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新安排

債務重新安排

債務國一方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本金和利息時,與債權國一方重新協商並達成對到期債務或拖延債務重新安排的協議。自從1982年墨西哥債務危機引發的發展中國家全面債務危機以來,債務問題所涉及的各方即債權國政府、債務國政府、商業銀行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提出了許多措施,以解決嚴重阻礙世界經濟發展的債務問題。在這些措施中,相當一部分是對債務進行重新安排。

目的


債務重新安排的目的是改善債務國的債務期限結構以緩解其日益加重的償債負擔,從而使債務國有時間來消除其國際收支不平衡的狀況,最終與債權國恢復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大致可區分為官方債務(即欠外國政府或政府擔保的債務)和私人債務兩種類型,因此對這兩類債務的重新安排也有所不同。對官方債務的重新安排一般都通過“巴黎俱樂部”來進行。政府支持的短期貿易信貸的債務重新安排通常由有關國家政府的雙邊談判解決。私人性質的商業銀行貸款則通過與有關銀行協商來重新安排。

組織


巴黎俱樂部又稱十國集團。它不是一個專門的組織,而只是一個講壇性質的鬆散的聯合體。十國都是主要的西方發達工業國家,自80年代初以來,巴黎俱樂部為解決發展中國家債務問題,同廣大發展中國家政府進行了積極廣泛的合作,達成了數十項的債務重新安排協議,並為債務國提供新的資金援助。在對商業性私人債務進行重新安排時,一般有5個重要的參加者,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商業銀行、巴黎俱樂部中的債權國政府、世界銀行以及債務國本身。其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協調商業銀行重新安排新的資金方面起了關鍵的作用。從債務國打算對債務進行重新安排到最終與債權國達成重新安排的協議,往往有一個艱巨和漫長的過程。債務國如果出現短期債務急劇增加並大量欠款的現象,就更不利於達成重新安排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