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協會
北京印刷協會
北京印刷協會於1981年創辦,是華北和東北八省市印刷協會聯誼會的發起組織者,並領導了《北京印刷志》的編寫工作。
北京印刷協會自198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七屆理事大會。協會從最初的擔負政府職能和行政職能,現已發展為由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的印刷機械、設備、器材生產經營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名副其實的行業協會,北京印刷協會堅持了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立。
通過長年的工作實踐,體會到協會工作的生命力在於不斷創新、在於精心維護行業的利益,在於努力為企業服務,只有做到這三點,才能體現協會存在的價值。
一、不斷創新,打造協會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北京印刷協會瞄準地區行業協會的目標,重視行業代表性的性質,會員包括了不同部門、不同歸屬的書刊、包裝、報紙、表格等各類印刷企業,更有一批新起的民營印刷企業和合資印刷企業加入協會,會員企業已佔到全市印刷產值的40%以上。北京印刷協會在北京印刷業中有明顯的凝聚力、核心力和戰鬥力,與全國各省、市印刷行業協會建立了緊密的兄弟般的關係,同時建立了自己行業協會的威信。
北京印刷協會從2005年開始,連續多年定期召開大型聯誼活動,促進了華北、東北省市印刷行業的交流與聯繫。
北京印刷協會自2004年開始,分別在北京全國農業展覽館舉辦了兩屆“北京新印展”,在廊坊舉辦了“京津冀新印展”,三次展會辦得精彩、熱烈、圓滿、成功,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得到各方面人士的充分肯定。
協會的生命力在於廣泛開展適合企業需要的各項活動,通過開展各項活動為企業服務,把企業團結在協會的周圍。北京印刷協會多次搭台,協助科研部門和設備製造企業召開新技術發布研討會。北京印刷協會通過組織各類印刷新技術講座、演示會、研討會、產品推介會,推廣民族工業產品和印刷新工藝、新技術。
幾年來北京印刷協會組團參加了大量的參觀、走訪等交流活動。我們曾多次組團赴日本、歐洲、香港、台灣、上海、天津、湖南、溫州等國家和地區參觀學習,與當地印刷業同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和接觸,為北京地區印刷業的企業家提供了增長才能、開闊眼界、學習經驗的機會。
《北京印刷志》較系統總結了北京印刷業發展進程,貫通古今,自籌資金,前後編纂十年,五易其稿,該書於2001年北京世界印刷大會前完成,該書裝幀精美、資料豐富、可讀性強,在業內產生很大的影響。
“北京印刷進步獎”是北京印刷協會最高榮譽獎,每兩年評選一次,以表彰對北京地區印刷工業的發展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同志,促進北京印刷工業的繁榮。這一獎項的設立已堅持了八屆,每屆評選十名左右的印刷屆做出業績的 精英人物。幾年來印刷進步獎評出百人。這項活動的開展,受到北京地區印刷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協會的會刊《北京印刷》的質量不斷提升,已從最初簡陋的信息交流資料,發展為精美的刊物,每月一期。會刊郵寄到北京地區所有的印刷企業,政府及印刷的相關主管部門、全國各地的印刷協會同人,都能收到《北京印刷》。會刊內容緊貼行業關心的大事,利用重要篇幅向企業傳達政府主管部門的聲音,向出版等部門推介企業的風采,向兄弟省市溝通北京地區印刷業的工作信息,這個刊物在各方面的關注下,正在努力提升辦刊質量。
協會積極參與北京地區印刷職業教育事業,牽頭與宣武區第二職業學校等機構聯手建成了印刷技術培訓基地,為房山第二職業學校搭橋,主持了隋其昌先生向學校無償捐贈電分機的善舉。這些活動激勵了北京地區印刷企業和領導關心和支持職業教育的好風氣。
二、積極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
協會的一個重要工作內容就是發揮好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十分重視協會作用的發揮,越來越多的工作安排協會來完成,北京印協積極配合,較好的完成了各項任務。
政府部門在制定各次五年規劃時,協會總能積極配合,開展廣泛的調研在,提供行業的反應和信息以及詳實的數據,較好的發揮了政府主管部門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圓滿完成了每次的任務。
肩負起行業自律責任是協會工作的重要內容,北京印刷協會早在2003年就制定並在行業內頒布了《北京印刷行業公約》。北京工商局在2004年、2005年組織了守信企業公示活動,北京印協積極開展了這項工作。中國印刷技術協會2005年度開展了中國印刷誠信企業的推薦、公示工作,北京印協也圓滿的完成了任務。2009年在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的領導下,承辦了北京印刷行業誠信企業的評估工作。北京印刷協會成立了誠信企業評估工作小組,確定了評估工作的基本原則、目標要求、申報條件以及具體評估流程,召開了由各類印刷企業參加的誠信企業評估工作動員會,利用必勝印刷網作為活動的主媒體向社會通報活動內容,保證了評估活動宣傳的廣泛性。協會聘請的十五名業內專家經過認真的評判、打分、考察、驗收,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誠信企業評估領導小組批准,有36家企業為北京市第一批印刷行業誠信企業單位。
北京印刷協會承辦全國書刊印刷企業統計工作的開展已有近20年的歷史,從以京津滬為主,漸漸發展到了全國,現在參加的企業已遍及29個省、市、自治區。北京印刷協會負責了這項統計工作數據的收集和錄入,並用專用軟體進行測算。工作的內容是由企業按年和季度向北京報送數據,基礎數據匯總後,歸類計算出企業需要的八項工業指標和與上年度同期的對比,還要把企業的指標數據分析並排行,做成資料彙編寄送到各個企業。從2010年開始協會從北京印刷信息站承接了北京地區印刷業統計年報和產業調查工作,第一年已圓滿的完成了出版局交辦的任務。這項工作比較繁瑣,時間概念強,牽扯人力精力多,但對行業協會為政府服務,掌握第一手資料,及時了解全市印刷業發展狀況將發揮重要作用。
三、努力為行業、為企業辦實事
北京印刷協會努力為行業和企業辦實事,努力在維護行業利益方面下功夫。
2006年,國家財政對印刷的增值稅做了調整,北京印刷協會首先在國內提出落實國家財政165號文件的要求,協會與新聞出版部門和稅務部門聯繫,召開推行新政策的專題會議,並請媒體為新的稅收政策的宣傳造聲勢。協會還向北京地區出版社、雜誌社發函,宣傳新的稅收政策,請他們配合執行好,以推動印刷出版雙贏的好政策。在協會和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新稅收政策給印刷企業增加了收益。此項工作受到新聞出版總署、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中國印刷技術協會等部門的高度重視,得到印刷界同行的讚賞。
北京印刷工價一路走低,印刷企業的困難愈見顯著。印刷協會充分認識到這一現象,積極開展調研,認真研究此問題,充分發揮協會的作用。提出了“為維護行業和企業利益,為整個印刷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口號。針對商業輪轉機市場問題組建了商輪工作委員會,得到了業內人士的稱道。印刷協會勇於站出來,組織大家研討應對市場的對策;交流經驗、互通情況,遏制不誠信客戶和不良招標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維護企業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是為行業做了一件好事。
由北京印刷協會牽頭制定的《北京地區書刊印刷指導工價》,在有關單位和各方人士的大力幫助下,經過較長時間調研和研討,終於在2009年初的理事大會上正式公布。協會在發布會上對《北京地區書刊印刷指導工價》制定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做了詳細闡述,對於新工價的現實意義給予高度評價。
在推行新印刷指導工價的基礎上,協會還積極與出版部門聯繫,推進印刷優質優工價的辦法,受到有關出版部門的積極響應。2009年11月,由協會下屬北京印刷質量協會和北京印刷質檢站共同組織了在江蘇昌升集團召開的廠社聯誼會。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國社會勞動保障出版社等十三家出版社代表及協會會員單位近90餘人參加了會議。會上,與會印刷企業、出版社還與北京印刷質量協會、北京印刷質檢站聯合發布了《優質優工價,優質優活源》公報。聯合公報充分表達了印刷質協、出版社、印刷企業追求高質量、高效益,為社會提供高品質文化產品的共同目標,消減了出版社與印刷企業之間在工價上存在著的誤解、誤區,標誌著北京地區出版、印刷行業逐步走向健康和諧的發展之路。這次活動得到了江蘇昌升集團的大力支持,同時,也加強了印機製造企業與印刷企業的緊密交流溝通與聯繫。
北京印刷協會狠抓圖書質量管理工作,質量管理工作委員會與市新聞出版局協作,加大產品質量的抽查力度,開展了質量管理十佳企業評選活動,每年定期召開書刊印刷質量工作會議,總結全年的送檢工作。北京市在署優質品認定工作中,成果豐碩,每年都能圓滿完成北京市新聞出版局下達的市場抽查任務,品種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大批質量管理工作優異的企業被評為質量管理十佳、質量管理先進和質量管理達標企業。
北京印刷協會在北京地區推進“優質優工價,優質優活源”的落實工作,企業領導在《合力推進優質優價、優質優活源聯合公報》上簽字,標誌著出版社、印刷企業為共同推進出版物印刷的整體質量水平提升、為互利互惠達到共贏的目標進一步聯手發展的新開端。
隨著北京市政府大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協會一直在尋找印刷業介入文化創意產業的突破口。2007年9月協會舉辦了“北京市產業布局及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研討會,邀請北京市政府有關領導介紹了北京地區都市工業投資和文化創意產業中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2008年協會確定發展北京地區印刷業文化創意的任務,並向有關部門推介了北京聖彩虹公司和北京印刷技術研究所文化創意產業的成果。協會還邀請北京市委宣傳部陳冬部長、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梁成林副局長、北京工業促進局李樹藩副局長、陳世傑處長,以及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教授熊澄宇、北京文化創意產業改革辦負責人孔建華等有關領導和專家參觀了北京聖彩虹公司和北京印刷技術研究的複製書畫藝術品成果展。印刷業在文化創意產業和高科技產業內所取得的成績,得到了有關領導的認可,給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北京市政府文化創意產業基金的申報工作中,協會也為部分申報項目的企業做了大量工作。高模擬印刷品在北京地區已成為了文化產業的一支生力軍。
協會積極參與了2009年11月在北京舉辦的第四屆文博會,承辦了文博會工業分會場中高模擬複製藝術品的展覽。高仿印刷藝術品展是工業分會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集中向社會大眾展現了北京印刷業高仿印刷藝術品技術發展的現狀。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協會還為參展企業爭取了免收展覽費用的優惠政策,使企業免費參加了展覽。
協會積極協助企業參與政府招標工作,在國務院和中直機關招標的過程中,協會開辦了培訓班,請有關專家進行輔導;對企業招標文件進行指導;一些企業遇到了問題,協會也積極給以協調,使不少企業獲得了政府和中直機關定點印刷廠資格,會員單位對協會的工作非常滿意。
北京印刷協會有團體會員200餘家,由於協會工作的出色成績,每年有大批北京地區印刷企業加入協會,協會工作正在逐步深入,隊伍在不斷擴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複印、影印、列印等活動。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准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並報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 印刷出版物的,委託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並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託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條 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 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註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註冊商標圖樣;接受註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剖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對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註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託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條 印刷企件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陸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條 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並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託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保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條 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三條 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託加印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 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附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二)因合併、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供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託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託書、有關證明或者准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託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准,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第三十九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註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註冊商標圖樣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的;
(二)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範圍經營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的,或者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
(三)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託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託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第四十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 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印刷企業,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成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