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根據2009年9月公布的《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設立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為深圳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將原深圳市交通局、公路局、交通綜治辦(軌道辦)的職責及規劃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安交通警察局的有關職責整合划入規劃設計發展職能得到進一步融合和加強。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經批准后組織實施;負責交通運輸(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運、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權內的航空、鐵路)管理,協調郵政行業。
(二)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暢通的責任。參與編製綜合交通布局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指導下,擬訂交通專項規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建立並實施交通影響評估制度;組織開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戰略、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匯總、發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評估城市交通狀況,制定和組織實施城市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方案,並負責監督檢查。
(四)承擔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管理責任。組織擬訂近期交通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貨交通場站(樞紐)、交通設施等交通運輸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和造價管理。
(五)負責道路、橋樑、隧道、公用場站、樞紐、航道、人行天橋以及交通標牌、標識、標線、護欄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和養護監管,承擔安全監管責任。
(六)負責編製交通運輸規劃及年度計劃;擬訂交通公用項目年度建設計劃、維護計劃、交通改善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統籌交通運輸行業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管理;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價格制定。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監管責任。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承擔許可權內的港口航運、空港及航空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
(八)承擔交通運輸的綜合協調責任。組織、協調深圳地區綜合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和國家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國防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管理,參與國防交通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導、監督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涉及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和其他收費。
(十二)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內設機構

秘書處(信訪辦公室
承擔文秘、會務、信息、督辦、保密、檔案、收發、行政、後勤、協調聯絡、信訪、宣傳、政務公開、統計等工作。
人事處
承擔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製、人事、外事、教育培訓、社會保險、工青婦、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組織全行業職稱評聘與改革工作。
財務審計處
承擔交通運輸建設資金、交通專項資金、交通運輸規費、部門預決算編製及內部審計等相關管理工作;
承擔委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監管委屬事業單位資產,審核事業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綜合法規處
起草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承辦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業行政執法;研究行業發展和改革重大問題;指導各交通運輸局工作;指揮、協調全市綜合運輸;承擔對外綜合協調工作。
綜合規劃處
研究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擬訂交通運輸專項規劃和項目設計工作;參與編製綜合交通布局規劃;組織實施交通影響評估和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工作。
發展計劃處
組織交通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立項申報;
擬訂交通運輸年度發展計劃,組織擬訂政府投資交通公用項目相關計劃並監督實施;
承擔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劃編製工作。
建設管理處
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養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組織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審查;
指導、監督交通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智能交通處
承擔全市智能交通、交通科技工作及交通運輸智能化、信息化建設工作。
安全管理處
承擔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及維修駕培行業管理工作;
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指導、監督行業公共服務。
公共交通處
承擔公共交通(公交、計程車、軌道交通、鐵路、道路客運)行業相關管理工作;
組織全市重大節假日的旅客運輸和政府指令性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港航管理處
承擔全市港口、航運行業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承擔市港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物流發展處
承擔全市物流行業及陸路貨運行業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承擔市現代物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空港處
承擔許可權內的空港、民航管理工作;
承擔市空港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直屬單位

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全市交通運輸(含道路運政、水路運政、道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規費稽查、交通工程建設監督、公共汽電車、出租小汽車、軌道交通,鐵路、民航服務市場監管和郵政行業協調監管等)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
2.負責依法對交通運輸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糾正違章違規的經營行為,維護交通運輸市場秩序。
3.負責交通運輸行業違章行為的稽查工作、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
4.負責有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的處理;負責交通運輸稽查信息資料的收集、統計、分析、傳遞與整理歸檔工作。
5.負責組織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相關工作。
6.負責組織交通執法人員的執法培訓,負責執法證件和執法裝備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7.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本委內各單位開展行業專項執法活動;會同各交通運輸局開展年審和安全監督工作;參與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行業內不穩定事件的處置及重大交通保障工作;參與交通戰備辦公室開展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的交通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全市治理公路“三亂”和治理超載超限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聯合整治非法營運工作。
9.參與有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調研、起草、修訂和宣傳工作。
10.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管理處(市公路管理處)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公用設施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範和標準;參與擬訂相關的地方性規範和標準。
2.承擔全市交通公用設施的接收、接管、產權登記、檔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3.承擔全市交通公用設施管理和養護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交通建設發展政策;負責編製全市交通公用設施養護年度計劃;組織全市交通公用設施養護項目招投標;
指導、協調各交通運輸局的交通公用設施日常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全市交通公用設施管理狀況的檢查和考核工作;承擔道路養護等級認定工作。
4.承擔全市現有和新建、改建道路上的交通標牌、標識、標線、護欄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承擔全市新建、改建道路上的交通信號燈、誘導屏及其他監控設施的設置工作。
5.依據許可權,承擔交通公用設施養護工程項目前期工作。
6.承擔養護工程項目交(竣)工驗收及項目結算、決算監督檢查工作;
參與新建、改建交通工程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和項目資料驗收。
7.組織交通公用設施狀況的調查、統計、分析、評估。
8.按部門分工,對道路綠化有關技術標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組織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及改造;
協調有關單位做好道路養護工作。
9.承擔交通公用設施養護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組織交通公用設施管理及養護的科研、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信息收集和推廣應用。
10.承擔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
承擔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全市軌道交通規劃設計和建設運營中日常事務的協調管理。

派出機構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西部交通運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
2.承擔轄區交通管理、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設施養護監管和社區交通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負責交通運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
3.承擔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交通狀況相關信息,分析、評估交通運行狀況;提出交通規劃編製建議,參與編製交通規劃;提出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建議,參與制定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承擔方案實施效果分析和反饋工作。
4.承擔轄區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維護道路客運和公交市場秩序;承擔公共汽電車沿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停靠站站牌及廣告設置管理工作;提出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建議。
5.承擔轄區內政府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監管工作;依據許可權,參與政府投資日常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項目驗收和結算、決算;監督轄區內社會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工作;參與編製交通設施養護計劃;對道路綠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協調轄區有關單位處理道路工程、綜合管線等突發性事故;依據許可權,承擔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
6.溝通、協調服務對象和相關政府部門;調查、分析交通運輸社情民意、實時動態、公共需求等相關信息,提出服務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擔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期間旅客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
9.協助開展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承擔交通運輸統計上報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東部交通運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
2.承擔轄區交通管理、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設施養護監管和社區交通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負責交通運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
3.承擔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交通狀況相關信息,分析、評估交通運行狀況;提出交通規劃編製建議,參與編製交通規劃;提出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建議,參與制定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承擔方案實施效果分析和反饋工作。
4.承擔轄區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維護道路客運和公交市場秩序;承擔公共汽電車沿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停靠站站牌及廣告設置管理工作;提出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建議。
5.承擔轄區內政府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監管工作;依據許可權,參與政府投資日常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項目驗收和結算、決算;監督轄區內社會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工作;參與編製交通設施養護計劃;對道路綠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協調轄區有關單位處理道路工程、綜合管線等突發性事故;依據許可權,承擔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
6.溝通、協調服務對象和相關政府部門;調查、分析交通運輸社情民意、實時動態、公共需求等相關信息,提出服務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擔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期間旅客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
9.協助開展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承擔交通運輸統計上報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寶安交通運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
2.承擔轄區交通管理、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設施養護監管和社區交通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負責交通運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
3.承擔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負責收集、整理交通狀況相關信息,分析、評估交通運行狀況;提出交通規劃編製建議,參與編製交通規劃;
提出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建議,參與制定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
承擔方案實施效果分析和反饋工作。
4.承擔轄區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維護道路客運和公交市場秩序;
承擔公共汽電車沿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停靠站站牌及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提出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建議。
5.承擔轄區內政府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監管工作;依據許可權,參與政府投資日常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項目驗收和結算、決算;監督轄區內社會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工作;參與編製交通設施養護計劃;對道路綠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協調轄區有關單位處理道路工程、綜合管線等突發性事故;依據許可權,承擔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
6.溝通、協調服務對象和相關政府部門;調查、分析交通運輸社情民意、實時動態、公共需求等相關信息,提出服務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擔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期間旅客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
9.協助開展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承擔交通運輸統計上報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龍崗交通運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
2.承擔轄區交通管理、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設施養護監管和社區交通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負責交通運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
3.承擔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交通狀況相關信息,分析、評估交通運行狀況;提出交通規劃編製建議,參與編製交通規劃;提出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建議,參與制定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承擔方案實施效果分析和反饋工作。
4.承擔轄區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維護道路客運和公交市場秩序;承擔公共汽電車沿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停靠站站牌及廣告設置管理工作;提出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建議。
5.承擔轄區內政府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監管工作;依據許可權,參與政府投資日常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項目驗收和結算、決算;監督轄區內社會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工作;參與編製交通設施養護計劃;對道路綠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協調轄區有關單位處理道路工程、綜合管線等突發性事故;依據許可權,承擔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
6.溝通、協調服務對象和相關政府部門;調查、分析交通運輸社情民意、實時動態、公共需求等相關信息,提出服務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擔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期間旅客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
9.協助開展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承擔交通運輸統計上報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光明交通運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
2.承擔轄區交通管理、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設施養護監管和社區交通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負責交通運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
3.承擔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交通狀況相關信息,分析、評估交通運行狀況;
提出交通規劃編製建議,參與編製交通規劃;提出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建議,參與制定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承擔方案實施效果分析和反饋工作。
4.承擔轄區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維護道路客運和公交市場秩序;承擔公共汽電車沿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停靠站站牌及廣告設置管理工作;提出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建議。
5.承擔轄區內政府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監管工作;依據許可權,參與政府投資日常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項目驗收和結算、決算;監督轄區內社會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工作;參與編製交通設施養護計劃;對道路綠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協調轄區有關單位處理道路工程、綜合管線等突發性事故;依據許可權,承擔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
6.溝通、協調服務對象和相關政府部門;調查、分析交通運輸社情民意、實時動態、公共需求等相關信息,提出服務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擔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期間旅客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
9.協助開展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承擔交通運輸統計上報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坪山交通運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
2.承擔轄區交通管理、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設施養護監管和社區交通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負責交通運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
3.承擔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負責收集、整理交通狀況相關信息,分析、評估交通運行狀況;提出交通規劃編製建議,參與編製交通規劃;
提出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建議,參與制定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承擔方案實施效果分析和反饋工作。
4.承擔轄區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維護道路客運和公交市場秩序;
承擔公共汽電車沿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停靠站站牌及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提出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建議。
5.承擔轄區內政府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監管工作;依據許可權,參與政府投資日常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項目驗收和結算、決算;監督轄區內社會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工作;參與編製交通設施養護計劃;對道路綠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協調轄區有關單位處理道路工程、綜合管線等突發性事故;依據許可權,承擔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
6.溝通、協調服務對象和相關政府部門;調查、分析交通運輸社情民意、實時動態、公共需求等相關信息,提出服務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擔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期間旅客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
9.協助開展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承擔交通運輸統計上報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龍華交通運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
2.承擔轄區交通管理、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設施養護監管和社區交通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負責交通運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
3.承擔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交通狀況相關信息,分析、評估交通運行狀況;提出交通規劃編製建議,參與編製交通規劃;提出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建議,參與制定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承擔方案實施效果分析和反饋工作。
4.承擔轄區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維護道路客運和公交市場秩序;承擔公共汽電車沿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站牌及廣告設置管理工作;提出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建議。
5.承擔轄區內政府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監管工作;依據許可權,參與政府投資日常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項目驗收和結算、決算;監督轄區內社會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工作;參與編製交通設施養護計劃;對道路綠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協調轄區有關單位處理道路工程、綜合管線等突發性事故;依據許可權,承擔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
6.溝通、協調服務對象和相關政府部門;調查、分析交通運輸社情民意、實時動態、公共需求等相關信息,提出服務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擔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期間旅客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
9.協助開展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承擔交通運輸統計上報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大鵬交通運輸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實施轄區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政策和計劃。
2.承擔轄區交通管理、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設施養護監管和社區交通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負責交通運輸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
3.承擔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交通狀況相關信息,分析、評估交通運行狀況;提出交通規劃編製建議,參與編製交通規劃;提出交通組織、管理和改善建議,參與制定方案並監督方案的實施;承擔方案實施效果分析和反饋工作。
4.承擔轄區客運站(場)、道路旅客運輸和城市公交管理工作,維護道路客運和公交市場秩序;
承擔公共汽電車沿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車停靠站站牌及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提出公共汽電車線路調整建議。
5.承擔轄區內政府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監管工作;依據許可權,參與政府投資日常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項目驗收和結算、決算;監督轄區內社會投資的交通設施養護工作;
參與編製交通設施養護計劃;對道路綠化提出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協調轄區有關單位處理道路工程、綜合管線等突發性事故;依據許可權,承擔道路佔用、挖掘的行政許可工作。
6.溝通、協調服務對象和相關政府部門;調查、分析交通運輸社情民意、實時動態、公共需求等相關信息,提出服務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擔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維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期間旅客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
9.協助開展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承擔交通運輸統計上報工作。
11.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客運交通管理局(市小汽車定編辦公室)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公共汽電車、道路旅客運輸、出租小汽車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範和標準;參與擬訂相關的地方性規範和標準,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2.參與擬訂公共汽電車、道路旅客運輸、出租小汽車發展政策;參與制定公共汽電車、道路旅客運輸線路開設和調整計劃;參與擬訂出租小汽車營運牌照投放計劃;承擔全市客運交通的非行政許可和一般服務事項;依據許可權管理、發放全市客運交通的營運牌證、牌照。
3.監督管理全市客運交通行業,維護、監督市場營運秩序;組織開展客運交通企業、車輛年度審驗工作;承擔全市客運交通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發布工作。
4.承擔公共汽電車、道路旅客運輸和出租小汽車行業從業人員管理工作。
5.實施和推廣智能交通有關客運交通方面的規劃、政策、標準和項目,推動客運交通行業的智能化發展。
6.承擔客運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7.承擔客運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8.承擔客運交通行業維穩工作。承辦客運交通行業服務質量投訴處理和信訪工作。
9.協助開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10.收集、匯總、統計、分析、上報客運交通行業信息。
11.組織落實全市重大節假日的旅客運輸應急和保障工作。
12.承擔全市小汽車定編管理工作。
13.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中心(深圳市交通戰備辦公室、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航和貨運交通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場), 港口、航運,機場、航空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以下簡稱貨運、維修駕培行業)以及交通運輸應急、交通戰備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範和標準;參與擬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範和標準,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交通戰備保障計劃、方案,組織擬訂、修編和監督實施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各類應急預案,參與擬訂有關貨運、維修駕培行業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發展政策、發展計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貨運、維修駕培行業的監督管理;維護行業及相關服務業的經營市場秩序;分析評估行業運行狀態,提出改善建議或解決方案;負責行業數據、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上報反饋和發布工作;負責行業從業人員管理;負責建立行業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庫及信用平台。
四、依據許可權,負責有關貨運交通運輸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一般服務事項和行政收費工作;負責市交通運輸委行政服務窗口的管理和服務;負責統一受理市交通運輸委行政審批事項和一般服務事項。
五、負責全市貨運、維修駕培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維護穩定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港口內危險貨物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全市貨運、維修駕培行業的服務質量、經營行為的投訴處理工作。
六、承擔處置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重點物資和重點站(場)集散物資的運輸;組織完成救災、應急搶險、國防戰備、指令運輸等物資的運輸工作;指導、檢查交通運輸行業反恐怖工作;承擔核電應急交通保障工作。
七、承擔本委24小時政務值班工作,建立交通運輸行業值班及應急聯動網路;承擔行業各類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及信息綜合和處置等工作。
八、承擔交通運輸行業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交通運輸行業應急和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組織應急及交通戰備培訓、演練、宣傳工作;承擔全市民用運力國防動員徵用、補償和交通戰備通信組織工作;負責全市交通戰備經費的計劃、申請和管理。承擔交通運輸行業應急和交通戰備物資、器材的申購、儲備、管理、調用工作;為交通應急及軍事行動提供交通保障。
九、提出交通運輸應急建設需求,參與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應急指揮平台;參與編製全市國防交通設施布局規劃;根據戰備需要對相關交通建設項目提出有關國防要求;參與交通戰備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
十、參與現代物流項目認定和貨運、維修駕培重點企業認定工作,行業專項資金及財政資助資金申請審查工作。
十一、負責港口岸線、航道、錨地和港口陸域的監督管理;參與深圳港口與國內外港口間的協作與交流;參與多式聯運的組織協調實施工作;參與協調處理與周邊港口在引航組織、通航秩序、錨地使用和防颱應急等方面的問題。
十二、負責實施和推廣智能交通有關貨運、維修駕培行業的規劃、政策、標準和項目,推動行業的智能化發展;組織交通應急、交通戰備、貨運行業有關的科技推廣應用工作;參與相關公共信息平台有關的建設工作。
十三、承辦有關提案、議案、投訴、諮詢、信訪工作。
十四、協助交通行政執法支隊開展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事業單位

深圳市交通公用設施建設中心
1.負責全市交通公用設施(道路、橋樑、隧道、公用場站、樞紐、碼頭、航道、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下同)新建、改建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交通驗收、工程缺陷責任期管理等工作;組織項目將竣工驗收、決算審計、工程移交等工作。
2.參與交通公用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參與編製交通項目年度建設計劃。
3.負責辦理項目拆遷許可、土地使用權許可和工程規劃許可;負責配合完成項目征地拆遷、管線改簽等相關工作。
4.負責全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及改造。
深圳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造價管理、試驗檢測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範和標準;參與擬訂相關的地方性規範和標準,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2.負責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輔助、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參與工程竣(交)工驗收;按規定組織或參與交通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仲裁交通工程質量爭端。
3.監督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受理施工安全的舉報和投訴,參與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監督管理交通工程試驗檢測活動;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交通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全市交通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的初審;承擔全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抽檢工作。
5.負責交通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的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工程定額的測定、收集、整理和編製工作以及造價信息、資料的整理上報工作;負責交通基礎設施養護工程預算、標底的審查,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6.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等工作。
7.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綜合交通運行指揮中心
1.參與起草相關的地方性規範和技術標準,參與擬訂、修訂全市智能交通、交通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參與擬訂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運行評價指標體系和交通信息發布制度,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綜合交通運行智能化平台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智能交通研究、信息共享、推廣應用工作;負責深圳港信息化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府投資智能交通項目的移交接收、產權登記、檔案和信息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全市重大交通科技項目的開發和推廣工作。
3.參與全市智能交通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智能交通、交通科技政府投資項目的年度建設計劃;承擔本系統智能交通項目建設及運行維護工作。
4.承擔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運行監測工作;開展全市城市交通運行狀況和發展態勢的分析研究,開展城市交通規劃、設計及組織方案的模擬模擬與評估,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決策支持。
5.負責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數據、信息的集成和管理工作,編製全市城市交通和交通運輸行業運行狀況的報告;受市交通運輸委委託,發布全市城市交通和綜合交通運輸信息及運行服務指數。
6.負責相關政府部門和服務對象有關智能交通需求、建議、投訴等的收集及處理工作;開展全市智能交通服務評估,提出服務改善建設或解決方案建議。
7.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交通信息諮詢服務中心
1.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諮詢、投訴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協調、回復以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工作;定期發布交通運輸行業服務質量投訴、諮詢信息。
2.參與交通運輸行業的教育培訓、宣傳報道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從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工作。
3.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
1.參與擬訂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政策、規劃、標準。
2.承擔路邊臨時停車管理的事務性工作。根據路邊臨時停車規劃及方案設置道路停車設施,組織道路停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管理道路停車泊位內的停車行為,依法收取道路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協助實施與道路停車管理相關行政處罰的事務性工作。
3.受市交通運輸委委託,承擔其他利用經濟槓桿調控城市交通措施的事務性工作。
4.承辦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港引航站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港口引航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市港口引航工作。
2.負責擬訂深圳港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3.負責制定深圳港引航方案和引航調度計劃。
4.負責深圳港引航申請的受理並提供引航服務;參與毗鄰水域引航交接的協調工作。
5.負責深圳港引航費的計收。
6.負責深圳港引航安全生產監管,參與引航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對港口、航道等工程項目提出引航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7.按有關規定負責深圳港引航信息統計工作。
8.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於寶明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港務管理局)黨組書記、主任(局長)主持交通運輸委全面工作,抓幹部隊伍建設、廉政建設工作口。
李福民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港務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兼)、深圳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 主持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全面工作。
溫文華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港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副主任(副局長)、市港航和貨運交通管理局局長 協助黨組書記、主任管理財務審計、科技應用、道路交通管理事務工作口。分管財務審計處,福田交通運輸局,南山交通運輸局,市綜合交通運行指揮中心,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市交通信息諮詢服務中心。負責分管口的廉政建設、行業服務質量、信訪維穩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曾岳雄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港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副主任(副局長)分管:建設管理處、寶安交通運輸局、龍崗交通運輸局、市交通公用設施建設中心、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婁和儒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港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副主任(副局長)協助黨組書記、主任管理黨務、工青婦、常規公共交通、公交改革、空港航空工作口。主持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工作,分管空港處,龍華交通運輸局,委直屬機關黨委、工會、婦委、團委辦公室(設在政工人事處),協助黨組書記、主任分管紀檢監察室。負責分管口的廉政建設、行業服務質量、信訪維穩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徐忠平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港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副主任(副局長)協助黨組書記、主任管理交通規劃設計、治理城市交通擁堵、交通應急、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口。分管綜合規劃處,交通綜治處(智能交通處),安全監督和應急指揮處,光明交通運輸局,坪山交通運輸局。負責分管口的廉政建設、行業服務質量、信訪維穩和統籌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顧楠洲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市港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支隊長 協助黨組書記、主任管理政策法規、交通公用設施、行政執法、交通基層管理單元工作口。主持市交通公用設施局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處(市聯合整治非法營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大鵬交通運輸局。負責分管口的廉政建設、行業服務質量、信訪維穩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獲得榮譽


2015年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