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
概念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認定標準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
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不予認定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4.非企業性單位
5.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
認定程序
1.納稅人提交申請
2.稅務機關核對申請資料
3.稅務機關實地查驗,出具查驗報告
4.稅務機關認定
申請資料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複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複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特殊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領購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開具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路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保管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罰則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
(一)應稅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混業經營小規模納稅人,應根據申報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提供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四)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已作出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根據《條例》規定
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具體條件為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單獨建賬核算並有專職財會人員,能按規定提供應稅貨物、勞務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資料。個體經營者,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時,亦應基本具備上述條件。
營業稅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
認定方法
兩種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依據。
1.銷售額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於一般納稅人。
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
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其應納稅額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會計核算標準
《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這裡所稱的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也就是說,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除外)。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規定標準以上的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符合企業設立的有關規定,並有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可給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認定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 年第38 號)
A.認定條件
(a)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b)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B.納稅人申請
未超標試點納稅人需要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窗口提交以下資料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a)《申請認定表》二份;
(b)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后留存複印件,複印件簽注“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
(c)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后留存複印件,複印件簽注“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
C.製作並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開業滿一年的企業
一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新辦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條件:
實收資本50萬元人民幣(按照地方政策而定)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業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0.公司章程複印件份;
11.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複印件各1份。
(二)新辦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複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複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注資憑證)複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複印件1份;
11.能證明可以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資料如已簽訂的購銷合同、協議或書面意向複印件各1份;
12.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複印件各1份。
增值稅申報流程
增值稅一般納稅納稅申報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必須實行電子信息採集。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抄報稅成功后,方可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申報資料。
(一)必報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必須報送記錄當期納稅信息的IC卡(明細數據備份在軟盤上的納稅人,還須報送備份數據軟盤)、《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明細表》
3.《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發生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填報)
5.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必報資料。
納稅申報實行電子信息採集的納稅人,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外,還需報送紙介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一般納稅人)》(主表及附表)。
(二)備查資料
1.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聯
2.符合抵扣條件並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海關進口貨物完稅憑證、運輸發票、購進農產品普通發票及購進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的複印件
4.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5.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存根聯
6.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備查資料。
備查資料是否需要在當期報送,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的管理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必報資料
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應及時將全部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並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期限內(具體時間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要求報送的紙介的必報資料(具體份數由省一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簽收后,一份退還納稅人,其餘留存。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備查資料
納稅人在月度終了后,應將備查資料認真整理並裝訂成冊。
1.屬於整本開具的手工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的存根聯,按原順序裝訂;開具的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根聯,應按開票順序號碼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開具份數裝訂。
2.對屬於扣稅憑證的單證,根據取得的時間順序,按單證種類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份數裝訂。
3.裝訂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規定的《徵稅/扣稅單證匯總簿封面》(以下簡稱“《封面》”),並按規定填寫封面內容,由辦稅人員和財務人員審核簽章。啟用《封面》后,納稅人可不再填寫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封面內容。
4.納稅人當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暫不加裝《封面》,兩個月仍未使用完的,應在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剩餘部分剪角作廢的當月加裝《封面》。
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及收購憑證在其整本使用完畢的當月,加裝《封面》。
5.《封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單位名稱、本冊單證份數、金額、稅額、此種單證總冊數及本冊單證編號、稅款所屬時間等,具體格式由各省一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6. 裝訂要求:按月份單證類別裝訂成冊,屬整本開具的應按原順序裝訂,不得拆本裝訂;其他不屬於本裝訂的,每冊按25份裝訂,如不足25份,可按實際份數裝訂。發票存根聯裝訂,按發票順序25份裝訂。
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表及附表)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購領。
增值稅的註銷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在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且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但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一般納稅人註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退稅。
對於會計核算不健全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納稅人,即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納稅人,或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除其他個人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都應按其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