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
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簽發的手令
人身保護令(拉丁文:Habeas Corpus)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簽發的手令,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護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戰拘押的合法性,並迅速獲得裁決。在某些地方,人身保護令在國家緊急狀況下可以被暫停。
2015年7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等,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並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切實保障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法律保護
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合法權益的基礎。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權利最容易受到損害的群體,對他們人權保障力度的強弱,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權發展水平、民主進步與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新《憲法》修正案中,對《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了一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此,《刑事訴訟法》也應當響應《憲法》新規定。應從立法上完善對被羈押者的司法救濟制度,加強對司法機關(在中國指的是行使法律監督、審判權的檢察院和法院)的監督,效仿歐美建立自己的刑事訴訟人身保護令制度。
人身保護令
在英國的歷史內,要求人身保護令的權利曾數次被暫停或受限。在兩次大戰及處理北愛爾蘭問題時,只要合乎國會法令,一般人仍然可以被無限期拘押而不獲審判。
人身保護令
香港使用英國普通法。在1997年以前,英國本土的人身保護條例透過《英國法律應用條例》,在香港生效。1997年7月1日之後,人身保護令可由高等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第22A條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