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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田

明朝土地制度

莊田是明朝土地制度,是指中國明代朝廷賜給屬下或親王的田園。

目錄

正文


有勛貴莊田和王府莊田兩種形式。因授爵而撥賜的莊田,稱為勛貴莊田。勛貴指勛臣(武將功臣)和貴戚(皇親國戚),即所謂異姓貴族。勛貴莊田在洪武年間特別盛行。勛貴莊田的來源,除皇帝撥賜外,也有額外奏討的莊田、占奪的民田、霸佃的官田等。明太祖朱元璋曾於洪武五年六月鑄公侯鐵榜,對公侯等侵佔田土加以限制。洪武之後,欽賜功臣田土之事少見。此後的勛貴莊田的來源多是占奪。在內地多佔奪民人納糧當差的田土;在北方九邊,則占奪軍屯土地和民田。宣宗以後,濫賜勛貴莊田,受恩眷的主要是外戚、公主、駙馬和太監。佃種勛貴莊田的農民,除欽賜者外,還有私自役占的官軍、隱佔的逃亡人戶、投為門下的人戶、召募的人戶等,稱佃戶,也有莊戶或庄民等名稱。
王府莊田是指明代各親王王府的莊田。皇帝諸子(除皇太子)封王,又稱親王。朝廷賜給親王田園,作為莊田,始自宣宗。洪熙元年(1425)宣宗曾賜給其叔父田園80頃。此後親王就藩,輒奏討莊田,且數量越來越多。王府莊田地土的來源除欽賜外,還有奏討,即指某處田土為荒閑地,具奏請乞,據為己有;受納投獻;侵奪,即民人因生活所迫,被迫出賣田土,王府乘危抑價勒買,奪田侵稅,名曰“買置”。佃種莊田者稱庄民,俗稱佃戶。王府莊田和庄民不隸有司冊籍,故莊田頃畝和庄民數量,不可確知。王府莊田都享有優免田賦的特權。佃戶要向王府繳納地租,名曰莊田子粒。
莊田亦指隋唐時期的封建皇室、貴族、官僚、地主及寺院道觀所佔有的以土地為主的產業。又稱田莊、別業等。在開元、天寶時期,地主、官僚庄宅周圍的田地不斷擴大,莊田或莊園的稱呼普遍使用。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后,莊田成為土地佔有的主要形式。唐代地主一般把莊田租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租種莊田的農民,一般稱為莊客、田客,他們要把收穫的糧食一半以上作為地租交給地主,他們對地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還要服一些臨時的勞役,有的莊客也要從事一些手工業勞動。莊田產品多用於自給,少數也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