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宥

詞語

三宥又稱“三侑”。秦代稱“三環(讀作原)”,漢稱“三原中茵古時犯人可以得到寬大處理的三種情況。一是不識,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一說不識即不審,即因錯誤而犯,例如將乙當作甲而誤殺之);二是過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遺忘,即因忘記法律的規定而犯罪。對於上述三種情況,可以給予赦宥,不追究刑事責任。

引證釋義


1.指古代對犯罪者可從輕處理的三種情況。《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孔子家語·刑政》:“孔子 曰:‘成獄成於吏,吏以獄成告於正,正既聽之,乃告大司寇。聽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參聽棘木之下,然後乃以獄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聽命而制刑焉。’”王肅 註:“君王尚寬宥,罪雖以定,猶三宥之。”《隋書·刑法志》:“周 王立三刺以不濫,弘三宥以開物。”清 沉育《皋陶祠》詩:“主德寬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寬恕三次之制。《禮記·文王世子》:“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後漢書·張酺傳》:“臣聞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義,過厚不過薄。”宋 蘇軾《東坡志林·趙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後制刑。”
3.古代天子、諸侯勸食的禮儀。宥,同“侑”。《周禮·春官·大司樂》:“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鄭玄 註:“宥,猶勸也。”南朝蕭子云《雍雅》詩之二:“百禮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諸侯於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進食,稱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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