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nsultants,CAIEC),是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註冊,於1993年2月9日成立,是中國從事國際工程諮詢業務的企業和諮詢工程師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領導和管理。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外經濟合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會員進行業務協調和管理,積極幫助會員在國際上開展工程諮詢服務;向會員提供國際工程諮詢信息和商業機會及人才培訓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與國際上同行業組織建立友好聯繫,促進我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事業的發展。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

合作方式

為國內外客戶提供有關國際工程諮詢、勘察、設計、監理、信息和國際市場動態等服務;
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同行業組織建立聯繫,促進我國國際工程設計諮詢業務的發展;
應會員的要求,在國內外舉辦與業務有關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等,為會員培訓專業及管理人才;
組織會員總結交流經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接受國內外客戶委託,提供工程諮詢、勘察、設計、監理及其它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服務。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第四屆會長、副會長名單
2013年8月
序號姓名協會職務工作單位及職務
1王文東名譽會長原商務部副部長
2烏蘭木倫名譽會長原商務部副部長
3何曉衛名譽會長原商務部副部長
4陳健名譽會長商務部副部長
5施何求顧問原外經貿部合作司司長、駐埃及經商處公使銜參贊
6王淑敏
副會長
(主持工作)
商務部老幹部局局長、駐摩洛哥經商處參贊
7汪世宏兼職副會長中國寰球工程公司總經理
8於萬河兼職副會長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9張建新兼職副會長中國輕工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10嚴鴻華兼職副會長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11施設兼職副會長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12馮峻林兼職副會長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院長
13徐建兼職副會長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總裁
14唐鐵志兼職副會長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
15陸志方兼職副會長恩菲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16陳慶勛兼職副會長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17彭壽兼職副會長中國建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18劉朝安兼職副會長北京國電華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19劉為群兼職副會長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院長
20鈕新強兼職副會長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院長

機構設置

辦公室:
會長辦公室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定期討論協會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
根據協會章程,會長是社團法人代表,全面領導協會日常工作
專職副會長受會長委託,負責所分管業務和部門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負責協調協會常設機構內部日常行政事務,檢查督促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國際聯絡調研部:
建立和發展外國工程諮詢協會、聯合國有關組織、國際多邊經濟金融組織及駐華代表處的聯繫
建立和發展與駐外經貿機構、駐華使團的聯繫,及時了解國外的動態
調研國外工程諮詢協會,FIDIC,聯合國機構及國際工程諮詢公司情況
協助會員了解國際工程諮詢市場及發展動態
全面加強對外聯絡
信息資料部:
協會網站的建設和維護
通過網站擴大協會的影響,宣傳協會和會員單位
為會員提供項目信息和網上服務,製作會員單位的介紹網頁
搜集與國際工程及投資密切相關的信息和資料,並在網上發布
通過網站增強人們對國際工程及投資諮詢行業的認識
會員事務和培訓部:
負責發展會員,按章程辦理入會手續,並編製會員名錄
宣傳會章,吸收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為預備會員和個人會員
根據會員單位需求,編製年度和中期培訓計劃
舉辦培訓班,業務講座和國內、國際研討會
總結和組織有推廣價值的經驗,在會員中進行交流
會刊編輯部:
負責《國際工程諮詢》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雙月刊,每兩個月出版1期;
努力為會員單位服務,成為會員獲取多方面信息的重要渠道和發表正確觀點、業務論文及探討交流的宣傳陣地;
不斷探索辦刊的方法和途徑,提高《國際工程諮詢》的水平和質量,努力做到思想性、指導性、資料性和可讀性的統一;
配合協會各部門做好工作宣傳和信息報道工作;
積極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投資促進部:
按照國家“走出去”戰略,促進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和發展;
負責協會投資促進活動的策劃和組織實施、投資促進產品的開發和推廣;
開展境外投資項目的收集、分析、評價和推介服務;
負責投資諮詢專家委員會和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
協調境內外其他投資促進機構以及會員間項目合作的有關工作。
項目管理工作委員會:
承辦經協會批准的項目管理及相關專業的國內、外培訓;
制定與國際接軌的本行業項目管理標準和規範;
提供項目管理諮詢和信息服務及相應的軟硬體技術支持;
積極推動建立本行業和全國專業資格認證機制;
積極組織和參與國際間專業交流、合作;
積極參與國內、外的項目管理實踐。
設備物資採購分會:
國際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供需採購對接;
產融合作、網際網路+、完善採購標準、推廣新技術、新材料;
加強行業自律、信用服務體系建設、表彰優秀管理企業及先進個人;
專業技術培訓、研討交流、展覽展示等。

團體會員

目前協會已有正式會員267家。其中大型甲級設計院249家,綜合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18家。這些設計院和公司都具有雄厚的技術力量和豐富的工程諮詢設計經驗,承擔過國內外大中型經濟建設項目,涉及工業和民用建築、冶金、鐵路、交通、石油、化工、煤炭、核工業、水利水電、地質、礦山、機械、電子、建材、輕工、紡織、民用航空、郵電、通訊、廣播電視、醫藥、農業、林業等行業,以及中國對外援助項目的勘察、設計、諮詢業務。他們都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能獨立或聯合承包上述行業的國內外工程項目。
所有協會會員,均嚴格遵守國際通用的工程諮詢慣例,重合同、守信用,並保證質量如期完成合同任務。

組織章程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章程
(民政部2014年3月14日核准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AssociationofInternationalEngineeringConsultants(CAIEC)。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依法註冊從事國際投資和工程諮詢業務的企業及具備相應條件的諮詢專家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堅持市場化方向,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切實履行服務企業的宗旨,積極幫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
本協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中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方針政策。
(二)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
(三)加強行業自律,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促進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會員自律性約束機制,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切實履行服務企業的宗旨,加強調研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會刊,創建網站,為會員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幫助會員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推介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五)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絡相關國際組織,規範會員對外交往活動;協助會員應對涉外糾紛摩擦,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會員應積極開展國際投資和工程諮詢業務;
(四)境內註冊登記並經主管部門認定有投資和工程諮詢設計資質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五)從事投資和工程諮詢設計,有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會長審定后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或追認;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用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諮詢和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接受本協會對有關業務問題的協調;
(五)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每年向協會提供一篇有關國際工程諮詢理論研究或實際業務經驗的作品(無需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備案后通報協會理事。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不服從協會協調管理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予以批評和警告,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4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通過聘任方式產生。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領導本協會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和副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經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會員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必須定期和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商務部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吞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建立健全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勵機制。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15日內,報商務部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商務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商務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商務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11月21日第四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