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社會
德國馬克思·韋伯創作的圖書
《經濟與社會》是2010年01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圖書,作者是馬克斯·韋伯。韋伯在書中全面而系統地表述了他的社會學觀點和對現代文明本質的見解。首先對社會學的定義、對象、方法以及一些基本範疇和概念作了詳細闡釋,統稱為社會學的基礎。然後分別又互有交叉地闡發了他的經濟社會學、法律社會學、政治社會學和宗教社會學思想。
《經濟與社會(第1卷)》原著1921~1922年出版。韋伯在書中全面而系統地表述了他的社會學觀點和對現代文明本質的見解。首先對社會學的定義、對象、方法以及一些基本範疇和概念作了詳細闡釋,統稱為社會學的基礎。然後分別又互有交叉地闡發了他的經濟社會學、法律社會學、政治社會學和宗教社會學思想。
經濟與社會
《經濟與社會》第一卷 | 《經濟與社會》第二卷上冊 |
1978年再版前言 | 第八章 經濟與法律(法律社會學) |
導讀(京特·羅特) | (一)實體法諸領域 |
1、斷語 | 一、公法與私法 |
2、社會學理論、比較研究和歷史說明 | 二、授權法和規章制度 |
3、中世紀貿易公司的法律形式 | 三、“統治”與“行政” |
4.古代日耳曼歷史上的經濟權力與政治權力 | 四、刑法與私法 |
5、羅馬帝國與德意志帝國 | 五、侵權與犯罪 |
6、古代的經濟理論 | 六、統治權 |
7、古代的政治類型學 | 七、對權力的限制和權力的分立 |
8、韋伯對未來的預見及其學院派政治學 | 八、實體法與程序 |
9、《經濟與社會》的計劃 | 九、法律思想的諸範疇 |
10、《經濟與社會》的結構 | (二)權利的創設形式 |
11、韋伯的政治著述 | 一、“法律命題”的邏輯範疇——自由與權力——契約自由 |
12、關於《經濟與社會》的編譯 | 二、契約自由的發展——“身份契約”與“目的契約”——目的契約的歷史淵源 |
13、鳴謝 | 三、對可訴契約的制度輔助:代理、轉讓、流通契據 |
第一部分概念講解 | 四、對契約自由的限制 |
第一章社會學基本術語 | 五、契約對當事各方以外的影響之範圍——“特別法” |
一、社會學及社會行動的定義 | 六、聯合體契約——法律人格 |
二、社會行動的類型 | 七、自由與強制 |
三、社會關係的概念 | (三)法律規範的出現與創設 |
四、行動取向的類型:習慣、習俗、自我利益 | 一、新法律規範的出現——習慣法理論解釋之不足 |
五、正當性秩序 | 二、法律規範的出現與發展過程中當事人實踐的作用 |
六、正當性秩序的類型:慣例與法律 | 三、從無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現 |
七、正當性的基礎:傳統、信仰、成文法規 | 四、新法律通過從上面強加而發展 |
八、衝突、競爭、選擇 | 五、立法手段 |
九、共同體關係與聯合體關係 | 六、法律先知與日耳曼平民大會司法的作用 |
十、開放的與封閉的關係 | 七、法律專家的作用 |
十一、社會行動的歸責:代表與相互負責 | (四)法律顯貴及法律思想類型 |
十二、組織 | 一、經驗式法律訓練:作為一種“技藝”的法律 |
十三、組織的秩序:同意與強加 | 二、學院式法律訓練:作為一門“科學”的法律——源自神聖律法 |
十四、行政型秩序和調整型秩序 | 三、法律顯貴羅馬法的影響 |
十五、經營,正式組織,自願與強制型聯合體 | (五)神權統治法律和世俗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與實質理性化 |
十六、權力與支配 | 一、法律形式主義的一般條件 |
十七、政治組織與僧侶政治組織 | 二、神聖律法的實質理性化 |
第二章社會學的經濟行動諸範疇 | 三、印度法律 |
一、經濟行動的概念 | 四、中國法律 |
二、效用的概念 | 五、伊斯蘭教法律 |
三、行動的經濟取向模式 | 六、波斯法律 |
四、理性經濟行動的典型舉措 | 七、猶太法律 |
五、經濟組織的類型 | 八、教會法 |
六、交換媒介、支付手段、貨幣 | (六)統治權與家產制君主的法律制定:法典編纂 |
七、貨幣使用的主要結果以及信貸 | 一、統治權 |
八、市場 | 二、法典編纂背後的驅動力 |
九、經濟行動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 | 三、繼受羅馬法和現代法律邏輯的發展 |
十、貨幣核算的合理性。管理和預算 | 四、家產制君主法典編纂的類型 |
十一、營利的概念與類型。資本的作用 | (七)革命法律的形式特性——自然法 |
十二、實物形式的計算 | 一、法國民法典 |
十三、貨幣經濟形式合理性的實質條件 | 二、作為實在法規範標準的自然法 |
十四、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 | 三、現代自然法的由來 |
十五、勞動的經濟分工類型 | 四、形式自然法向實體自然法的轉變 |
十六、勞動的技術分工類型 | 五、自然法意識形態中的階級關係 |
十七、勞動的技術分工類型(續) | 六、自然法的實踐意義和蛻變 |
十八、勞動分工的社會表現 | 七、法律實證主義和法律職業 |
十九、勞動分工的社會表現(續) | (八)現代法律的形式特性 |
二十、勞動分工的社會表現:對物質生產資料的佔用 | 一、現代法律中的排他主義 |
二十一、勞動分工的社會表現:對管理功能的佔用 | 二、現代法律發展中的反形式主義趨勢 |
二十二、對勞動者生產資料的剝奪 | 三、當代英美法 |
二十三、對勞動者生產資料的剝奪(續) | 四、現代法律職業中的非專業司法與合作趨勢 |
二十四、職業概念與職業結構類型 | 第九章 政治共同體 |
二十四a、佔用及市場關係的主要形式 | 一、領土政治組織的性質與“正當性” |
二十五、勞動生產率的可計算性所依據的諸條件 | 二、政治聯合體形成過程的諸階段 |
二十六、共產主義的若干形態 | 三、權力聲望與大國 |
二十七、資本貨物與資本核算 | 四、“帝國主義”的經濟基礎 |
二十八、貿易的概念及其主要形式 | 五、民族 |
二十九、貿易概念以及貿易的主要形式(續) | 六、政治共同體內部的權力分配:階級、身份、政黨 |
二十九a、貿易概念以及貿易的主要形式(續) | 第十章 支配與正當性 |
三十、資本核算達到最高度形式合理性的若干條件 | 一、經濟權力的支配與權威支配 |
三十一、資本主義營利取向的主要模式 | 二、直接民主與顯貴統治 |
三十二、現代國家的幣制以及不同的幣種:通貨 | 三、組織結構與正當權威的基礎 |
三十三、限定貨幣 | 第十一章 官僚制 |
三十四、紙鈔 | 一、現代官僚制的特徵 |
三十五、貨幣的形式效力和實質效力 | 二、官僚制內外的官員地位 |
三十六、貨幣政策的方法與目標 | 三、官僚制的貨幣金融前提 |
三十六a、補論:《國家貨幣理論》評註 | 四、行政任務的量變 |
三十七、政治實體對經濟秩序的非貨幣意義 | 五、行政任務的質變:文化、經濟和技術發展的影響 |
三十八、政治實體的財政 | 六、官僚制組織對顯貴行政的技術優越性 |
三十九、公共財政對私人經濟活動的影響 | 七、行政手段的集中 |
四十、經濟因素對組織形成過程的影響 | 八、社會差異的扯平 |
四十一、經濟活動的主要動力 | 九、官僚制長存的主客觀基礎 |
第三章正當支配的類型 | 十、官僚化的不明經濟結果 |
(一)正當性的基礎 | 十一、官僚制的權力地位 |
一、支配與正當性 | 十二、關於團契機構和利益集團的補論 |
二、權威的三種純粹類型 | 十三、官僚制與教育 |
(二)輔之以官僚行政班子的合法權威 | 十四、結語 |
三、合法權威的純粹類型 | 第十二章 家長制與家產制 |
四、合法權威的純粹類型(續) | 一、家長制支配的性質與起源 |
五、獨斷式官僚制 | 二、顯貴支配與純粹的家長制 |
(三)傳統型權威 | 三、家產制支配 |
六、純粹類型 | 四、家產制國家 |
七、純粹類型(續) | 五、權力之源:家產制與非家產制軍隊 |
七a、老人統治、家長制與家產制 | 六、家產制支配與傳統的正當性 |
八、家產制生計:俸餉與封地 | 七、以家產制方式滿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與集體責任強制性聯合體 |
九、等級式支配及其權力的劃分 | 八、家產制官員 |
九a、傳統型支配與經濟 | 九、家產制官員與官僚制官員 |
(四)超凡魅力權威 | 十、家產制官員的生計:實物俸餉與手續費 |
十、超凡魅力權威與超凡魅力共同體 | 十一、佔用和壟斷的結果:分散並類型化的行政 |
(五)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 十二、家產制國家如何防止瓦解 |
十一、超凡魅力共同體的出現和繼承問題 | 十三、埃及 |
十二、超凡魅力班子的佔用類型 | 十四、中華帝國 |
十二a、身份榮譽和權威的正當化 | 十五、分權化的家產制支配:總督與分土封侯 |
(六)封建制 | 十六、家產制統治者與地方領主 |
十二b、西方的封建制及其與家產制的衝突 | 十七、英國的顯貴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紳士”的演變 |
十二c、食祿封建制與其他變體 | 十八、沙皇家產制 |
十三、不同類型權威的組合 | 十九、家產制與身份榮譽 |
(七)超凡魅力沿著民主方向的變革 |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級制與家產制 |
十四、民主性質的正當性、公民投票產生的領袖與當選官員 | 一、封地的性質與封建關係的類型 |
(八)團契與權力的劃分 | 二、封地與俸餉 |
十五、團契的類型與權力劃分的類型 | 三、封建制的軍事淵源 |
十六、根據功能對權力的具體劃分 | 四、封建立法 |
十七、政治上的三權分立與經濟的關係 | 五、封建制的權力劃分及其類型化 |
(九)政黨 | 六、等級制以及從封建制向官僚制的過渡 |
十八、定義和特徵 | 七、家產制官員 |
(十)直接民主與代議制行政 | 八、家產制與封建制不確定的經濟前提 |
十九、直接民主與顯貴行政的條件 | 九、貿易對家產制發展的影響 |
二十、顯貴行政 | 十、家產制與封建制對經濟的穩定作用 |
(十一)代表 | 十一、壟斷主義和重商主義 |
二十一、主要形式與特徵 | 十二、封建制條件下財富的形成與分配 |
二十二、由利益集團代理人構成的代表 | 十三、家產制壟斷與資本主義特權 |
第四章身份群體與階級 | 十四、精神氣質與生活方式 |
一、階級狀況與階級的類型 | 《經濟與社會》第二卷下冊 |
二、有產階級 | 第十四章 超凡魅力及其變形 |
三、商業階級 | (一)超凡魅力的性質及作用 |
四、社會階級 | 一、超凡魅力權威的社會學性質 |
五、身份與身份群體(stand) | 二、超凡魅力權威的基礎和不穩定性 |
第二部分經濟以及規範性權力和實際權力的角斗場 | 三、超凡魅力的革命性質 |
第一章經濟制度與社會規範 | 四、超凡魅力的效力範圍 |
一、法律秩序與經濟秩序 | 五、超凡魅力支配的社會結構 |
二、法律、慣例和習俗 | 六、超凡魅力共同體滿足需求的共產主義方式 |
三、《答魯道夫·施塔姆勒》補論 | (二)超凡魅力權威的生成及變形 |
四、法律與經濟的最一般關係概述 | 一、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
第二章有組織群體的經濟關係 | 二、選擇領袖和指定繼承人 |
一、經濟行動與經濟能動性群體 | 三、對超凡魅力的歡呼贊同 |
二、開放的與封閉的經濟關係 | 四、向民主選舉權的過渡 |
三、群體的結構與經濟利益:壟斷主義和擴張主義傾向 | 五、選舉和代表的意義 |
四、經濟能動性群體滿足需求的五種類型 | 六、補論:超凡魅力領袖、顯貴、官僚對政黨的控制 |
五、滿足需求以及稅收對資本主義和重商主義的影響 | 七、超凡魅力與持續的支配形式 |
第三章家族、鄰里與親屬群體 | 八、超凡魅力的去個性化:家族超凡魅力、“氏族國家”與長嗣繼承權 |
一、家族:家庭的、資本主義的、共產主義的休戚與共 | 九、官職超凡魅力 |
二、鄰里:不帶感情色彩的經濟博愛 | 十、超凡魅力王權 |
三、家族中兩性關係的調整 | 十一、超凡魅力教育 |
四、親屬群體及其對家族的經濟影響 | 十二、財閥統治是如何獲得超凡魅力的 |
第四章家族、經營與大莊園 | 十三、現存秩序的超凡魅力合法化 |
一、經濟、軍事及政治群體對共同財產法和家族繼承權的影響 | (三)紀律與超凡魅力 |
二、家族的解體:計算精神的發展及現代資本主義經營的崛起 | 一、紀律的意義 |
三、另一種發展:大莊園 | 二、紀律源起於戰爭 |
第五章種族群體 | 三、大規模經濟組織的紀律 |
一、“種族”成員 | 第十五章 政治支配與僧侶支配 |
二、對共同種族淵源的信仰:多種社會根源和理論歧義 | 一、超凡魅力正當化:統治者與祭司 |
三、部落與政治共同體:“種族群體”概念的無效性 | 二、僧侶政治、神權統治與政教合一 |
四、民族性與文化聲望 | 三、教會 |
第六章宗教群體(宗教社會學) | 四、僧侶政治的行為規範以及與個人超凡魅力的對立 |
(一)宗教的起源 | 五、僧侶政治在禁慾主義和隱修主義之間的搖擺 |
一、宗教行動與巫術行動本初的現世取向 | 六、隱修主義的宗教—超凡魅力成就和理性成就 |
二、對精靈、魔鬼與靈魂的信仰 | 七、隱修主義對政教合一制度及僧侶政治的助益 |
三、自然主義和象徵主義 | 八、政治權力與僧侶政治權力的妥協 |
四、眾神與功能神 | 九、僧侶支配與宗教虔誠的社會前提 |
五、祖先崇拜與家長的祭司地位 | 十、僧侶政治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
六、政治神與地方神 | 十一、資本主義時代和資產階級民主時代的僧侶政治 |
七、與日常宗教需求及政治組織有關的普救論和一神教 | 十二、宗教改革及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 |
(二)巫術與宗教 | 十三、猶太教的僧侶政治和經濟氣質 |
一、巫術強制與祈求、祈禱和獻祭 | 十四、教派、教會與民主 |
二、祭司與巫師的分化 | 第十六章 城市(非正當性支配) |
三、對諸神與魔鬼之成敗的反應 | (一)城市的概念與種類 |
四、道德之神以及對他們不斷增長的需求 | 一、城市的經濟概念:市場社區 |
五、宗教倫理的巫術起源和禁忌的理性化 | 二、三種類型:“消費城市”、“生產性城市”及“商業城市” |
六、禁忌規範:圖騰崇拜與共餐制 | 三、城市與農業的關係 |
七、種姓禁忌、職業等級倫理、資本主義 | 四、作為經濟發展階段之一的“城市經濟” |
八、從巫術倫理到良心、罪與救贖 | 五、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 |
(三)先知 | 六、堡壘和要塞 |
一、先知對祭司與巫師 | 七、作為堡壘與市場混合物的城市 |
二、先知與立法者 | 八、“公社”與“市民”概述 |
三、先知與道德導師 | (二)西方的城市 |
四、神秘教義傳播者與導師 | 一、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及人的法律地位 |
五、道德預言和樣板式預言 | 二、作為兄弟會而興起的城市 |
六、先知啟示的性質:作為一個有意義整體的世界 | 三、結為兄弟團契的前提:氏族紐帶的瓦解 |
(四)先知與祭司之間的會眾 | 四、古代與中世紀城市中的超城市聯合體 |
一、會眾:恆定的俗眾聯合體 | 五、西方的歃盟兄弟團契:法律和政治結果 |
二、經文、教義和聖典宗教 | 六、義大利的coniurationes |
三、作為先知宗教之結果的佈道與教牧關懷 | 七、北日耳曼的兄弟團契 |
(五)農民、貴族與中產階級的宗教傾向 | 八、西方城市軍事自主權的意義 |
一、農民的宗教以及對它的意識形態美化 | (三)中世紀和古代的貴族城市 |
二、貴族對宗教的漠視以及緣何為信仰而戰 | 一、貴族城市統治的性質 |
三、官僚對宗教的漠視 | 二、威尼斯貴族的壟斷性封閉統治 |
四、資產階級的狂熱虔誠與經濟理性主義 | 三、其他義大利公社的貴族統治:開放性及波德斯塔制度 |
(六)非特權階層的宗教 | 四、英國城市的寡頭統治及王室行政對它的約束 |
一、手工藝人對待會眾宗教和救贖宗教的傾向 | 五、北歐市議會貴族及行會的統治 |
二、奴隸、短工和現代無產者對宗教的傳布 | 六、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國 |
三、救贖宗教從特權階層向非特權階層的發展 | 七、作為一種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貴族城市 |
四、非特權階層中婦女的宗教平等 | 八、古代與中世紀貴族城市的差別與相似性 |
五、救贖宗教對高等與下等階層的不同功能:正當性與補償 | 九、古代與中世紀貴族的經濟特性 |
六、賤民民族與不平感:猶太教與印度教 | (四)平民城市 |
(七)理智主義、知識分子和救贖宗教 | 一、歃盟兄弟團契摧毀了貴族統治 |
一、祭司與僧侶:理智主義的宗教闡釋者 | 二、人民作為一種非正當性政治聯合體的革命性 |
二、作為宗教革新者的高層知識分子 | 三、中世紀義大利城市身份群體之間的權力分配 |
三、特權階層的政治衰微和知識分子的遁世傾向 | 四、古代的先例:羅馬的平民與護民官 |
四、無產階級、小資產階級和賤民理智主義的宗教影響 | 五、古代的先例:斯巴達的民與五長官 |
五、古代猶太教:上等與下等階層的理智主義 | 六、希臘民主化的各個階段與結果 |
六、早期基督教的主流傾向:反理智主義 | 七、非正當統治權:古代僭主 |
七、中世紀基督教的精英理智主義和大眾理智主義 | 八、非正當統治權:中世紀的僭主政治 |
八、現代理智主義身份群體和世俗的救贖意識形態 | 九、市民的平定與僭主的合法化 |
(八)神正論、救贖與再生 | 十、城市自治、資本主義以及家產官僚制:概述 |
一、神正論與末世論 | (五)古代與中世紀的民主 |
二、得救預定論和天命 | 一、古代下等階層的產生:債務人與奴隸 |
三、神正論的其他解決辦法:二元論和靈魂轉世 | 二、城市選區:古代的區域單元和中世紀的行會聯合體 |
四、救贖:今世與來世 | 三、關於雅典與羅馬選區的補論 |
(九)通過信教者的努力而得救 | 四、經濟政策與軍事利益 |
一、通過儀式而得救 | 五、農奴、被庇護人及自由民的政治與經濟作用 |
二、通過善舉而得救 | 六、作為武士基爾特的城邦與中世紀的內陸商業城市 |
三、通過自我完善而得救 | 七、古代城邦帝國形成過程中的障礙 |
四、恩寵的確定性和宗教精英 | 附錄一 社會行動類型與群體類型 |
(十)禁慾主義、神秘主義與得救 | 附錄二 德國重建后的議會與政府(對官員和政黨政治的政治評論) |
一、拒世的與入世的禁慾主義 | 一、俾斯麥的遺產 |
二、神秘主義和禁慾主義 | 二、官僚統治與政治領導權 |
三、東方與西方救贖的決定性差異 | 1、官僚統治與政治 |
(十一)救世神學或外來的救贖 | 2、政黨政治的現實與社團國家的荒謬 |
一、通過救世主的化身和通過機構恩寵而得救 | 3、官僚化與文人的幼稚 |
二、僅僅通過信仰而得救及其反理智主義後果 | 4、官僚統治的政治局限 |
三、通過信仰得救預定論而得救 | 5、君主的有限作用 |
(十二)宗教倫理與塵世:經濟 | 6、議會的強與弱,消極政治與積極政治 |
一、塵世美德與終極目的倫理 | 7、德國國會的憲法缺陷和領導權問題 |
二、家庭孝道、鄰里相助以及補償 | 三、議會質詢的權利和政治領袖的產生 |
三、布施、兄弟之愛和保護弱者 | 1、對官僚系統的有效監督與官僚系統的權力基礎 |
四、宗教倫理、經濟理性和高利貸問題 | 2、作為政治領袖檢驗場的議會 |
(十三)宗教倫理與塵世:政治 | 3、議會各委員會在戰時與平時的無能 |
一、從政治順從到反政治的拒世 | 4、國內危機與議會領導權的缺失 |
二、道德觀與政治的緊張和妥協 | 5、議會的職業精神與既得利益者 |
三、自然法與職業倫理 | 四、官僚統治與對外政策 |
(十四)宗教倫理與塵世:性與藝術 | 1、政府在抑止有害的君主聲明方面的敗筆 |
一、縱慾和禁慾 | 2、議會與法律保障措施 |
二、婚姻和婦女的宗教地位 | 五、議會政體與民主化 |
三、倫理宗教和藝術的緊張關係 | 1、平等選舉權和議會制 |
(十五)各大宗教與塵世 | 2、民主化對政黨組織與領導權的影響 |
一、猶太教與資本主義 | 3、民主化與煽動主義 |
二、猶太教的理性主義和清教的禁慾主義 | 4、平民表決基礎上的領導權與議會控制權 |
三、伊斯蘭教的現世性及其經濟倫理 | 5、戰後德國的有效領導權展望 |
四、佛教的來世性及其經濟後果 | 六、聯邦制與引進議會政體 |
五、耶穌對塵世的冷漠 | 1、學者 |
第七章市場的非人格性及市場倫理(未竟稿) | 2、歷史名稱 |
3、主題 | |
譯後記 |
1871年,德國正處在傳統社會向工業社會的過渡中,經濟迅速發展。受普魯士傳統的影響,德國的近代工業也拖著一條軍國主義的尾巴。正如亞當·斯密時代的英國紡織業的迅猛興起和對自由貿易的渴望受到重商主義的抑制一樣。亞當·斯密的理論摧毀了阻擋英國發展的障礙——重商主義的國家干預政策,韋伯的貢獻則是提出的組織理論打破了德國的傳統經濟制度和政治控制。正是基於這一意義,有專家把韋伯譽為“德國的亞當·斯密”。
經濟因素的決定性作用具有基本的影響力,但並非所有的社會行動都會受到經濟因素的決定性影響。韋伯指出,即使在經濟資源並不匱乏的時代和地方,單靠財產本身也不可能自動生成財產權,特別是,更不可能自動生成任何一種社會秩序結構,這需要另外的因果作用力,在他看來,最強大的力量只能是政治力量,也就是以暴力為後盾的政治權力的力量。因此,政治共同體就有了特殊的類型學地位,從政治共同體的初始狀態到複雜分化過程中的支配問題,就成了《經濟與社會》的中心議題,不管那是支配最大化的絕對主義類型還是支配最小化的民主類型,其中,最廣為人知的恐怕就是那三種權威類型了。不過,作為整個這項比較研究的推進結果,支配類型學已經遠遠超出了這三種理想類型的範疇,實際上,從第十章到最後一章,大量的討論都是圍繞支配的一般歷史模式進行的,從中可以看出,其目的是在歷史描述性層面對各種統治權的模式進行系統分析,最終把支配的結構、戰略和資源類型整合進一個比較觀察和研究的架構,而韋伯最重大的政治關切,則是藉助這個分析框架評估民主支配系統在工業化和官僚化社會中的可能性及其意義。
《經濟與社會》對經濟行動的分析僅限於純粹的經濟現象,扼要闡述了包括經濟行動、經濟關係、經濟組織在內的市場要素,而不涉及與宗教、支配和法律的關係,顯然就是個很有說服力的策略,這是把經濟行動作為社會行動的一個次級類型進行論述的,如果孤立地看,韋伯的論述甚至有可能令人感到,經濟過程可以脫離共同體的政治建構而獨自運行。這當然不是韋伯打算說明的意思,通過對經濟行動和市場關係類型的分析,合乎邏輯地揭示了三種主要資本主義類型的區別,也就是傳統的政治資本主義、商業資本主義和現代的自由市場資本主義的區別。另一方面,該書也清楚地說明,市場的持續交易關係和利益鬥爭,即使並非自由市場,也有可能推動形成約束性的市場共同體和市場倫理,自由市場更是逐漸瓦解了以往的許多身份壟斷,隨著它的重要性不斷增強,甚至宗教共同體和政治共同體也會為了自身利益而要求保護市場,正是這種多元因果要素的交互作用,使現代資本主義成為可能。
《經濟與社會》目的是為了突出作為方法論工具包的一個科學性質,就是多元因果論的歷史觀。與自然科學不同,社會科學的對象是不能拿來進行重複實驗的。韋伯一反常規,堅持的方法論立場在該書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就是藉助適當的類型學手段,對重大歷史現象進行客觀分析,而不是提煉超歷史的普遍性來對具體個案進行主觀說明。這需要給出系統性的知識證據以滿足理想類型的建構條件,《經濟與社會》對直接間接文獻的利用廣度和強度,幾乎到了難以企及的境界,甚至能把毫無內在關聯,甚至外在關聯性也非常微弱的素材,合乎邏輯地整合到同一個理想類型中,由此抽象出了對不同程度特殊性的眾多歷史概括,極有助於對歷史現實進行多維度的切片比較。從這個意義上說,靜態的理想類型也就有了動感。
該書對因果力量的分析來看,唯一具有歷史必然性的只有一種力量,就是支配,特別是對大規模政治共同體的支配,這一點倒是在任何地方都不例外,更重要的是,統治權到處都是個高度獨立的現象,儘管必定會不斷受到經濟現實的種種影響,但在很多時候,或許可以說,在多數時候,它本身的運行邏輯和法則,與經濟狀況或者經濟發展階段沒什麼關係,而且它始終是一種剛性的因果作用力,在相同或相似的經濟條件下,不同的權力結構和統治方式,往往立即就可以帶來不同的歷史結果,在現代國家的技術條件下,情況更是如此。至於那結果是好是壞是善是惡,就不是方法論關心的問題,而是價值判斷領域的問題了,而價值判斷是難以進行科學論證的。
《經濟與社會》其知識密度和思想密度更是令人望而生畏,這意味著,任何扼要複述和把握這個文本的嘗試,都有把它簡單化或者教條化之嫌。
《經濟與社會》關於政治、經濟、法律等問題的社會學研究對解釋當時德意志帝國和西歐形勢產生過重要影響。有助於人們了解馬克斯·韋伯的思想,了解他那個時代。1930年以前,馬克斯·韋伯的著作和學術思想影響僅限於德國及其他少數歐洲國家。1930年在德國留學的美國社會學家塔爾科特·帕森斯將韋伯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一書譯成英文,此後又有《經濟與社會》一書的英譯本問世,馬克斯·韋伯及其著作漸為美國學術界所熟知,其思想影響亦逐漸擴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及德國等國家相繼出現韋伯研究。20世紀50年代美國等許多國家大量翻譯出版韋伯著述和有關韋伯生平、思想的研究著作。20世紀60年代日本、韓國、中國香港、中國台灣也陸續翻譯出版了《經濟與社會》一書,並開展了韋伯研究。20世紀80年代韋伯的思想和著作也為中國大陸學者所重視。韋伯的社會科學思想理論和方法無疑已成為世界精神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經濟與社會》《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為代表的著作所表達的思想,不僅對學術界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而且對世界許多國家的發展進程都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1998年國際社會學協會四百四十五名成員的投票結果顯示,《經濟與社會》被選為二十世紀最重要的社會學著作。
從1909年開始撰寫《經濟與社會》,直到1919年去世時還在繼續撰寫,但未能在生前完成。該書於他去世后的1921、1922年間印行。1925年由韋伯的夫人瑪麗安那·韋伯博士根據遺稿增訂,重新出版。1956年出版了第四版,1976年出版了第五版。中國商務印書館於1997年出版了由林榮遠根據第五版翻譯的版本,中譯本分上下兩卷,共1500多頁,54萬多字。
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是德國的政治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他被公認是現代社會學和公共行政學最重要的創始人之一。韋伯最初在柏林大學開始教職生涯,並陸續於維也納大學、慕尼黑大學等大學任教。他對於當時德國的政界影響極大,曾前往凡爾賽會議代表德國進行談判,並且參與了魏瑪共和國憲法的起草設計。
譯者簡介:
閻克文,山東大學當代社會主義研究所兼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譯著及作文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