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

有配偶者再結婚的行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離婚後再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和引起婚姻無效的原因。

定義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離婚後再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和引起婚姻無效的原因。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2號。
有關重婚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常見問題


構成重婚具備的要件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重婚的類型
重婚有兩種類型: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是指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重婚是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終止之前不得結婚,否則即構成重婚,后婚當然無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者都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
重婚導致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須具備的要件是:
1、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違法行為,一是重婚,二是與他人同居,三是實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是有其他重大過錯。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主體是有過錯的配偶。這些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利,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權利中的法定義務,構成違法性。
2、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損害事實,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侵害對方配偶的配偶權;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侵害配偶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害人受到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3、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因果關係,表現為:違法行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造成配偶權、身體權或者健康權、親權或者親屬權等損害;配偶權、身體權或者健康權、親權或者親屬權的損害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損害。
4、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過錯,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本條規定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違法行為,擴大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範圍,增加了適用的彈性,有利於救濟受到損害一方的合法權益,是一個正確的決策。
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包括兩種,即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刑法規定


重婚在刑法中的規定
為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會秩序,《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上的重婚罪側重於對當事人之主觀惡性的懲罰,其犯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重婚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對於“包二奶”或者通姦行為,因這類行為與重婚行為並不相同,故不能依照重婚罪定罪處罰。“包二奶”者、通姦者的配偶因此受到損害的,其可以在提出離婚時要求對方根據過錯進行賠償。出於對現役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刑法》第259條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如果重婚行為符合破壞軍婚的構成要件,應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案例分析


案例:歐陽某以被妻子自訴重婚被判刑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理由在服刑期間訴李某離婚案
案情介紹
【案情】
原告:歐陽某,男,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
被告:李某,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癒。
法定代理人:許某,女,系李某之母。
原告歐陽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后,於1982年12月22日自願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歐陽某外出打工,從此與妻子分居。1998年4月,歐陽某在外省打工時與有夫之婦王英相識,兩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歐陽某與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沖里餵養雞、鴨、魚等,並搭了個工棚,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李某對歐陽某進行過規勸,但歐陽某置之不理。歐陽某與王英的同居,給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嚴重傷害。李某於2000年元月開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某到某省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進行精神病鑒定,結論為:李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無行為能力。李某的胞兄共為她支付醫療費、鑒定費等共計3368.50元。2000年8月25日,李某以歐陽某、王英犯重婚罪為由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2000年12月2日,歐陽某、王英因涉嫌重婚,經某縣人民法院決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日,該院以重婚罪依法判處歐陽某、王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判決生效后,歐陽某關押在某縣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四縫三間的木屋1棟,打米機、粉碎機、電機、舊拖拉機、柴油機各1台,母豬1頭及部分木料。
2001年8月15日,歐陽某以李某起訴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撫養兒女。
李某的母親作為她的法定代理人辯稱:如歐陽某堅持要求離婚,須付給李某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並支付其今後的生活費、繼續治療費25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婚後共同財產歸李某所有。
裁判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歐陽某與被告李某婚後感情較好。但歐陽某於1995年外出打工后與李某分居已達6年之久。歐陽某外出打工期間,自與王英相識后,逐步發展到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李某以歐陽某與王英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歐陽某與王英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歐陽某提出與李某離婚,予以支持。由於歐陽某與王英的重婚,給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致使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且目前無行為能力,因此,歐陽某應當承擔李某今後的生活費、繼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對李某提出的賠償要求,因歐陽某無力全部承擔,予以部分支持。雙方長女已外出打工,能獨立生活,不需要撫養。次女、兒子尚年幼,需要撫養,因目前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無撫養能力,應由歐陽某撫養。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享受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該院於2001年9月24日判決如下:
一、准許歐陽某與李某離婚。
二、次女、兒子由歐陽某撫養,但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李某有探望的權利。
三、四縫三間的木屋各一半,左邊歸歐陽某所有,右邊歸李某所有。粉碎機、舊拖拉機、柴油機歸歐陽某所有;打米機、電機、母豬、傢具等歸李某所有。
四、由歐陽某支付李某因治病已支付的醫療費、鑒定費等費用3368.50元。
五、由歐陽某支付李元婚今後的生活費5000元,繼續治療費5000元。
六、由歐陽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七、上列四至六項共計18368.50元,限歐陽某於本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支付8368.50元,其餘1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后一年內付清。
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