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申請獲得招標資格等級的招標機構,應向國家經貿委提交《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等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招標機構資格證書;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招標秩序,提高機電設備招標質量,保障機電設備招標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依法開展招標業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具有事業法人資格和招標資格,從事國內、國際機電招標業務的專職機構。
第三條 招標機構實行招標資格和招標資格等級制,其資格和資格等級須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招標機構由所在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下同)領導。
第二章 招標機構資格的取得
第四條 申請獲得機電設備招標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發展招標事業的潛力;
(二)被列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序列,並核定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事業人員編製;
(三)有較完善的組建方案和章程(草案);
(四)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場所。
第五條 申請獲得機電設備招標資格的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提出申請報告。有關經貿委根據申請單位所具備的條件和本地招標工作的發展情況進行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家經貿委。
第六條 申請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性質;
(二)設立的目的;
(三)對招標業務的預測;
(四)機構設置、人員安排意見;
(五)開辦費用來源、辦公地址。
第七條 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情況、地方經貿委的初審意見和全國機電設備招標工作發展布局進行終審。經審查同意的,發給《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招標資格證書)。招標機構據此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八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的招標機構,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資格重新予以認定。
第九條 招標機構承辦招標任務時,應出示招標資格證書。
第三章 招標機構資格等級的認定
第十條 獲得招標資格證書的機構,可申請相應的資格等級。國家鼓勵需方委託具有較高等級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機構的資格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第十二條 取得甲級招標機構的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機電設備招標經歷,3年招標金額在2億元人民幣(外幣按當時匯率摺合成人民幣,下同)以上(招標金額以《中標通知書》為準,下同),承擔過大型項目機電設備招標或具有承擔大型項目機電設備招標的業務能力,招標結果具有較高水平,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二)技術力量雄厚,按承擔的招標業務範圍所需專業人員配備齊全,能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招標任務,高級職稱的技術與經濟專業人員佔在編專業人員總數的20%以上。
(三)擁有必要的現代辦公、通訊等技術裝備,能採用現代科學方法完成機電設備招標工作。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章程和嚴密的管理制度。
(五)有良好、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先進齊全的技術裝備。
第十三條 取得乙級招標機構的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機電設備招標經歷,連續2年招標金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承擔過中型項目機電設備招標或具有承擔中型項目機電設備招標業務能力,具有招標質量較好的社會信譽。
(二)技術力量較雄厚,按承擔的招標業務範圍所需專業人員配備齊全,能同時承擔兩個以上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所需機電設備的招標任務,高級職稱的技術與經濟專業人員佔在編專業人員總數的10%以上。
(三)能採用國內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機電設備招標任務,能較好地應用計算機進行招標業務管理。
(四)有較健全的組織機構、章程和嚴密的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先進齊全的技術裝備。
第十四條 申請獲得招標資格等級的招標機構,應向國家經貿委提交《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等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招標機構資格等級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和地址;
(二)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年齡、簡歷及主要工作經歷;
(三)機構組建時間及完成機電設備招標任務的概況;
(四)機構主要技術、經濟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專業、職稱及主要經歷);
(五)業務範圍;
(六)開展招標業務情況及需方對招標結果的評價。
第十六條 申請獲得資格等級的招標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招標機構主要業績材料;
(二)招標機構資格證書;
(三)章程;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國家經貿委收到資格等級申請書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並簽發相應的《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等級證書》(以下簡稱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第四章 招標機構資格和資格等級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國家經貿委每三年對招標機構的資格和資格等級進行一次複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發給招標資格證書和相應等級的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第十九條 招標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向國家經貿委辦理有關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併,應交回招標資格證書;具有資格等級的機構,還應交回招標資格等級證書。經審查並認定等級后,再領取招標資格證書及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二)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機電設備招標業務時,應報國家經貿委備案,並交回招標資格證書;具有資格等級的機構還應交回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經貿委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降級直至收回招標資格等級證書或招標資格證書的處罰:
(一)申請設立或者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招標資格證書或招標資格等級證書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招標業務,不及時辦理資格或資格等級有關手續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