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向稅務機關申請將稅務登記內容重新調整為與實際情況一致的一種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分工商變更登記變更和非工商登記變更兩個內容。

內容


1.變更註冊資本
(1)變更的決議或補充章程的原件及複印件。
(2)驗資報告的原件及複印件(營業執照註明未注資的除外)。
2改變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2)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3)國有企業提供上級部門的任命書原件及複印件。
(4)沒有國有企業上級部門任命書的納稅人,可以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願意承擔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該納稅人涉稅業務的權利和義務的聲明”,對不提供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3改變登記註冊類型;
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4改變註冊(住所)地址或經營地址;
(1)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2)《發票繳銷登記表》(一式二份)(若經營地遷移到市內其他行政區的需提供)。
(3)進出口業務的納稅人需提供經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註銷認定通知書》。
5改變銀行賬號;
(1)銀行開立賬戶的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2)《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託繳稅協議書》(一式三份,變更ETS繳稅賬戶時提供)。
6變更核算形式、投資方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2)只有投資總額發生變動的,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的原件和複印件(即只變更投資方信息、投資總額不發生變動的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
7.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2)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8.變更經營範圍
(1)變更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適用於無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2)《納稅人稅種登記表》(一式二份、涉及稅種變更的填寫)。
9.分支機構申請變更其總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總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2)總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10總機構變更其分支機構相關登記信息
(1)分支機構的《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2)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11.變更納稅人識別號
(1)因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2)因納稅人基本信息變更或因行政區劃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納稅人識別號的,提供相應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所需材料


企業:
(4)、承繼原納稅人債權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個體:
(4)、承繼原納稅人債務及帳務連續核算證明;
(5)、國稅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6)、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證明。

登記程序


(一)申請
納稅人稅務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在發生變更后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登記管理崗位領取填寫和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1、納稅人因變更工商登記而需變更稅務登記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及複印件;
(3)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4)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稅務登記變更表》;
(6)《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7)其他有關資料。
2、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資料(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稅務登記變更表》;
(5)《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涉及稅種變更的);
(6)其他有關資料。
(二)受理
稅務登記管理崗位審閱納稅人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
1、對納稅人報送的變更登記表及附列資料進行核對,檢查填寫內容是否準確,有無漏缺項目。
2、對變更法人代表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進行審核比對,檢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記錄。
(四)證件製作、發放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注意事項


1.對變更納稅人名稱、法人代表、註冊類型、核算形式、轄區間變更地址等事項,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清稅清票及進行稅務檢查。
2.對於變更組織機構代碼一般納稅人,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在“申請理由”欄填寫變更事項,在“備註”欄填寫“認定事項變更”,重新進行一般納稅人認定。對變更除組織機構代碼外的其他認定事項的納稅人,其變更稅務登記內容涉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的同時一併換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3.所有出口退(免)稅企業在辦理CTAIS內容變更時,如變更涉及上表中的進出口業務,需同時填寫《出口退(免)稅認定變更申請表》或《出口企業退稅帳戶確認書》(變更銀行帳號)等相關表格及時辦理進出口業務的相應變更手續。
辦理時限:1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