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6號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局長 張茅

2014年7月3日

發布信息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66號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局長 張茅
(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發布根據2014年7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修訂)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請求和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負責在商標註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第四條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並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六條當事人在商標不予註冊複審案件和請求無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並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七條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由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當事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並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並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對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佔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條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投訴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及相關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初步核實和審查。經初步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併報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核實和審查。經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併報送商標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立案機關,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九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商標局經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進行審查,認定構成馳名商標的,應當向報送請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批複。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商標局作出認定批複后六十日內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抄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商標局。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商標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商標註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在我國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範圍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支持該異議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違法案件立案部門可以根據該保護記錄,結合相關證據,給予該商標馳名商標保護。
第十七條在商標違法案件中,當事人通過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保護的,由商標局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並通知報送馳名商標認定請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對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予以協助或者未履行核實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對商標違法案件作出處理或者逾期未報送處理情況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第十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條參與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相關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公告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工商總局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略,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郵編:略)。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13日。
國家工商總局
2014年4月14日
關於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新《商標法》再次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釐清馳名商標概念,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原則。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工商總局5號令)是工商系統貫徹落實商標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對指導各級工商部門在行政程序中認定保護馳名商標有著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新商標法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工商總局對總局5號令進行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目標
總局5號令自2003年實施以來,在保證馳名商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和樹立工商部門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權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總局5號令尚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認定程序過於原則,認定標準不夠具體,工作責任不夠明確等,實踐中集中公布認定結果的方式也易使社會公眾錯誤認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因此,總局明確提出,要在認真總結馳名商標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幾年馳名商標案件認定工作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規範程序、細化標準、明確責任”的思路和目標,根據新商標法要求,對5號令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稿共24條。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立法依據、馳名商標定義、認定主體和認定原則;第六條至第十條從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角度出發,對不同類型案件中認定保護請求的提出以及證據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則從規範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程序和認定標準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了包括加強馳名商標的日常重點保護和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適用等內容。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案件處理過程中的責任與監督。第二十四條明確了修訂后的文件施行日期。
(一)突出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
修訂稿強調馳名商標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從提出認定保護請求、案件受理(案件請示)、案件審理、作出認定(決定、裁定或批複)到案件處理等各個環節均體現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基於案件處理的需要,依據案件處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實維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
(二)明確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要求
修訂稿將實際工作中形成的認定標準和證據要求進行了總結歸納,用規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細化,更加方便當事人和各類馳名商標案件審查部門掌握和遵循。同時,修訂稿強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三)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
修訂稿明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保證提交真實的證據材料;明確受理案件的市級以上工商部門具有對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案件請示報送、案件處理與結果報送、協助核實有關情況等職責;省級工商部門有審查核實、請示報送、案件處理情況總結與報送、協助核實有關情況等職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審理過程中對馳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負責。修訂稿還對參與馳名商標工作的各個部門及其人員的責任與監督作了具體規定。
(四)規範對馳名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是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要求地方工商部門將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結果反饋商標局;二是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三是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通過案件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可以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異議案件和評審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審查程序,不再就該問題作重複規定);四是對未依法履行立案和審查職責,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修訂徵求意見稿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當事人申請,結合處理案件的需要,負責在商標註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第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序開展馳名商標案件審理和認定工作。
第六條 當事人在商標異議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的複審案件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當事人在商標違法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對案件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佔有率、利稅、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近三年,在商標異議案件、不予註冊複審案件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案件中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或者被提出無效宣告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是指在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
第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按照案件審理程序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第八條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和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核實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併報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案件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和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核實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併報送商標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立案機關,由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對於商標異議案件、不予註冊複審案件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註冊決定、不予註冊複審決定和宣告註冊商標無效裁定。對於查處商標違法案件,商標局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報送案件請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認定批複。
第十六條 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商標局作出認定批複后的六十日內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罰決定書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商標局作出認定批複后九十日內將本轄區內馳名商標案件處理情況及相關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商標局。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並結合在案證據,對案件作出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結合在案證據重新進行審理。
第十九條 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當事人通過案件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由商標局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並通知報送案件請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立案和審查職責,或者違反第十四條二款規定未提供真實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第二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核證據材料,對馳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負責。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就馳名商標案件作出處理或者逾期未報送處理情況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並派員參加研究馳名商標有關會議。
第二十三條 參與馳名商標案件處理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認真履責。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7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副局長閆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監督管理處處長張俊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處處長臧寶清共同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解讀新《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 閆實
• 各位網友上午好。 [10:18]
• 主持人
•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為什麼要進行修訂?本次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10:18]
• 閆實
•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此次修訂主要基於兩個需要:一是執行新《商標法》做好相關案件處理的需要;二是進一步規範程序、細化標準、明確責任的工作需要。 [10:19]
• 閆實
• 具體來說,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新《商標法》再次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釐清馳名商標概念,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原則。原《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簡稱原《規定》)是工商系統貫徹落實商標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對指導各級工商部門在行政程序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有著重要意義。原《規定》自2003年實施以來,在保證馳名商標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和樹立工商部門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權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規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認定程序過於原則,認定標準不夠具體,工作責任不夠明確等,實踐中集中公布認定結果的方式也易使社會公眾錯誤認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因此,工商總局根據新商標法要求,在認真總結馳名商標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幾年馳名商標案件認定工作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規範程序、細化標準、明確責任”的思路和目標,進行了修訂。 [10:20]
• 臧寶清
• 各位網友大家好,很高興和大家交流。 [10:20]
• 主持人
• 請問如何理解商標評審案件中馳名商標的“按需認定”? [10:20]
• 臧寶清
• 商評委是處理商標爭議的專業機構,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商標不予註冊複審案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認為系爭商標系複製、摹仿、翻譯其商標的,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並對系爭商標不予核准註冊或者宣告無效。當事人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10:20]
• 臧寶清
• 馳名商標認定的意義在於能夠提供強於一般商標的保護力度。按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對於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和使用易導致混淆的,馳名商標持有人可以請求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這對於未註冊馳名商標提供了類似註冊商標的保護;對於已註冊的馳名商標,他人在不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和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持有人可以請求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這對於已註冊馳名商標提供了強於一般註冊商標的保護。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