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遷證
證明對入戶人口准遷的證書
戶口登記機關,對入戶人所持的准遷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對不需要使用准遷證的遷移,遷出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要認真審查遷出理由是否充分和屬實,必要時應直接向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徵詢意見,以免遷出后落不上戶口。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應依據入戶人的遷移證給予落戶。發現塗改違反戶口證件的,要追查清楚,嚴肅處理。
准遷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發證機關存查;第二聯交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由遷出地存查;第三聯由遷入地存查。
准遷證按統一規定的式樣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統籌印製,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簽發。填寫准遷證要按照規定認真填寫,字跡要工整,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准遷證,嚴防丟失被盜。
新疆、內蒙古等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准遷證,按統一規定的項目加印少數民族文字的,由自治區公安廳、局制定式樣,報公安部備案,同時抄送其他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
戶口遷移是國家的一項行政管理制度,直接關係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嚴格按照戶口規定辦事,認真負責地處理每一件戶口遷移。凡是符合遷移規定的,要及時給予辦理,不符合規定的,也要做好解釋工作,不要推諉拖拉,影響群眾的工作和生活。
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其他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幹部、職工、軍人的家屬和其他人員,以及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人員,一律憑準遷證辦理落戶手續。
按照國家規定:招收的職工憑錄用證明,錄取的學生憑錄取證明,調動工作的幹部、職工憑調動證明,複員、轉業軍人憑安置證明,釋放人員憑釋放證明,符合國家規定回城的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憑知青辦證明,辦理入戶手續,不使用准遷證。
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以及鎮與鎮之間,農村與農村之間,同等市之間符合規定的正當遷移,憑遷移證落戶,不使用准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