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繳銷

對納稅人領用發票的繳銷

發票繳銷是指對納稅人領用發票的繳銷。對在發票繳銷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違法違章行為的,按稅務違法違章程序處理。發票繳銷包括:日常繳銷;註銷、變更稅務登記時的發票繳銷;改版、換版發票的繳銷;次版發票的繳銷;超期未使用空白髮票的繳銷;霉變、水浸、鼠咬、火燒等其他情況的繳銷;納稅人丟失、被盜發票繳銷和流失發票繳銷等。納稅人因註銷、變更稅務登記進行發票繳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註銷、變更稅務登記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日常繳銷


發票繳銷是指將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交回稅務機關查驗並作廢。根據相關規定有以下情況:
一、日常繳銷
用票人續購發票前,須持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發票及《發票領購簿》,向稅務機關報驗繳銷。

繳銷登記

用票人領取並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發票領購薄》
2、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或在規定期限內未用的發票

繳納程序


1、由用票單位和個人根據發票管理規定,說明繳銷的依據和理由,從而編製詳細的發票繳銷清冊,列清印製或購領發票的年限、種類、號碼,已使用發票和未使用發票情況,繳銷發票的類別、種類、號碼等,經財務負責人或分管廠長簽章后,加蓋用票單位公章,連同發票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用票單位和個人報送的繳銷發票申請報告及其要求繳銷的發票后,應認真審查,分戶分類登記,對符合規定者予以接受。發現問題應及時追查,依法處理。
3、對依法應當繳銷的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既不能擅自銷毀,也不能棄之不管、不報不繳,更不能違章使用或私自轉讓買賣。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監督用票單位和個人及時按規定繳銷發票,以保障發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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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辦理

受理用票人的繳銷登記后,應當場審查其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審查無誤后,應即時做如下處理:
1、對已整本用完的發票存根,加蓋消號章;對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發票進行剪角作廢后加蓋消號章(對未使用完的發票只需要剪角作廢其中未使用的部分發票)。
2、將發票繳銷信息錄入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並列印《發票消號受理登記表》,交用票人簽字確認后,退還發票存根或剪角作廢的發票及《發票消號受理登記表》第二聯給用票人。

稅務繳銷


用票人稅務登記變更、註銷時,須辦理髮票繳銷事宜。

繳銷登記

用票人領取並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發票領購簿》及《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2、未用完的發票或尚未使用的發票;
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

審查辦理

受理用票人的繳銷登記后,應當場審查其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向用票人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單》。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發票繳銷登記表》填寫是否真實;
2、未使用的空白髮票及發票存根數量是否與《發票領購簿》和《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一致;
3、未使用的空白髮票是否缺聯、斷號;
4、開具的發票是否規範,開具金額是否與《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一致;
5、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用票人有發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在審查期限內按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處理或向發票檢查環節移送處理。

繳銷處理

1、稅務登記變更時的繳銷處理
(1) 收繳用票人舊的《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對未用完的發票進行剪角作廢並加蓋消號章。
(2) 在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剪角作廢發票的信息, 列印《發票消號登記表》,交用票
人簽字確認后,退還發票存根或剪角發票及《發票消號登記表》第二聯給用票人。
(3) 在《發票繳銷登記表》中籤章后交用票人,用票人憑《發票繳銷登記表》(FP028)到發票發售崗重新申請領購發票和《發票領購簿》。
2、稅務登記註銷時的繳銷處理
(1) 收繳用票人的《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
(2) 根據用票人提供的《發票領購簿》核對發票存根的保存情況,對未使用完的發票在審查無誤后剪角作廢並加蓋消號章。
(3) 在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剪角作廢的發票信息。列印《發票消號登記表》,交用票人簽字確認后,退還發票存根或剪角發票及《發票消號登記表》第二聯給用票人。
(4) 在《發票繳銷登記表》(FP028)及《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決定表》中做出意見,簽章后交用票人。

舊版繳銷


用票人在接到稅務機關的發票改版、換版通知時,應到稅務機關辦理舊版發票的繳銷事宜。

繳銷登記

用票人領取並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發票領購簿》及《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2、未用完或尚未使用的發票;
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

審查辦理

受理用票人的繳銷登記后,應當場審查其提交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向用票人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1、《發票繳銷登記表》(FP028)填寫是否真實;
2、未使用的空白髮票及發票存根聯數量是否與《發票領購簿》和《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一致;
3、未使用的空白髮票是否缺聯、斷號;
4、開具的發票是否規範,開具的金額是否與《發票領、用、存月報表》相一致;
5、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繳銷處理

發票管理部門須在規定期限內(三個工作日)完成審查處理並對收繳的發票或存根做剪角和消號處理,同時將繳銷記錄登錄在《發票領購簿》及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列印《發票消號登記表》,交用票人確認簽字后,第二聯及《發票領購簿》交由用票人。

丟失繳銷


用票人發生髮票丟失、被盜的,須到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辦理丟失、被盜發票的繳銷事宜。

繳銷登記

用票人發生髮票丟失、被盜的,應在2天內到當地新聞媒介公開作廢聲明,並領取、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發票遺失的證明材料;
2、在當地新聞媒介公開作廢聲明;
3、《發票領購簿》
4、其他需要的資料。

審查辦理

發票管理部門對用票人提交的以上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交用票人,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審查用票人的申請資料,審查無誤的,製作《稅務行政處罰調查審理報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限期改正通知書》,按規定程序和許可權對用票人給予相應處罰。

繳銷處理

發票管理部門在《發票掛失聲明決定表》上做出決定意見后,即時在《發票繳銷登記表》及《發票領購簿》上籤章並登記繳銷記錄,並在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繳銷發票的信息。用
票人憑《發票業務受理回執》領取《發票領購簿》。

損毀繳銷


用票人的發票發生霉變、水浸、蟲咬、火燒等情況時,應及時到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辦理損毀發票的繳銷事宜。

繳銷登記

用票人領取並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同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1、《發票領購簿》;
2、霉變、水浸、蟲咬、火燒殘存的發票;
3、其他需要的資料、證明。

審查辦理

接收用票人提交的材料時,應給稅納人開具《發票業務受理回執單》,在三個工作日內對殘存發票進行清理核實,並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對用票人的發票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繳銷

經審查無誤后,收繳應繳銷的殘存發票,在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繳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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