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捨棄而決定不起訴。我國現行的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為了便於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
6.防衛過當、避險過當。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可以做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法院也不能再審理。
但可能會留下案底。
但是檢察院很少做出不起訴決定。因為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受到當事人、被害人、公安局、法院各方面的監督。
(一)對被不起訴人的法律影響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對公安局的法律影響
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三)對被害人的法律影響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四)對有罪不起訴人的法律影響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注;犯罪情節輕微)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