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吉林省國資委)是2004年5月經省政府批准組建的省政府直屬正廳級特設機構。根據省政府授權,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省屬企業(含地方性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確保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領導班子


主 任:張志新
副主任、黨委委員:曲喜泉
紀委書記、黨委委員:隋明利
副主任、黨委委員:王紹坤
副主任、黨委委員:李弼樞
副主任、黨委委員:高玉平
副主任、黨委委員:王剛(試用期一年) 
監事會主席:李春波
監事會主席:尹賢淑
副巡視員:高曉明 

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出資企業(不含地方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所監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資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獨立董事;審核監事會向省政府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獨立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製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度,依法對市(州)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文電、會議、機要、督辦、保密、信息、檔案、信息化、財務、國有資產、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及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負責綜合歸口指導監督市(州)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和控股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省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
四、財務監管處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管理工作;綜合分析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財務風險管控;督促委派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意見建議;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划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六、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定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承擔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考核分配處
負責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據企業經濟效益變化、勞動生產率和職工收入水平等,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八、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處
研究落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相關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省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負責國有資本預算建議草案和決算草案的編製、執行有關工作。
九、綜合協調處
負責協調推動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指導、推進全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國有企業改革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負責全省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承擔省廠辦大集體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安全生產指導處
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等工作。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負責研究制定和完善加強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黨建群工處(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部、黨委群工部)
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團工委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黨組織關係隸屬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的駐吉央企開展黨建相關工作。
十三、研究室
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四、央企及域外企業合作處
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開展各類招商引資活動;承擔所監管企業與央企及省內外各類企業交流的綜合、協調、調度與服務工作;承辦對外合作交流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五、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六、信訪處
負責辦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信訪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工作。
十七、黨委巡察工作辦公室(監督核查處)
負責承擔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省國資委管理領導人員的企業、直屬事業單位開展巡察監督;承辦省委巡視辦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有關監督檢查成果在委內處室和所監管企業的運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深入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移交的問題並督查整改;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十八、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


績效考評中心(信息中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處、企業領導人資質評價中心、機關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