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是指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律規定的關於收集、審査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規則體系。主要包括:什麼是證據,哪些人應當提出證據,如何收集保全證據,怎樣審查證據,怎樣運用證據進行訴訟證明,訴訟中的證明應當達到何種要求等。證據制度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並與人類主觀認識客觀世界的能力密切相關。在訴訟史上,主要出現過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制度和新中國以實事求是為特徵的證據制度。
相對於訴訟程序的證據制度,行政決定的證據制度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是收集證據制度適用一些嚴格的原則。(1)遵守自願供證的原則;(2)遵循收證程序的原則;(3)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二是在運用證據方面採取質證原則。三是行政決定的作出以案卷為基礎。
案件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辦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須收集、使用,認定案件事實。因此,證據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階段和不同性質的國家,有不同的證據制度。在奴隸制、封建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過神示制度,即依靠神的示意來判斷案件事實,包括:神誓,即以對神宣誓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神明裁判,即以當事人接受神的考驗來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偽;和司法決鬥,即以當事人決鬥的勝負來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偽。
在中世紀後期的歐洲各國刑事訴訟中,則實行,即法律機械地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據供定罪的口供主義,始終是奴隸制和封建制證據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古代的證據制度充滿著宗教迷信、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資產階級在革命勝利后,在保障人權的口號下,廢除了刑訊,國家規定了以法官內心確信判斷證據的原則,以代替法定證據制度。國家則一方面規定了一系列證據規則,另一方面也實行對證據的自由評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證據方面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35條)。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31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32條)。辦案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33條)。這些規定說明中國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是以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為理論基礎的,貫串著實事求是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