3月全國政協八屆二次會議修訂政協章程,才將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的職能,正式拓展和延伸成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為此,李瑞環在閉幕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剛剛通過的政協章程修正案把參政議政列入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協工作的經驗總結,是本次會議的重要成果。”1995年全國政協八屆三次會議制定了《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明確了政協履行職能的內容、形式和方法,推進了政協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此後,中共中央領導同志在闡述政協在我國政治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時,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成效作為衡量政協工作的重要標誌。
2005年2月,中共中央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對加強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作了規定。2006年2月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強調要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並對人民政協履行參政議政職能的內容、程序及機制等作了具體要求,為人民政協發揮參政議政職能提供了重要依據,進一步拓展了人民政協各界別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廣度和深度。
(二)把“參政議政”定義為各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是在20世紀90年代。1986年、1987年各民主黨派在制定各自的章程時,還沒有將參政議政界定為民主黨派的職能。雖然當時黨派部分領導人在大會發言中,提及“參政議政職能”,但只是從發揮作用這個層面來解釋。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下發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指出:“充分發揮和加強民主黨派參政和監督的作用,對於加強和改善共產黨的領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持國家長治久安,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並且規定“民主黨派參政的基本點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雖然文件規定的參政內容實質上就是參政議政的主要內容,但並沒有完整地提出“參政議政”這個概念。
1990年7月,中共中央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統一戰線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要鼓勵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社會主義中的重大問題積極提出建議,發揮他們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作用。”雖然這次提出了“參政議政”的概念,並且從實質上肯定了“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是民主黨派的重要職責。但從字面上來看,仍未將“參政議政”確定為各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倒是1992年各民主黨派在進行章程修訂時,首次將參政議政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一道,界定為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直到200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在《關於加強統一戰線工作的決定》中,才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的參政黨作用,“積極支持民主黨派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能”。
此後,隨著我國多黨合作政黨制度向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邁進,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職能不斷得到完善和加強。2005年2月,中共中央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專門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的內容、形式、程序和機製作了具體規定,從而為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更好地履行參政議政職能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人民政協的參政議政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參政議政,既有聯繫,同時又有很大區別。人民政協的參政議政主要是參與政協的各界別的參政議政,是由政協委員作為各界代表來進行的。由於黨派是人民政協的一個派別,人民政協的參政議政是各民主黨派履行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途徑之一。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是以政黨的身份來進行的,可以說是作為參政黨的內在屬性。政黨的參政既可以是在人民政協中的參政議政,也可是在人民政協之外進行的參政議政,如在人民代表大會的參政議政、與中國共產黨面對面商討國家大事、參與國家機關行政管理等等,其形式、範圍、內容要比它作為一個界別在人民政協的參政議政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