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課田制

占田課田制

中國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制度。戰國、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佔田畝數。名田制度導致土地兼并發展,於是西漢中葉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漢末年,大司空師丹曾主持制訂“限民名田”的具體措施,但未貫徹執行。

歷史背景


東漢末年戰亂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業無主,皆為公田”的情況,曹操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隨著曹魏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自耕農經濟的復興,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條件和意義,於是魏末晉初宣布廢除屯田。晉初社會經濟和土地兼并有所發展,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徵發,太康元年(280)滅吳統一全國后,西晉政府頒布占田、課田令。

具體規定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佔五十頃,至第九品佔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規定,依官品高低蔭親屬,多者九族(一說指本姓親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說包括他姓親屬,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從後文與三世對舉來看,這裡當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孫),蔭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蔭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各一戶。
占田制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沒有年齡限制,原則上任何男女都有權按此標準佔有土地。這種土地不是由政府授與或分配,而是規定人民可以佔有土地的法定數量和最高限額,但政府沒有任何措施保證人民佔有足夠數量的土地。占田制並沒有改變原有的土地所有制關係,地主和農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規定限額的還可以依限占墾。

定製意義


一是課稅,二是課耕,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在占田數內,丁男課田五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丁女二十畝。課田租額,每畝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額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標準徵收田租。只有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交納“義米”,每戶三斛;更遠者交五斗;極遠者交“算錢”,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課田制的施行,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制頒布后,出現了太康年間(280~289)社會經濟繁榮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餘,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餘;到太康三年有戶三百七十七萬,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表明在占田制實行后,許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國家戶籍劇增。史稱當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樂業,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牛馬被野,餘糧棲畝”,農村經濟自漢末破壞之後,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精神內核


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過度占田,另一方面則企圖使小農佔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稅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於官僚地主來說,可以通過品官占田蔭客制,大量佔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依限占足,超過限額的,在占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繼續兼并土地,有利於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對於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晉土地兼并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佔有一小塊土地,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田按丁徵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佔足與否,都按法定課田數徵收。
西晉占田、課田令頒布后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干戈擾攘的時代,包括占田、課田制在內的西晉典章制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課田制。

學界認識


對於占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占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相互關係的認識。關於占田與課田的關係,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戶一男一女占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內,即丁男占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關於占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穫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穫物全部歸政府,即勞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一種意見認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制占墾土地於一定數量的辦法。持“限田”說的學者,也有認為占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占田(含課田)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賦稅制度。由於對上述問題認識的歧異,學術界對於占田、課田制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認為它是西晉新制,與前代制度無關;②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③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④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占田制度的總結。

實際意義


占田、課田制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稅剝削而制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稅制度。統治者允許人民占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占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占田,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占田、課田制總結了古代土地、賦稅制度的經驗,規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餘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衣桑”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