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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祥

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

李元祥,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廣東興寧市人,廣東省社科院研究生, 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7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正處級)。

2019年2月,涉嫌行賄、貪污、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5年3月後,梅州市興寧縣下堡公社光廈大隊幹部,
1980年7月後,梅州市興寧縣下堡區公所公安員;
1984年6月後,任梅州市興寧縣公安局城鎮分局副局長;
1987年9月後,任梅州市興寧縣公安局刑警隊隊長;
1989年12月後,任梅州市興寧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0年5月後,任梅州市公安局城鎮分局兼分局長;
1998年1月後,任梅州市興寧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兼分局長;
1999年11月後,任梅州市平遠縣公安局局長;
2003年10月後,任中共平遠縣委縣委常委;
2004年2月後,任梅州市公安局局黨委委員、政治處主任;
2005年7月後,任梅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政治處主任;
2006年9月後,任梅州市公安局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1年10月後,任梅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正處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梅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元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經梅州市委批准,梅州市紀委監委對梅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元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元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節日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涉嫌行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款,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公款佔為己有,涉嫌貪污犯罪。
李元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黨性原則喪失,法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元祥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梅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李元祥涉嫌行賄、貪污、受賄罪一案,已由汕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汕頭市中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