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
徠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於1990年11月17日成立,是由全國半導體界從事集成電路、半導體分立器件、半導體材料和設備的生產、設計、科研、開發、經營、應用、教學的單位及其它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目的是按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半導體行業的發展。
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級。
協會宗旨是按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半導體行業的發展。
(一)貫徹落實政府有關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和裝備政策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做好信息諮詢工作。調查、統計、研究、預測本行業產業與市場,及時向會員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提供行業情況調查、市場趨勢、經濟運行預測等信息,做好政策導向、信息導向、市場導向工作。
(三)廣泛開展經濟技術交流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舉辦本行業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研討會和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
(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外團體的聯繫,促進產業發展,推動產業國際化。
(五)協助政府制(修)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及推薦標準。推動標準的貫徹執行。
(六)組織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會議
(八)編輯出版專業刊物。
(九)完成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現有協會會員:530家
名譽理事長:曾培炎、曲維枝、李兆吉、苟仲文
榮譽顧問:王洪金、許居衍、李志堅、陳興信、黃敞、大坪英夫、王寧國、蔣守雷
理事長:俞忠鈺(信息產業部電子科技委副主任)
常務副理事長:許金壽(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科技委主任)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序)
王芹生(北京中電華大電子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王國平(華潤微電子(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國光(上海華虹NEC電子有限公司行政執行副總裁)
王新潮(江蘇長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石明達(南通富士通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葉迪生(天津強芯半導體晶元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
馮海(北京市半導體行業協會理事長)
畢克允(中電科技集團電子科學研究院原副院長/集團科技委常委)
鄒世昌(上海市集成電路行業協會會長)
楊克武(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13研究所所長)
陳麗華(中國電子器件工業總公司總經理)
佟保安(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董事)
嚴曉浪(浙江省半導體行業協會理事長)
趙正平(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屠海令(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院長)
魏少軍(清華大學教授)
秘書長:徐小田
副秘書長:(按姓氏筆劃序)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結構
王紅(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處長)
陳賢(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知識產權工作部副部長)
徐貞華(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展覽部主任)
李峻(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賽迪顧問公司執行總裁)
鮑樂群(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處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S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半導體界從事集成電路、半導體分立器件、半導體材料和設備的生產、設計、科研、開發、經營、應用、教學的單位、專家及其它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遵守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半導體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政府有關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和裝備政策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做好信息諮詢工作。調查、研究、預測本行業產業與市場,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及時向會員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提供行業情況調查、市場趨勢、經濟運行預測等信息,做好政策導向、信息導向、市場導向工作。
(三)廣泛開展經濟技術交流和學術交流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本行業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研討會和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
(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外團體的聯繫,促進產業發展,推動產業國際化。作為世界半導體理事會的成員,組織會員單位參加世界半導體理事會活動,推動中國與全球半導體業界發展互利共贏的合作關係。
(五)協助政府制(修)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及推薦標準。推動標準的貫徹執行。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行業內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
(七)組織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
(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知識產權,促進和組織訂立行規行約,推動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專業刊物。
(十)完成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秘書處預先研究審查;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行業問題和情況。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1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二、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秘書處預先研究審查;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1、本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參與組織的行業活動(包括世界半導體理事會、半導體市場年會、ICChina等);
3、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行業或企業的問題和情況。
1、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2013第十一屆中國國際半導體博覽會暨高峰論壇
布展時間: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12日
展覽時間: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1月15日
撤展時間:2013年11月15日---2013年11月15日
會展場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主辦單位:指導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主辦單位: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電子信息行業分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辦單位: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電子信息行業分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國電子器材總公司
承辦單位:上海冠通展覽策劃有限公司、中國電子器材總公司
協辦單位: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電子信息行業分會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集成電路行業協會蘇州市集成電路行業協會
所屬行業:通信/通訊/電子
所在地區:上海市|上海市
2021年3月11日,中、美兩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宣布將共同成立“中美半導體產業技術和貿易限制工作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