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

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

《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於2010年11月25日以交通運輸部2010年第8號發布,根據2013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5號《關於修改〈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選題及圖案、發行計劃、印製與銷售、郵資憑證停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9章65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8號)作如下修改:
在第三條第二款后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本轄區內履行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管理辦法


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
(2010年11月25日交通運輸部2010年第8號發布,根據2013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5號《關於修改〈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郵票發行的監督管理,保障郵政通信需要,促進集郵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郵政企業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票發行活動及對郵票發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在全國範圍內履行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職責。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本轄區內履行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為郵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郵票發行應當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傳播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展示國家建設成就,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促進國際交流,適應郵政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 郵票包括普通郵票、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
普通郵票是為保證通信、郵寄需要而發行的郵票。
紀念郵票是為紀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發行的郵票。
特種郵票是為宣傳特定事物而發行的郵票。
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以下統稱為紀特郵票。
普通郵票和紀特郵票都是郵件納費標誌的有價票證。
第六條 普通郵票一般5年發行一套,遇有郵政資費調整可以根據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紀特郵票一般每年總圖數不超過100個圖,小型張不超過4個圖。
第七條 郵票發行應當編製發行計劃。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審定或者備案的發行計劃發行郵票。
第八條 普通郵票發行數量由郵政企業按照市場需要確定。郵政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普通郵票發行數量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郵政企業發行普通郵票時,應當將郵票信息、樣票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郵政企業經營郵票發行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加強經營管理,滿足通信需要,保證郵票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郵票著作權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聯合發行郵票應當適應我國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國外交政策及郵政對外合作與交流政策。
第三章選題及圖案
第十二條 郵票選題的範圍應當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藝術、自然風貌等方面。
郵票選題應當統籌兼顧,按照適當的比例均衡安排不同領域的選題。
第十三條 郵票選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正面宣傳原則。郵票的主題體現肯定的性質,表現健康、美好的事物;不體現否定的性質,不表現頹廢、醜陋的事物。
(二)既成性原則。郵票只表現在發行日已實現、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現未實現、未完成的事物,如規劃、計劃、未建成的項目等。
(三)科學性原則。郵票只表現已有科學定論的事物,不表現在學術上尚有爭議的事物。
(四)非商業原則。郵票不得進行商業性的廣告宣傳。
(五)表現力原則。郵票表現的事物應當適應郵票版面局限性的特點。
(六)知識產權保護原則。郵票選題題材所使用及涉及的圖案或者文字材料,應當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七)不發行在世人物的郵票。
第十四條 普通郵票的選題應當適應普通郵票使用廣泛、使用期長、圖數多等特點。
第十五條 紀念郵票包括人物紀念郵票和事件紀念郵票。
紀念郵票選題範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特種郵票選題題材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類題材,應當主要宣傳我國基本國策和國家大政方針,如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科學發展等主題;
(二)建設成就類題材,應當主要宣傳我國經濟建設、科學技術、教育衛生、國防建設等各個領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經濟建設中以國家公益性項目為主;
(三)科普類題材,應當面向大眾,內容通俗易懂;
(四)文學藝術類題材,應當主要表現我國歷代最著名和最有代表性的文學作品、當代重大文學成就和藝術成就及相關知識;
(五)古迹文物、風光名勝類題材,應當主要宣傳我國列為“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古迹和風光名勝;有選擇地宣傳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名單的古迹和風光名勝、特別重大的考古發現和國家一級文物;
(六)民風民俗類題材,應當主要介紹我國各民族最典型的風土人情及最具民族特色的其他事物。應當避免涉及民族關係和宗教信仰中的敏感問題;
(七)生活娛樂等其他類題材,應當內容健康,群眾喜聞樂見。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兒童生活、花鳥魚蟲等主題。
第十七條 普通郵票和特種郵票的選題由郵政企業按照選題要求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紀念郵票的選題和圖案審查。
第十九條 紀念郵票的選題,通過以下渠道提出:
(一)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
(二)國務院各部門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議;
(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交的建議、提案;
(四)社會各界所提的建議等。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特點,採取多種方式收集紀念郵票選題題材。
郵政企業可以在每年6月底前將收集的下年度紀念郵票選題題材及選題建議報送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郵票選題諮詢委員會對紀念郵票的選題題材和選題建議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定的紀念郵票選題直接列入確定的選題範圍。
郵票選題諮詢委員會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國務院相關部門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在郵票選題諮詢委員會初審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紀念郵票選題的審查決定。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底前將審定的選題告知郵政企業,並提供紀念郵票選題的相關資料。郵政企業應當將紀念郵票選題編入年度紀特郵票發行計劃。
第二十三條 不同面值的普通郵票,在圖案設計上應當有明顯區分,以便於識別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的紀念郵票選題組織紀念郵票圖案設計。
紀念郵票圖案包含郵票畫面、票面文字和版式等要素,應當切合郵票主題,具有較強的政治性、科學性和藝術性,遵循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紀念郵票發行日60日前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報審紀念郵票圖案。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審的,應當提前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同意。
郵政企業報審紀念郵票圖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郵票圖案報審說明,指對紀念郵票圖案表現內容、紀念郵票圖案報審方案產生過程的說明材料;
(二)設計說明書,指含有郵票圖案設計說明、設計資料來源、設計者簡介,以及責任編輯和組稿部門簽署的圖案評價意見的說明材料;
(三)郵票圖案鑒定意見,指郵票選題內容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領域權威專業機構出具的關於郵票圖案科學性的認證材料;
(四)知識產權協議,指與著作權所有人簽署的獲取郵票圖案著作權的相關法律文書;
(五)郵票圖案的效果圖一式兩份。效果圖是指使用郵票圖稿製作並編排了相關文字和版式的彩色圖樣。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報審的紀念郵票圖案,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如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其審查期限可相應延長,但應當不影響紀念郵票的正常發行。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查批複后的圖案印製紀念郵票。
第四章發行計劃
第二十八條 普通郵票發行計劃的編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滿足通信和郵寄的基本需要;
(二)不同面值的設置應當合理,與郵資憑證的功能相適應,便於結算使用。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編製紀特郵票發行計劃。
發行計劃包括總套數、每套郵票名稱、類別、枚數、發行日期、面值、其他品種、計劃發行數量等。
前款所稱其他品種是指小全張、小本票、其他版式等,計劃發行數量含其他品種的數量。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於每年9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紀特郵票發行計劃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報審紀特郵票年度發行計劃時,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發行計劃,其中不包括每套郵票的計劃發行數量;
(二)發行計劃編製說明,指對紀特郵票發行計劃編製過程、題材構成特點、郵票面值設置、品種設置等的說明材料;
(三)特種郵票的選題資料,含相關文字說明、圖片等。
第三十二條 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聯合發行郵票的,應當在報審的紀特郵票發行計劃中予以註明。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紀特郵票發行計劃的審定工作,並將審定意見書面告知郵政企業。
第三十四條 郵政企業對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的紀特郵票發行計劃,原則上不予變更。郵政企業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對紀特郵票發行計劃進行變更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定。未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郵政企業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下一年度新郵預訂工作開展前,向社會公布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的下一年度紀特郵票發行計劃。
第三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於每套紀特郵票發行日90日前將計劃發行數量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
計劃發行數量,應當註明用於預訂、零售、郵品開發、庫存等數量構成。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依據郵政發展需要、市場情況等審定紀特郵票的計劃發行數量,審定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審定意見書面告知郵政企業。
第五章印製與銷售
第三十八條 郵票由郵政企業所屬的印製企業或者郵政企業委託的印製企業印製。
郵政企業所屬的印製企業及郵政企業委託的印製企業統稱為郵票印製企業。
郵政企業應當將郵票印製企業基本情況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合理組織、安排郵票印製生產,確保郵票發行時限。
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保證郵票的印製質量符合相關要求,保證印製數量、印製圖案與審定或者備案的發行數量、圖案相符,保障郵票的防偽性能。
委託印製郵票時,郵政企業應當對受委託的印製企業進行嚴格管理。
第四十一條 郵票印製企業應當根據郵票印製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完善的生產組織管理制度,並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 郵票印製企業應當獨立完成郵票生產全過程,嚴禁將郵票生產任務進行轉包,嚴禁超計劃印製或者無計劃印製郵票。
第四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提供優質、方便的郵票銷售服務。
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提供普通郵票的銷售服務,滿足郵政通信需要。
郵政企業應當依據市場需求合理設置紀特郵票銷售網點,並公告銷售網點分佈情況。
第四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於紀特郵票發行之前向社會公告郵票信息,包括郵票名稱、發行日期、枚數、面值、規格、齒孔度數、版別、防偽方式、設計者、發行期限等。
各銷售網點應當於紀特郵票發行日前公告新郵銷售服務信息,包括銷售時間、種類、價格、零售數量等。
郵政企業應當在紀特郵票發行首日按時向社會提供銷售服務。在重大題材紀特郵票發行首日,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郵票銷售網點的經營秩序。
第四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每套紀特郵票發行期滿3個月內向社會公告實際發行數量,並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郵政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發行日前銷售郵票;
(二)低於面值或者售價銷售郵票;
(三)在發行期內高於面值或者售價銷售紀特郵票;
(四)採用搭售等方式強迫消費者購買其他商品;
(五)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郵票的銷售情況,內容包括:
(一)當年郵票銷售網點的分佈或者變動情況;
(二)當年郵政企業開展郵票銷售服務自查情況;
(三)下年度紀特郵票的銷售方式。
第六章郵資憑證停用
第四十八條 郵資憑證停用是指取消已發行的郵資憑證作為郵件納費標誌的功能。郵資憑證包括郵票、郵資符志、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等。
郵政企業停用郵資憑證應當事先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九條 郵資憑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停用:
(一)使用時間已久的普通郵票;
(二)失去防偽功能的郵資憑證;
(三)圖案存在錯誤或者其他問題的郵資憑證等。
第五十條 郵政企業提出停用郵資憑證的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停用的郵資憑證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種類、發行日期、面值或者售價、發行數量和圖案;
(二)停用原因;
(三)停用起始日期;
(四)向持有人兌換等值郵資憑證的實施方案。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郵資憑證停用申請的審批,並向郵政企業出具書面審批意見。
第五十二條 批准停用的郵資憑證,郵政企業應當在停止使用90日前採取多種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銷售。郵資憑證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郵政企業換取等值的郵資憑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票發行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郵票發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企業自律相結合的方式。
郵政管理部門和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郵票發行投訴機制,向社會公示投訴渠道和方式。
第五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採取以下措施對郵票印製、銷售進行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一)進入相關企業或者相關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相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和憑證;
(三)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暫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經營的物品;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郵票發行監督體系,可以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收集消費者意見和建議等多種形式,開展郵票發行的監督工作。
第五十八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郵票發行的自律管理,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測評郵票發行服務質量,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
第五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郵票發行監督檢查情況,向郵政企業發出整改通知,並監督其整改落實。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製郵票發行監管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郵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報審紀特郵票發行計劃;
(二)未按本辦法報備普通郵票的發行數量;
(三)違反本辦法有關郵票銷售的規定;
(四)發生郵票印製質量事故。
第六十一條 郵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布處罰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一)擅自變更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的紀特郵票發行計劃;
(二)擅自調整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的紀念郵票圖案;
(三)擅自停用郵資憑證。
第六十二條 拒絕、阻撓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聯合發行郵票,適用於本辦法關於紀特郵票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