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

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

徠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於1984年4月25日正式創建。1987年經國務院體改委確認,業務主管單位為文化部,在民政部註冊登記,是一個全國性、群眾性、學術性、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社會團體。

歷史發展


成立以來,基本每年在京舉辦1次大型書畫展覽,並在天津、廣東東莞、深圳、順德、珠海、湖北江陵、哈爾濱和澳門等地舉辦展覽;曾先後為“愛我中華,修我長城”、殘疾人福利事業和亞運會捐贈書畫。設中國書畫函授大學,函大分校、站共212年,現有學員51000人,與商業部老幹部局合辦老年書畫學習班,辦學3年,現有學員110餘人。

下屬分會


全國共有46個分會,其中各省分會25個,中央國家機關分會16個,駐京部隊分會5個。設辦公室、組織聯絡部、宣教部、展覽部、研究部、服務部。現有會員7000餘人。在80年代,名譽會長為胡厥文、許德珩、楚圖南、楊靜仁、胡子昂、楊成武、舒同、王恩茂、鄭天翔,名譽副會長王國權、孫毅、孫墨佛、關山月、劉海粟啟功、蕭勞、李可染吳作人、胡青(女)、趙鵬飛、段雲、秦川溥傑,會長劉寧一,副會長史進前(常務)、李真、許麟盧、魏傳統、陳亞夫、張超、郝治平、方丁、劉潤生、阿老、李樹三、王舒冰崔靜真、張旭、賀晉年,方丁兼秘書長,副秘書長朱布、羅丹、張毅彬、龔傑,顧問147人,理事102人。

代表大會


2011年7月21日,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康銘大廈隆重舉行。來自全國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屬的單位會員、39個中央國家機關、部隊大單位的單位會員代表150餘名參加會議。文化部社會團體辦公室主任、清理整頓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王吉在會上首先介紹了對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的清理整頓工作以及換屆籌備工作依法依規、平穩有序開展的情況。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換屆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唐麟松在會上作《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報告》。李永高同志代表第二屆常務理事會作了題為《承前啟後,再鑄輝煌,為繁榮中國老年書畫藝術事業而努力奮鬥》的工作報告。大會審議並通過了李永高所作的第二屆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章程》的決議。大會選舉產生了由118人組成的新一屆理事會和19人組成的常務理事會。在常務理事會上,蘇士澍當選為會長,唐麟松、吳玉璽、陳士富、嚴太平、魏峰、趙志強當選為副會長。王玉雪當選為秘書長,趙懷才、張登府被聘任為副秘書長。聘請葛振峰、華楠、王珺、王雲坤、肖作福、朱敦法、朱森林為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名譽會長;李必達為執行會長;王舒冰、史克信、許靜、宋芬桂、李永高、高銳、耿墨學為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名譽副會長;聘請王駿、王加林、白石、劉恆月、劉琦、劉傳銘、石堅、王政通、田維謙、谷文興、居寒冰、趙芬、賈天增、董世榮、曹秀榮、游基、彭志圭為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顧問。新當選會長蘇士澍在會上講了話。他對今後工作談了幾點想法:一要抓班子,抓管理,抓制度。二要儘快讓老研會工作步入正軌,恢復擴大各項活動。三要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不斷壯大老年書畫隊伍。

業務範圍


(一)組織指導會員開展書法、美術、篆刻和詩詞等創作研究活動;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老年書畫研究發展需要,舉辦不同主題的書畫展覽、筆會、編輯出版書畫集、組織書畫藝術的交流、研究活動;
(三)組織會員開展扶貧賑災等公益性社會活動;
(四)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進行對外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
(五)依照有關規定,繼續編輯出版《中國老年書畫》報;
(六)進行書法、美術、篆刻等藝術的培訓和諮詢活動。

組織章程


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英文名稱:ResearchAssociationofpaintingandCalligraphyoftheAgedpeopleofChina,縮寫:RAPCAP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書法、美術方面的藝術家以及老年書畫愛好者(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填寫組織性質,比如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二為”方向、“雙百”方針和“三貼近”原則,為推動我國書畫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豐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實現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入會一般應年滿50周歲,須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由單位會員推薦,並提交兩幅作品,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
(五)單位會員指地方性老年書畫組織或中央機關、國家機關、部隊領導機關內部成立的老年書畫組織。單位會員入會須提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或所屬領導機關批准入會的文件以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上領導成員的登記表、章程和所屬會員情況。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徠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特殊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可以代表會長主持工作;
(四)本會的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討論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決定工作機構的人員編製。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會長、副會長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7月21日第三屆(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