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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婚

血緣婚

血緣婚,亦稱“血緣家庭”,原始社會中同一原始群體內同輩男女間的集團婚。血緣婚限於在同行輩(如兄弟姐妹)間互為夫妻,排除不同行輩(如父與女、母與子、祖父與孫女、祖母與孫子)間的性關係,是人類第一個婚姻形態(制度),血緣婚形成的群落是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階段,還沒有產生氏族,是原始群向氏族公社過渡時期的婚姻家庭形態之一。

定義


它形成於文字出現之前的若干萬年,不可能有關於血緣婚形成的文字記載,考古材料也很難直接說明血緣婚是怎樣形成的。
恩格斯根據夏威夷的親屬制度,充分肯定了這種婚姻形式在人類歷史上存在過。摩爾根在其代表作《古代社會》中也證明過這一點。

典型式樣


這種婚姻的血緣婚時期的原始部落,互為祖父、祖母輩的兄弟姐妹成一個夫妻圈子;他們的兒女又組成另一個夫妻圈子;同樣孫子、孫女們再組成第三個夫妻圈子。具體地說,這種婚姻的典型式樣是:一群兄弟與一群姐妹之間互為共夫或共妻,子女自然為集群共有,子女則“知母不知父”。男人過著多妻生活,同樣女人也過著多夫生活。關於血緣婚,中國古代文獻里的諸多記載,如唐末李冗《獨異志》記錄的伏羲女媧兄妹結為夫妻的傳說,就是血緣婚的一個例子,由此可見,血緣婚是由久遠而漫長的雜婚制邁向伙婚制的一個過渡,是伙婚的低級階段。

危害


由於這種婚姻形式是近親婚配、近親繁殖,後代易有遺傳病,隨著自然選擇的作用逐步為人類所認識,並逐步為人類所否定。

法規


為了杜絕血緣婚,實行優生原則,我國的婚姻法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血緣婚”英文翻譯是:consanguineous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