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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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簡文“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第97簡)中的“作務”,秦簡整理小組指出:“王先謙《補註》引周壽昌云:『作務,作業工技之流。』即從事於手工業。”《龍崗秦簡》第10簡註釋〔三〕將“作務”釋為做工、勞動之義。〈二年律令‧金布律〉(第429簡)中也出現“作務”一詞,整理小組直接釋為“手工業”。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從事手工業和為官府出售產品,收錢時必須立即把錢投進(此字為左“缶”右“后”,音“項”,為陶制容錢器——錄者注)里,使買者看見投入,違反法令的罰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