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寸調撥

頭寸調撥

頭寸是一個金融術語,實際就是指款項,錢,一般分為收入方和付出方,兩方若是不平衡,有差額,就需要調撥資金來彌補,這就是頭寸調撥,也就是借錢。商業銀行在預測了超額準備金需要量的基礎上,應當及時地進行頭寸調撥,以保證超額準備金規模的適度性。

什麼是頭寸


頭寸(position)也稱為"頭襯"就是款項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業界的流行用語。如果銀行在當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於支出款項,就稱為"多頭寸",如果付出款項大於收入款項,就稱為"缺頭寸"。對預計這一類頭寸的多與少的行為稱為"軋頭寸"。到處想方設法調進款項的行為稱為"調頭寸"。如果暫時未用的款項大於需用量時稱為"頭寸松",如果資金需求量大於閑置量時就稱為"頭寸緊"。

頭寸的應用


金融領域的應用
頭寸是金融行業常用到的一個詞,在金融、證券、股票、期貨交易中經常用到。
比如在期貨交易中建倉時,買入期貨合約后所持有的頭寸叫多頭頭寸,簡稱多頭;賣出期貨合約后所持有的頭寸叫空頭頭寸,簡稱空頭。商品未平倉多頭合約與未平倉空頭合約之間的差額就叫做凈頭寸。只是在期貨交易中有這種做法,在現貨交易中還沒有這種做法。
在外幣交易中,“建立頭寸”是開盤的意思。開盤也叫敞口,就是買進一種貨幣,同時賣出另一種貨幣的行為。開盤之後,長了(多頭)一種貨幣,短了(空頭)另一種貨幣。選擇適當的匯率水平以及時機建立頭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時機較好,獲利的機會就大;相反,如果入市的時機不當,就容易發生虧損。凈頭寸就是指開盤后獲取的一種貨幣與另一種貨幣之間的交易差額。
另外在金融同業中還有扎平頭寸、頭寸拆借等說法。
頭寸日有分很多種的:第一頭寸日(期貨交割過程的第一日)等等,多數就是指對款項動用的當日。
商業銀行的頭寸調撥
當未來的 頭寸需要量較大,現有的超額準備金不足以應付需要時,銀行就應當設法補足頭寸,增加超額準備金;而當未來 頭寸需要量減少,現有超額準備金剩餘時,則應及時地將多餘的超額準備金運用出去,尋求更好的盈利機會。
頭寸調撥臨界點的確定
由於銀行從提出頭寸調撥申請到實際收到現金需要有一個或長或短的過程,特別是那些離中心庫較遠的營業網點,必須有一個時間的提前量。同時,以後為了應付一些臨時性的大額現金支出,也需要有一個保險庫存量。於是,就有一個問題,即應當在什麼時候在多大的庫存量時調撥現金。這就是一個現金調撥的臨界點問題。我們可以用以下公式來計算這個臨界點:
頭寸調撥臨界點=平均每天正常支出量×提前時間+保險庫存量 保險庫存量=(預計每天最大支出—平均每天正常支出)提前時間

頭寸調撥管理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資金頭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3日 開行發[1999]443號
開發銀行各分行、分行籌備組、總行營業部:
為了加強全行資金頭寸管理工作,總行制定了《國家開發銀行資金頭寸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行資金局報告。特此通知。
國家開發銀行資金頭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開發銀行資金頭寸管理,保證支付,防範風險,提高資金效益,根據《國家開發銀行總分行管理體制過渡時期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開行發[1999]136號),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於人民幣及外幣資金頭寸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頭寸是指開發銀行在人民銀行、境內外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可隨時動用的資金餘額。但用於經費開支等非業務經營性質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及現金除外。資金頭寸管理是指資金頭寸運作全過程的管理,包括:備付金管理、頭寸報表與資金需求動態預測、頭寸調度、存放同業管理、頭寸管理考核、監督與檢查等。
第四條 資金頭寸管理的目標是:確保支付、防範風險、提高效益。確保支付是指總行、各分行及總行營業部(以下統稱分行)要保證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備付頭寸,防止賬戶透支。防範風險是指全行資金管理部門要加強資金流動情況的監管,發現異常資金流動要及時向上級報告。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無息和低息資金頭寸,對資金頭寸進行靈活調度,提高資金效益。
第五條 資金頭寸管理的原則是:統一調度、頭寸集中、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統一調度是指總行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全行資金的統一調度和運作;總行在全行範圍內統一調度資金,籌集和運作資金,各分行應服從資金統一調度;分行在轄內調度資金和運作資金。頭寸集中是指各分行在保留滿足正常業務所需的頭寸后,應將富餘頭寸及時集中到總行;總行及各分行人民幣頭寸應主要集中在人民銀行賬戶,防止頭寸分散。分級管理是指總行負責總行資金頭寸管理並負責對各分行資金頭寸進行監控,實施管理;分行負責轄內資金頭寸管理。分工負責是指總行資金局、財會局、國際金融局、清算中心、稽核評價局等部門及各分行應根據本單位的工作職能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各負其責,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既要相互配合與協作,又要相互監督,防範資金風險。
第二章 組織分工
第六條 資金局是全行本外幣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運用金融市場工具籌集資金、運作頭寸;負責在全行範圍內統一調度頭寸,平衡頭寸;負責管理總行人民幣及外幣資金頭寸;負責全行資金的日常調度。
第七條 清算中心是全行人民幣資金賬戶的主管部門。定期對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賬戶行的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制定並調整賬戶的行授信額度,負責管理和控制人民幣資金賬戶行的信用風險;負責對各分行開立、關閉人民幣賬戶進行審批;負責對各分行使用人民幣賬戶情況進行監督與管理;負責制定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賬戶管理的規章制度。同時清算中心又是全行外幣資金賬戶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分行開立、關閉外幣賬戶進行審批;負責對各分行使用外幣資金賬戶情況進行監督與管理;負責制定開發銀行外幣資金賬戶管理的規章制度。清算中心負責總行人民幣及外幣賬戶管理工作;負責總行本外幣賬戶的開立與關閉;根據資金局通知辦理資金頭寸調撥。
第八條 國際金融局負責對開發銀行外幣賬戶行信用風險進行分析,負責對外幣賬戶行進行信用評級,制定並調整賬戶行授信額度。
第九條 全行資金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頭寸管理、資金調撥流程及風險控制制度。資金頭寸管理崗位應配備業務素質較高、責任心較強的幹部。
第十條 資金管理人員應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努力學習業務知識,認真貫徹執行本行資金管理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資金管理業務技能。資金局及總行有關部門根據業務需要作好系統資金管理人員業務培訓,並逐步開展達標上崗工作。
第三章 一級備付金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條 一級備付金是銀行為應付正常業務支付需要而準備的可隨時動用的資金款項。為便於管理,開發銀行將本辦法第三條所稱資金頭寸確定為一級備付金。
第十二條 總行對分行一級備付金管理實行比例控制、目標考核的管理制度。比例控制是指各分行應將一級備付金比率控制在50%以內的水平,該比率由資金局根據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及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並通知各分行執行。
人民幣一級備付金比率的計算公式如下:一級備付金比率=存放人民銀行款項+存放同業款項/單位存款
外幣一級備付金比率的計算公式如下:一級備付金比率=存放同業款項/單位存款
目標考核是指資金局以事先通知分行執行的一級備付金比率控制水平為目標,根據分行資金頭寸實際狀況對分行資金頭寸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指標為年(或一定時期)日均一級備付金比率:年日均一級備付金比率(A)=年日均存放人民銀行款項+年日均存放同業款項/年日均單位存款
考核標準為:
0≤a≤50% 得分為滿分100分
50%
(1-a)×100分100%
一級備付金比率控制水平調整時或者有關會計科目進行調整時,資金局負責對一級備付金比率計算公式、考核標準進行修改、完善,並通知各分行。
第十三條 總行對資金局管理總行及系統資金頭寸工作進行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以定量考核為主,以定性考核為輔。總行為資金局設定總行資金賬戶頭寸管理目標,資金局應將總行賬戶實際日平均頭寸控制在目標之內。總行對資金局資金頭寸管理目標進行調整或考核方法發生變化時,按總行具體考核辦法執行。第四章 頭寸報表與資金需求預測
第十四條 總行各廳、局、中心通過總行賬戶的付款和已知確定入賬日期和金額的收款,必須向資金局申報頭寸;分行各處室通過分行賬戶的付款和已知確定入賬日期及金額的收款,必須向分行資金管理部門申報頭寸。
第十五條 資金局及各分行資金管理部門應加強日常資金頭寸管理工作,精打細算,加強資金頭寸調度,防止資金頭寸積壓,並防範賬戶透支;定期對資金形勢進行分析和預測,建立按旬、按月和按季度對資金供求進行預測的制度。
第十六條 各分行應按照《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報送會計報表的通知》(開行發[1999]169號)的規定向總行清算中心報送資金頭寸日報表,清算中心按時匯總各分行頭寸報表。為了及時掌握總行及系統各分行資金頭寸狀況,資金局計算機與清算中心匯總各分行頭寸報表計算機實行實時聯接,資金局對全行資金頭寸實行實時監控。各分行應指定有關部門編製分行轄內資金頭寸日報,按時上報分行行領導,抄送資金、計劃等部門。
第十七條 清算中心負責系統及總行資金頭寸日報的編製和報送工作。
第十八條 各分行每季第一個月上旬向資金局上報分行賬戶頭寸季報(格式見附件一)。
第五章 頭寸調撥
第十九條 資金管理部門負責頭寸調撥,賬戶管理部門對資金管理部門調撥頭寸進行監督,發現異常頭寸調撥情況應及時向主管行領導報告。資金管理部門與賬戶管理部門應劃清職責,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防範資金風險。
第二十條 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資金局局領導簽字批准,資金局以傳真方式(原件郵寄)向有關分行下達調撥頭寸指令(格式見附件二),分行收到資金局調撥頭寸指令后,應根據調撥頭寸指令劃撥資金。
一、分行一級備付金比率連續7個工作日超過資金局事先通知分行執行的控制水平;
二、為保證全行支付,急需調撥分行資金頭寸;
三、報經行領導批准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存放同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總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銀行開立的賬戶為總行及各分行的人民幣主賬戶;因信貸、結算等業務需要,總行、分行可以在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及其他商業銀行開立人民幣輔助賬戶。分行開立人民幣賬戶應上報總行清算中心批准。清算中心審批分行開立人民幣賬戶應會商資金局。開發銀行總行原則上只在人民銀行及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總行開立人民幣賬戶。開發銀行總行開立人民幣賬戶的具體工作由清算中心負責。清算中心以開發銀行總行名義在人民銀行及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總行開立人民幣賬戶應會商資金局,並報主管行領導批准。除人民銀行及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總行以外,因業務需要,開發銀行總行在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分支行或其他商業銀行開立人民幣賬戶時,清算中心應先會商資金局,再報主管行領導批示,最後報行長批准。分行開立外幣賬戶均應報總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審批分行開立外幣賬戶時,應會商國際金融局和資金局。清算中心以開發銀行總行名義在境內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外幣賬戶應會商國際金融局和資金局,並報主管行領導批准。
第二十二條 總行、各分行本外幣賬戶管理部門在賬戶開立后應及時將賬戶條件(見附件三)抄送資金管理部門。賬戶啟用之後,賬戶管理部門應加強賬戶對賬工作,保證資金頭寸日報表的準確。資金管理部門在處理業務時如有業務查詢需要,可以及時到賬戶管理部門查詢。賬戶管理部門應將賬戶行發送本行的對賬單副本或複印件及時轉資金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清算中心應認真做好開發銀行人民幣賬戶行的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工作,利用各種渠道廣泛搜集賬戶行信用資料,掌握賬戶行信用狀況。當發現某賬戶行存在信用風險時,清算中心負責通知各分行及資金局將本行在該賬戶行的頭寸調出;當發現某賬戶行存在較高信用風險時,應及時會商資金局,並向主管行領導報告,經批准后,通知各分行將本行在該賬戶行開立的賬戶予以關閉。總行在該賬戶行的賬戶由清算中心負責關閉。
第七章 存放總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分行在總行開立外幣清算賬戶應報總行清算中心審批;各分行申請開立與總行賬戶掛鉤的外幣分賬戶,應向總行清算中心提出申請,清算中心負責審查,會商國際金融局和資金局后,上報主管行領導批准。
第二十五條 各分行存放總行外幣清算賬戶資金、存放與總行賬戶掛鉤的分賬戶的資金均為分行的可隨時動用的一級備付資金。總行鼓勵各分行將本外幣資金存放總行。資金局負責制定適當的利率引導各分行將資金上存總行。
第二十六條 各分行通過總行外幣清算賬戶以及與總行賬戶掛鉤的分賬戶付款應按規定申報頭寸;有關頭寸申報管理實施細則由總行資金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稽核評價局負責對開發銀行資金頭寸管理全過程及資金頭寸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各分行稽核部門負責對分行資金頭寸管理全過程及資金頭寸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資金局應做好系統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管理工作,對分行資金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清算中心應做好分行賬戶管理的監督工作,對分行賬戶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第九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總行將令其限期糾正,並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資金局及各分行應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總行及分行資金頭寸管理實施細則;各分行資金頭寸管理實施細則應報資金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總行資金局制定,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時亦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
附件:
一、國家開發銀行分行賬戶頭寸季報表(略)
二、國家開發銀行調撥頭寸指令(略)
三、國家開發銀行賬戶條件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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