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計學會
中國審計學會
中國審計學會(China Audit Society)是研究審計科學的群眾性學術團體,從審計學術和實務的需要出發,總結中國的經驗,借鑒外國的經驗,加強審計理論、技術、方法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審計工作路子。為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審計理論研究,將分散的審計科研力量適當地集中起來,統籌安排和組織審計科研工作。其為國家審計署于明濤審計長在1984年3月舉行的第一次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提出建立的。
1984年12月17日,經過國務院和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准和同意,中國審計學會在北京舉行成立大會。國家主席李先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胡喬木、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副主任薄一波,分別給中國審計學會成立大會發出賀信。全體代表審議並通過了《中國審計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
中國審計學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審計學會、全國性行業審計學會、從事審計研究的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單位會員。審計界及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相當資歷的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或由本會邀請成為個人會員。
學會經費來源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政府撥款、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根據《中國審計學會章程》,學會主要職責是,組織和開展審計學術研究活動,探討審計發展的客觀規律;舉辦審計及相關領域的培訓班,提高審計人員專業素質;組織編寫、出版審計書刊,宣傳國家審計及其他財經法規和政策,普及審計知識;研究介紹外國先進審計經驗,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一)組織和開展審計學術研究活動;
(二)舉辦旨在推廣審計理論和其他相關專業最新理論成果的專題培訓;
(三)組織編寫、出版審計理論書刊;
(四)研究介紹外國先進審計經驗,開展與國際和港澳台相關學術機構的交流;
(五)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審計科研課題招標、評審和成果鑒定工作。
介紹
中國審計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學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提出本會秘書長的候選人。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學會內設機構有學術委員會、培訓工作委員會和編輯部。學術委員會負責擬定中國審計學會課題計劃,協助秘書處組織、指導課題研討活動;培訓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學會會員培訓;編輯部負責編輯出版《審計研究》學術期刊。
中國審計學會
第六屆理事會(2010、1---2014)
會 長:翟熙貴(原國家審計署副審計長)
副會長:石愛中(國家審計署副審計長、博士生導師)
李清和(解放軍審計署審計長)
張立民(北京交通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秦榮生(國家會計學院黨委書記、博士生導師)
王家新(南京審計學院院長、教授)
劉達朱(原審計署辦公廳主任)
王秀明(審計署科研所所長)
秘書長:劉達朱(兼)
第八屆理事會
會長:孫寶厚(審計署原黨組成員、副審計長)
中國審計學會成立以來,積極組織推動中國的審計理論研究工作,開展的重大課題研究主要有:審計基礎理論與審計技術方法研究;審計在國家政治經濟活動中的地位、作用與任務;政府審計監督體制研究;審計組織管理體系及審計管理研究;審計法制研究;內部控制評估;財政審計、金融審計、企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環境審計研究等。特別是近兩年來實行審計科研課題招標制,實行以審計署名義課題立項,不但提高了審計理論的研究水平,還進一步推動了高等院校的理論工作者與實務部門的專家的緊密結合和理論與實踐的結合。2005年又制訂頒布了《中國審計學會2005至2009年審計理論研究規劃》,來指導全國的審計理論研究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審計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udit Society,簡寫CA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省級(含計劃單列市)審計學會、審計署派出機構審計理論研究會(組)、全國性的行業審計學會、從事審計研究的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及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自願參加的全國的研究審計科學的學術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貫徹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組織和開展審計學術研究活動,促進我國審計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審計署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和開展審計學術研究活動;
(二)舉辦旨在推廣審計理論和其他相關專業最新理論成果的專題培訓;
(三)組織編寫、出版審計理論書刊;
(四)研究介紹外國先進審計經驗,開展與國際和港澳台相關學術機構的交流;
(五)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審計科研課題招標、評審和成果鑒定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審計學會、審計署派出機構審計理論研究會(組)、全國性行業審計學會、從事審計研究的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單位會員。審計及相關領域知名人士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相當資歷的人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或由本會邀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審計或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資歷或影響。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經過本會的一個會員推薦;
(三)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准;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和出版的有關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按要求提交學術報告和研究成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必要時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可以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審計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本會重大問題的決策。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或更換;
(六)為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推薦下屆理事會理事人選名單;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財務和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一)邀請本會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屆不少於兩次,必要時可以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審計理論或實務方面有較高造詣;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審計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審計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處理常務理事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出本會秘書長的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會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審計署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審計署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審計署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審計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1999年11月13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5年1月7日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2009年12月30日經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學會於1985年創辦《審計研究》學術期刊。該期刊是面向全國審計理論界和實務工作者的審計學術性刊物,其理論研究與實務研究並重,內容涉及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領域。迄今為止,已出刊134期。
中國審計學會一向注重開展國際交流活動。20年來,曾先後接待過加拿大、民主德國、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和世界銀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審計專家、學者來華訪問,並組織了學術報告會或研討會,就國際審計理論和實務的最新發展進行交流研討;也曾派團出席過國際審計組織的會議。近兩年來,中國審計學會以更加積極的姿態開展國際間及對港澳台的審計學術交流活動。2003年中國審計學會副會長羅進新率團訪問英國政府審計論壇,就英國審計理論研究現狀和創建雙方學術合作交流渠道等事宜與對方進行了友好交流。 2004年中國審計學會派員參加了在英國卡迪夫大學商學院舉辦的2004年度會計、經營管理和金融史學年會,重點介紹了過去五年來中國審計史的研究情況和成果,受到與會各國專家學者的好評和關注。2004年中國審計學會派團赴台灣與台灣靜宜大學聯合舉辦審計理論研討會,並訪問了台灣大學、政治大學等著名學府,與台灣審計界的專家學者共同探討了當前審計理論與實務中的問題,開啟了兩岸審計學術交流的新篇章。2005年學會派員到美國走訪了美國政府會計師協會、美國州審計師、主計師、司庫全國協會等民間組織,並與他們建立了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