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13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14〕3號),設立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1月,貴州省機構改革中組建貴州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歷史沿革


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4年2月25日正式成立,不再保留貴州省衛生廳、貴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新組建的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承擔貴州全省衛生計生工作的重要職責,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為重點,全力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取得新突破、醫療服務質量得到新提升、單獨兩孩政策實現平穩有序實施,繼續加強公共衛生服務,大力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進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衛生計生事業。
貴州省衛計委將幫助指導市、縣兩級積極穩妥、有序推進衛生計生機構改革工作,確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

現任領導


廳長:李奇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取消對非醫療機構新建、改建、擴建放射防護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及衛生許可。
4.取消對非醫療機構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衛生許可。
5.取消對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
6.取消計劃生育調查統計調查許可。
7.取消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衛生審核。
8.取消衛生除害藥物、器械衛生許可。
9.取消骨髓移植醫院審批。
10.取消設立造血幹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11.取消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下放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2.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3.供血漿人員供血漿證核發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4.檢疫並簽發出入疫區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的檢疫合格證明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5.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6.小包裝食鹽加工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7.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8.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衛生設計審查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9.醫療用毒性藥品科研教學使用批准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0.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批准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1.特別重要公共場所和省級醫療機構候診室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2.消毒產品(衛生用品類)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3.市縣級護士執業註冊許可下放到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5.下放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其他事項。
(三)增加的職責。
1.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2.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3.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
4.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的評審工作。
(四)調整、整合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划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划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範的職責,划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衛生、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執行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擬訂和實施全省防治艾滋病規劃和措施。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准入管理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組織擬訂省級基本藥物增補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藥品法典。
(八)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負責擬訂計劃生育“三結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全省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負責計劃生育的統計、數據分析、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組織編報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預決算及計劃生育葯具需求計劃,監管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制定實施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完善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完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十五)制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制定實施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中共貴州省委保健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省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目標績效管理、安全保密和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三)法制處。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標準;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落實執法責任制;統籌推進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工作。
(四)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各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協調。
(六)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采供血機構管理和醫務人員執業標準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立醫院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指導醫療機構葯事及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制度,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
(八)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九)婦幼健康服務處(出生缺陷干預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葯具和節育技術推廣使用的規章,依法規範指導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工作,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十一)綜合監督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和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擬訂省級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省國家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執行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法典。
(十三)艾滋病防治工作處。
擬訂全省防治艾滋病的規劃和措施;承擔艾滋病防治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承辦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
(十五)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省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擬訂計劃生育“三結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七)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處。
擬訂計劃生育工作年度責任目標;完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指導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協調落實和督查督辦“一票否決”制。
(十八)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開展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訓。
(二十)對外合作處。
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與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承擔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初審、報批等外事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中共貴州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幹部醫療保健政策和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委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來黔的醫療保障工作;承擔重要會議和大型重要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省委保健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中醫藥管理局。
組織擬訂中醫藥和民族醫藥發展規劃;承擔中醫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中醫醫療機構、人員、中醫技術准入制度;指導高等中醫藥臨床教學、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組織協調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基礎研究及臨床運用研究,指導中醫藥和民族醫藥技術開發及科技成果推廣工作。設中醫綜合處、中醫醫政處(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藥處)、中醫科技教育處。
(二十三)財務處。
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納入機關統一財務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藥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二十四)人事處(人才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承擔機關黨建有關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省紀委派駐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紀檢組、省監察廳派駐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察室,行政編製6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監察室副主任1名。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

人員編製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1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醫辦主任),省委保健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長級);處級領導職數 38名,衛生計生監察專員5名(正副處長級)。

其他事項


(一)指導貴州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
(四) 與貴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檢驗檢疫部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組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直屬正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製19名,其中:管理人員6名,工勤人員10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