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銷售額
增值稅銷售額
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銷售額是按不含稅價款計算的貨款,所以不包括銷項稅額。如果銷售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產品或進口產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和關稅。
(1)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2)納稅人進口貨物,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算其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其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1+稅率或徵收率)
因增值稅屬於價外稅,納稅人向購買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價款中不包含增值稅稅款,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也是分別註明的。但在經濟業務活動中,有的一般納稅人,如商品零售企業,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小規模納稅人,則只能開具普通發票,而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除通過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也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併定價併合並收取。這樣,在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時,應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4)混合銷售行為且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兼營非應稅勞務且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合計。
(5)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6)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稅法另有規定除外。但對逾期(一般以1年為限)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併入銷售額,並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稅法規定,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7)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納稅人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分為兩種:一種是商業折扣,又稱價格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購買者多買而給予的價格折讓,即購買越多,價格折扣越多。商業折扣一般都從銷售價格中直接折算,即購買方所付的價款和銷售方所收的貨款,都是按打折以後的實際售價來計算的。另一種是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買方在一定期限內早日付款,而給予的一種折讓優惠。對商業折扣,應作如下處理:
①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②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財務會計上如何處理,在徵收增值稅時,折扣額不得沖減銷售額
(8)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所謂以舊換新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並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但稅法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9)採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應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增值稅銷售額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成本”分為兩種情況:①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②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
“成本利潤率”根據規定統一為10%,但屬於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源自中華會計網校)
構成:
四聯:第一聯 藍色 存根聯,銷貨方留存備查。
第二聯 棕色 發票聯,購貨單位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第三聯 綠色 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第四聯 黑色 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填寫專用發票的要求: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