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

行政性收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報,2012年度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金額為14.56億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開2012年社會撫養費徵收額,總計近200億元。向社會公開其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情況,結果則是各地徵收額差異懸殊。其中“冠軍”江西省高達33.8618億元,最後一位青海則僅有350.48萬元。

國家也在制定計劃逐步的進行對社會撫養費,公開公示。

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作修改,在超生兒社會撫養費上,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徵收。

自“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30個省份修改了計生條例,其中20餘省份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2021年7月20日,社會撫養費作為一種限制生育意願的經濟措施,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發展歷史


名稱演變

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
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罰款”,1992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
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台後,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下來。

規範過程

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第357號令《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授權省級政府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將直接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權力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師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社會撫養費問題引發廣泛關注。
2014年1月7日,國家衛計委發言人毛群安在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國家衛計委正在啟動對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對社會撫養費徵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規範。
2014年11月2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規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征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徵收規定


對象

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裡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 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性質

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存在問題


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得有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即使是這樣,在很多地方還是有好多強制性的。孩子還沒生下來,由於和“計劃生育的”頂了幾句嘴,被帶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這就涉及到了我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被收了以後弄到哪裡了,是不是用在了“社會撫養”上。這可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為什麼會由於地方上的“領導”換了以後,“社會撫養費”就跟著變了,而且是變高了。協商好了一次交清,卻因為領導班子的調換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時是不是也要繳這個費用,讓人感覺和“舊社會”差不多。

熱議事件


去向爭議

引發熱議
2012年4月19日,陝西省計生委對田亮夫婦生二胎展開調查,此事引髮網友對決社會撫養費去向的熱議。
實際去向
北京、上海這幾個大城市的社會撫養費全部上繳財政,而計生委的工作經費與社會撫養費完全脫鉤。在內地省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都委託給了鄉鎮、街道,雖然是收支兩條線,但30%到40%返給了鄉鎮,然後一部分補充縣計生委的工作經費,只是到財政局轉一道手而已。據悉,一些地方80%至90%的收入都留在縣級以下計生部門,主要用於工作人員的激勵上。”
2013年10月1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就踐行群眾路線服務百姓健康工作舉行發布會,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發言人鄧海華在回應“2012年22省份一共收到了169億的撫養費”這一報道時表示,社會撫養費徵收以後全額納入地方財政的預算管理,收支兩條線,收上來以後全額上交國庫。

強征事件

2013年8月2日,有媒體刊發了《一個百強縣的財政“斂財術”》一文,稱“駐馬店西平縣所有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有超生子女的幹部職工,均需再次繳納高達數萬元的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總額高達5億元”。8月4日,針對此事,西平縣給大河網發來情況說明,否認借“繳納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斂財。

公開情況

2013年7月11日,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是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俗稱超生、計劃外罰款)收支及審計情況,其中包括: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總額;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預算;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開支;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審計報告。一個月之後,給予書面回應的31個省級行政機關中,有19個省級財政部門和12個省計生部門。廣東省和江蘇省的計生委答覆則稱“屬於內部掌握,不能公開”。回復並公開了的省份數據驚人:福建為 20.7686億元、廣西8.6321億元、海南2498萬元、河南15.9856億元、吉林6771萬元、遼寧9100.19萬元、四川24.5014億元、重慶16.5億元、雲南2.2046億元、湖北7.9817億元。10省份2012年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總額不完全統計高達約100億元。這意味著,一旦全面放開二胎,社會撫養費的徵收額將大為縮水。這成為二胎政策放開的最大阻力。有消息稱,延宕數年的“單獨二胎”政策將重啟,或將於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試行;同時,關於2015年之後全面放開“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擬議中。
2013年9月1日,14律師“增援”追問社會撫養費去向,致信審計署詢問是否屬審計事項;向14省份申請公開徵收總額;已公開17省份總額超165億。2013年9月1日是中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實施整11年。昨天下午,京、魯、粵、滬等地14位女律師聯名致信國家審計署申請信息公開,詢問社會撫養費的收支情況是否屬於審計事項。
2013年11月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官網通告,要求遼寧、安徽、江西、山東、海南、重慶、甘肅7省人口計生委限期向吳有水公開該省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的收支情況信息。
2013年12月5日,尚無一省份計生或財政部門公開支出情況。多數部門給出的不公開理由是,“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徵收,上繳縣級國庫,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使用,收入和支出不掛鉤。因此,省級部門不掌握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實際開支情況”。

徵求意見

2014年,《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國家衛計委明確回應稱不會取消徵收。
在社會撫養費徵收上,一些地方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存在進居民家裡捉豬、牽牛、拿鍋、挑糧等亂象,未能以人性化的執法方式取信於民。此外眾多基層超生被罰的案例表明,計生幹部吃、拿、卡、要並不少見,超生罰款標準不明確、執行不統一,錢的去向不明晰。有學者研究認為,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全國共徵收的社會撫養費超過1.5萬億元。全國每年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約為200億元,這些罰款去向並不明確。
2014年公開徵求意見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與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相比,明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加大了對執法的約束,明確提出符合多生育子女條件,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以及“沒有法定依據或不按此條例規定程序徵收的,徵收行為無效”等。

廢止之爭


過程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民眾意見。《條例》公布后,引起各界密切關注。
2014年11月27日,廣東省惠州市旅遊局局長黃細花等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發出建議書,建議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11月28日晚,聯名建議書已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黃細花等6名全國人大代表27日提交的建議書全稱為《關於廢止<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取消社會撫養費的建議》,其中指出與其修改《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為《條例》,還不如將其廢止。黃等人指出,取消社會撫養費徵收,使得當前已經處於超低水平的總和生育率能有所提升,以緩解已經非常嚴峻的老齡化形勢。
12月8日,社會各界人士聯名致信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取消社會撫養費。隨信寄去的,是一本厚達834頁的聯署者留言簿。
由於政策限制、養育成本高企等原因,年輕一代的生育意願不高。號稱世界第一人口大國的中國,其人口結構已經嚴重扭曲,出現老齡化和少子化並存的局面。鑒於此,對於本意在於限制生育的社會撫養費,最為理性且有益的措施應該是根據現實需要作出調整,迅速取消之。
作為對各方輿論的回應,12月2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召集部分學者解讀社會撫養費等問題。與會專家認為,《條例》修訂后,原來社會批評比較多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一、收支混亂等情況將會得到有效地治理,社會撫養費的管理將會更加規範。
中國人口學會秘書長解振明認為,目前還不是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最佳時機。他認為,隨著老百姓生育意願的不斷變化,《條例》可能會慢慢寬鬆,到最後可能只約束了很少的人。如果每年只有百分之一二的人超生,對其他百分之九十多影響不大,那政策可能會變化。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公布,《決定》在組織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社會撫養費作為一種限制生育意願的經濟措施,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公平之爭

在正反雙方的激辯中,一個詞屢屢被提及——“公平”。堅持現階段不適合取消社會撫養費的學者認為,取消社會撫養費對此前響應國家號召、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不公平。
解振明認為,如果完全取消社會撫養費,那絕大部分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人會認為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說我們的政策只限制了老實人。
這種公平說招致多位學者和律師的反擊。黃文政認為,在勞動年齡人口凈減少、生育率非常低下的背景下,多出生的孩子將是未來的勞動力、納稅人和養老體系支撐者,他們將為社會做出巨大貢獻。而在其父母本身養育負擔很重的情況下,還向其徵收高額社會撫養費是一種很大的不公平。
學者胡釋之認為,公平與否,要看權利是否受侵犯,而不是看大家的權利是否受到同等侵犯。立刻取消社會撫養費,將會有助於恢復公平。
針對在網上引起熱議的“公平論”,12月7日,200多名自稱嚴格“遵守了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單身者、已婚未育家庭、同志群體,聯名向國家衛計委寄出了一份《“社會資源節約型貢獻獎”申請書》,“求公平求獎勵”。
《申請書》中說:“作為單身青年、已婚未育、丁克群體——嚴格貫徹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群體,我們為國家節省了巨大的社會公共資源,因此理應將徵收的社會撫養費補償給我們這一廣大主要貢獻群體,並且給予我們一定的獎勵,從而更加廣泛地維護社會公平。鑒於此,我們這群單身男女及無子女家庭,特向國家衛計委申請‘社會資源節約型貢獻獎’。”

資金去向

這個問題。根據學者統計,從1980年代以來,全國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累計超過1.5萬億元。這筆巨額資金的去向一直混沌不清。贊成取消社會撫養費的人士認為,從國家審計署公布的報告看,實際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絕大部分用來支撐計劃生育體系,甚至有的被挪作小金庫,真正投入到孩子成長所需的公共資源上的卻極為有限。
支持社會撫養費徵收規範的相關專家則認為,這些問題通過《條例》的修改,通過在貫徹執行上的強化和相關信息的透明,將有可能得到解決。
根據時間表,《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將持續到2014年12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將匯總各界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最終做出社會撫養費存廢的決定。

國際公約

防止及懲治沒絕種族公約
(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9日第260A(Ⅲ)號)
決議批准並提請各國簽字及批准或加入
生效: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
締約國,
鑒於聯合國大會在其1946年12月11日第96(Ⅰ)號決議內曾聲明滅絕種族系國際法上的一種罪行,違背聯合國的精神與宗旨,且為文明世界所不容,
認為有史以來,滅絕種族行為殃禍人類至為慘烈,
深信欲免人類再遭此類獰惡之浩劫,國際合作實所必需,
第二條
本公約內所稱滅絕種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d)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第九條
締約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包括關於某一國家對於滅絕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任何其他行為的責任的爭端,經爭端一方的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
(1983年3月5日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同時聲明:(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公約第九條的規定有保留,不受該條約束;(二)台灣地方當局於1951年7月19日盜用中國名義對公約的批準是非法的、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