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
詞語
排污,讀音為pái wū,漢語詞語,意思指排除污染;排放有害物質;排放污染物。
加強排污許可管理,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排除污染;排放有害物質;排放污染物。
1、排放污染物。
2、排除污染(物)。
《人民日報》1983.11.20:“城市人口急劇膨脹帶來一系列難題:供水緊張,排污緊張,居住擁擠
《光明日報》1989.1.21:“近幾年我國部分省市挪用、擠占排污費的現象仍很嚴重,被挪用、擠占的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這些資金不能有效地用於治理企業的污染,已使一些地區的環境治理工作受到影響。”
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安裝在污水排污管道口的自動排污器。其結構包括筒體、活板,活板定位件等。活板經定位梢與筒體活動連接,且以定位梢連線為軸線活板兩邊的重量具有非對稱性。本實用新型與現有產品相比,克服了現有技術產品結構複雜、易損壞、使用壽命短等缺陷。其結構上主要是利用活板的自重,以及與活板定位件、活動軸的配合,達到了隔絕排污管道中臭氣從管道口外溢的目的。
2021年1月2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2021年1月,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範圍和管理類別、規範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污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