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刑

禹刑

禹刑,中國夏代刑法的總稱。因夏朝的開國君主為禹,故名。相傳禹繼堯舜之位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王朝,並創製了肉刑。‘左傳·昭公六年》日:“夏有亂政,而作禹刑。”鄭玄日:“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干”(《周禮·秋官·司刑》注)。《唐律疏議》引《尚書大傳》日:“夏刑三千條”。禹刑的具體內容已散佚。

由來


《禹刑》作為社會上出現“亂政”亦即矛盾、衝突的產物,它既不是成就於一時的成文法典,也並非由夏禹個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兩代的長期發展中,出於調整社會關係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斷擴充的。其基本內容是以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性質的習慣法為主。至於以“禹刑”為名,實際上不過是“夏刑”的代稱而已。
一般認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是後人為紀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是後人追述的。所謂亂政實際上是指奴隸暴動和反抗鬥爭,奴隸主階級為了鎮壓奴隸的反抗而制定的。這種亂政在禹時是不大可能出現的。

性質內容


一般認為,《禹刑》的性質相當於現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但文獻中又有零星的記載。
左傳》昭公十四年記載“昏、墨、賊、殺”。這是晉國叔向在答覆韓宣子有關邢侯與雍子“爭田”一案處理情況時,所徵引的法律條文。
語出:“《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請從之。”
叔向認為,晉國《刑書》中“昏、墨、賊、殺”的規定最早是皋陶所至,後來夏代的法律沿襲。據叔向解釋,“昏”:自己做個壞事而竊取他人的美名;“墨”:貪得無厭、敗壞官紀;賊:肆無忌憚地殺人,這三種罪都要處以死刑。
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從考證,漢代以後的典籍說夏朝的刑條很多,東漢鄭玄說:“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經有了“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