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制度
勞動報酬制度
勞動報酬制度是指調整具有勞動關係而使勞動者得到各種報酬的法律規範。
調整具有勞動關係而使勞動者得到各種報酬的法律規範。廣義指有關調整人們從事勞動取得各種報酬的法律規範。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家按工作時間或產品數量以貨幣形式支付報酬,實際上,工人得到的工資僅僅是勞動力的價值。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取得的工資,已不再是勞動力的價值,而是根據其所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應取得的報酬。
蘇聯在十月革命后,1918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勞動是全體公民的義務,提出“不勞動者不得食”,把勞動權和按勞動的數量與質量取得報酬的權利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同年及其後1922年的《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國家的法規,如1972年《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勞動法典》、1976年南斯拉夫的《聯合勞動法》、1978年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勞動法》,等等,都確定了勞動的有償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國務院在1956年公布的《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中,統一規定了中國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工資等級制度和工資形式。中國現行勞動法規規定了職工勞動報酬的形式,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浮動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制度,以及特殊情況下工資的支付辦法。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各種職務的複雜程度、責任大小等不同,確定不同的工資等級,並規定相應的工資數額。對生產工人實行工人工資等級制度,由國家根據不同產業部門在發展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勞動條件和技術的複雜程度、勞動的繁重程度分別規定工資標準、工資等級和技術等級標準。
農村集體經濟中採用的勞動報酬形式,自50年代至70年代末,一般實行工分制度,主要形式有兩種:評工記分和按勞動定額計分。80年代初開始,逐步實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責任制的勞動報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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