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安全資格證,是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后,方可任職。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統一管理,安全資格證副證由培訓辦統一辦理併發給個人。安全資格證書的複審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每年複審一次,年度不參加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證書自行作廢。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煤炭法律、法規中關於取得煤礦礦長資格的條件既包括行政的,也包括業務的,其中雖有安全條件,但是不夠突出、具體和明確,不能滿足對礦長
安全素質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煤礦礦長任職的安全資格條件單獨作出規定,對礦長安全資格實行
行政許可。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