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特伐利亞體系
象徵三十年戰爭結束而簽訂的一系列和約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westphalian system)是象徵三十年戰爭結束而簽訂的一系列和約。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由三十年戰爭結束前後一系列和談達成的條約締結而成。
在1648年10月24日簽訂的西荷和約,正式確認了威斯特伐利亞這一系列和約,並象徵三十年戰爭結束。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
早在1641年,法國和瑞典倡議在與威斯特伐利亞相鄰的而兩個城鎮閔斯特(Munster)和奧斯納布魯克(Osnabrug)同時召開和會,建議天主教聯盟的使節在閔斯特、新教聯盟的使節在奧斯納布魯克分別舉行有關各方的會議。這次會議之所以分地舉行是因為法國和瑞典兩大盟國的戰略目標迥異、爭霸計劃不同造成的。法國的目的是建立它在中歐的霸權,瑞典所關心的是擴大它在波羅的海的霸權。因此,法國支持德意志諸侯,包括信奉天主教的諸侯,瑞典的目的是奪取波羅的海的南岸地區—一新教統治的德意志。
威斯特伐利亞和會被認為是歐洲歷史上最早的一次國際會議。1643年和談開始,在閔斯特參加談判的是神聖羅馬皇帝、法國、西班牙、德意志天主教諸侯的代表,在奧斯納布魯克參加談判的是神聖羅馬皇帝德意志新教諸侯的代表。各國外交家雲集於此,教皇也派代表聽取會議。然而會議進行得十分拖拉,前後延續5年之久。因為戰爭仍在繼續,每個國家都想在全面停戰前多撈取一點討價還價的資本。在和談會議進行中,帝國皇帝的代表利用法國和瑞典的矛盾,創造對帝國有利的條件,使哈布斯堡家族統治的奧地利免於肢解。另外,法國和西班牙還都沒有要結束爭奪的念頭,實際上兩國的戰爭一直持續到1659年簽訂《比利牛斯條約》為止。但是,大部分參戰者在1648年接受了停戰條件。
1648年10月24日在與威斯特伐利亞相鄰的兩個城鎮閔斯特和奧斯納布魯克分別締結的條約被統稱《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象徵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是在新教勢力取得相對優勢的情形下進行的,這種實力對比在和約中有所體現。
一般史學家會視1635年的《布拉格和約》和1659年的《比利牛斯和約》為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系列之一。
《威斯特伐利亞條約》是由三個相互聯繫的不同條約所構成的,即1648年1月30日西班牙和聯合行省(即尼德蘭)之間簽訂的《閔斯特條約》;同年10月24日神聖羅馬帝國和法國之間簽訂的《閔斯特條約》;以及同一天神聖羅馬帝國和瑞典等新教國家之間簽訂的《奧斯那布魯克條約》。
和約主要內容如下:
重申1555年的奧格斯堡宗教和約和1635年的布拉格和約繼續有效;
哈布斯堡皇室承認新教在神聖羅馬帝國內的合法地位,同時新教諸侯和天主教諸侯在帝國內地位平等;
神聖羅馬帝國內閣諸侯邦國可自行訂定官方宗教,其中歸正宗加爾文教派獲帝國承認為合法宗教;
神聖羅馬帝國內閣諸侯邦國有外交自主權,唯不得對皇帝及皇室宣戰;
正式承認荷蘭和瑞士為獨立國家;
哈布斯堡皇室的部分外奧地利領地被迫割與法國,瑞典和部分帝國內的新教諸侯;
法國得到洛林內梅林、圖爾、凡爾登等三個主教區和除斯特拉斯堡外整個阿爾薩斯;
瑞典獲取西波美拉尼亞地區和維斯馬城、不來梅-維爾登兩個主教區,從而得到了波羅的海和北海南岸的重要港口;
普魯士獲得東波美拉尼亞地區和馬格德堡(Magdeburg)主教區;
薩克森獲得路薩蒂亞(Lusatia)地區;
普法爾茨(Palatinate)公國一分為二;
信奉天主教的上普法爾茨與巴伐利亞合併;
信奉新教的下普法爾茨(萊茵蘭-普法爾茨)維持獨立;
神聖羅馬皇帝選舉不得在現任皇帝在世時進行,以免皇帝干預,影響結果;
法國和瑞典在神聖羅馬帝國議會有代表權,巴伐利亞公爵被封為選帝侯。
此和約導致奧地利哈布斯堡皇朝失去大量領地,也削弱了皇朝對神聖羅馬帝國內各邦國的控制,使皇朝陷入中衰,也使德國陷入封建分裂的時代。
另外,此和約導致法國,荷蘭和瑞典這三大歐洲新霸主的崛起。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這個和約削弱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統治,使德意志完全成了地理概念。
義大利各邦仍處於四分五裂的狀態。
法國得到通向德意志的戰略通道,實力大增,為後來稱霸歐洲打下基礎。
瑞典獲得波羅的海和北海沿岸重要港口,成為北歐強國。
和約在歐洲大陸建立了一個相對均勢狀態的格局。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形成的均勢格局並非是“一種神聖的穩定局面。事實上,各國的興衰更替以一種令人目眩的速度進行著”。到18世紀未時,就已經有許多曾經的大國衰落了。
格局體系的意義
雖然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建立的均勢並不鞏固,但和約確定了以平等、主權為基礎的國際關係準則。並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后長達幾百年的時間裡依然是解決各國間矛盾、衝突的基本方法。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后,歐洲戰亂仍頻。但如和約所簽訂的那樣,這些戰爭都是在民族國家之間為了各自國家的利益而戰,不再有中世紀般為了某一所謂神聖原則而發生的戰爭。
而且在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以來直至20世紀的絕大多數戰爭中,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確定的國際關係原則對戰爭的進程及結果均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無論各國從戰爭中撈到多少好處,在表面上它們都信誓旦旦地忠於主權和平等的原則。”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之後,為了解決各國之間的矛盾和爭端,建立一個相對合理的世界秩序。
在和約的基礎上,人們又簽訂了許多和約、條約,建立了各種體系和國際組織。包括維也納體系、凡爾賽-華盛頓體系和雅爾塔體系等,並建立了聯合國。
但是這些體系和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都沒有超出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規定的國家主權和平等的範圍。因此,近現代國際關係的發展並沒有超越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原則的內容。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近現代國際關係的奠基石,完全適應近現代國際關係的發展。
具體結合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某些條款,談談國際法規則對國際關係的深遠影響。
和約對國際法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例如和約第123條中規定:“參加協議的所有各方應有義務保衛和保護本和約的每一項條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第124條“同本協議有關的每一方都必須站在受害者的一方,向他提供意見和武力,協助他還擊侵害者”。這規定了條約必須遵守,並且對違反者要施以集體處罰,這一點尤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使這些規則真正以“法”的形式出現,並以此影響、規範著國際社會。
教皇使節這次來到威斯特伐利亞僅僅是聽取會議,而此前教皇至少在名義上擁有教會管轄權、絕對領土權、國際執法權和無限戰爭權。而在這次會上,和約的第63條明確承認瑞士為主權獨立國家。和約的第64、65條規定疆域擴大了的帝國選侯、邦君和各邦則享有一定的主權。這些條款事實上是對主權國家的存在及國家享有主權的確認。
從條約里可以看到,曾經一統天下的神權世界已經無可避免趨於瓦解,民族國家開始登上歷史舞台,國家之上不再有任何權威,這確立了國家主權至上的國際基本原則。
和約的簽訂開創了以國際會議的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和約涉及領土劃分及賠款、宗教等複雜問題。通過召開國際會議有效地處理了這些問題。這為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範例。自威斯特伐利亞以來,和平商議、協調解決已經成為解決國際爭端的主要模式。
和約初次規定了締約國不得破壞和約條款,對違約國家可以實行集體制裁。
在歐洲開始確立常駐外交代表機構的制度,各國普遍設立駐外使節,進行外事活動。
和約對戰俘、人類信仰等人權問題的關注體現了人類的文明進步。
和約第110條還提到了現代意義的戰俘問題,並提出了解決的建議。這也為後世戰爭樹立了規範作用。
1785年,普魯士和美國簽訂了世界上第一個內容涉及保護戰俘的雙邊條約,規定應給予戰俘正當待遇,禁止將戰俘囚禁在罪犯的監獄里並禁止使用鐐銬,戰俘必須監禁在合乎衛生的場所,可以像軍隊一樣地生活、飲食和進行體育運動。
19世紀,戰俘的待遇應和本國軍隊的待遇相類似的原則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保護戰俘的國際公約。在此後的一個多世紀中,戰爭法規則中的人道主義法逐漸成型。在現代國際法中,“日內瓦條約體系”專門規定了給予戰爭受難者(包括武裝部隊的傷、病員、戰俘和平民等)人道主義待遇和保護的原則規則。已有近190個國家參加了這一公約。
和約第49條明確承認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新教教徒因此具有與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權利。宗教平等原則成為和約國際保證的一部分。對人權的關注這一原則也成為近代早期國際關係中一個重要組織部分,為宗教平等原則建立了法律上的保證。
總之,和約作為歐洲中世紀與近代史時期之交的第一個多邊條約,是“國際法發展過程中的一塊重要里程碑”,它既是近代國際法的實際源頭,又是國際關係史上的一個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