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
世界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所謂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從國內外的情況看,混業經營有諸多公認的好處,比如:為資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動創造了有利條件;有助於金融各個領域之間發揮協同作用,減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等。只有混業經營才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
真正的混業經營,是指在風險控制的原則下實現資源共享。中國的混業經營之路有諸多 現實約束:首先,分業監管格局短時間內不會有所改變。其次,一些金融機構對混業經營的風險考慮不足,匆忙踏上混業經營的道路,有著明顯的盲目性。再次,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遠非一日之功。最後,金融市場風險過於集中。金融業的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於自身分營業務的範圍。分業經營則是指金融機構僅從事一項義務。
1、狹義的概念
它主要指銀行業和證券業之間的經營關係,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機構與證券機構可以進入對方領域進行業務交叉經營。
2、廣義的概念
它是指所有金融行業之間經營關係,金融混業經營即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甚至非金融領域,進行業務多元化經營。
(一)利益驅動與分散風險的需要使金融機構追求混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多樣化經營所形成的規模經濟與範圍經濟的效用來降低成本;同時,還可以多渠道獲利;金融行業具有高風險性,這使得金融機構需要多樣化經營來分散風險的要求愈加迫切。
(二)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機構選擇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規模大小、業務範圍的寬窄等決定其在競爭中所處的地位。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加強促使世界各國紛紛放棄原先金融分業管制政策。
(三)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混業經營提供了技術支持。以計算機與網際網路為特徵的信息技術的發展極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訊與金融數據處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術開發與金融信息傳播效率大大提高,從而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擴張能力,使其可以進入原先不敢進入或無法進入的非傳統領域。
(四)金融工程、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為混業經營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紀五十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工具和創新組織形式得到極大發展。例如,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軍證券領域,而證券機構則可以通過創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蠶食銀行的存貸款業務。
(五)事實普遍存在的混業經營迫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變監管理念,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肯定這一市場現象。經過多年的分業監管,各國監管當局積累了一定監管經驗,監管手段日漸成熟;而迫於國際競爭壓力,各國監管當局紛紛放鬆對金融機構業務範圍的嚴格控制,對金融機構通過購併、金融創新等手段實現混業經營採取了默許甚或鼓勵的態度。
早期
德國:金融業混業經營,金融監管由分業轉向混業
20世紀80年代
到了20世紀80年代,科技進步與世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促使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創新推陳出新,金融業之間的滲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強,原來的分業經營與監管的機制阻礙了金融業務創新和服務效率的提高。在這種背景下,西方各國金融當局如英國、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紛紛進行了已打破證券和銀行業界限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形成了現代銀行混業經營的趨勢。
90年代以後
進入九十年代以後,隨著金融管制的放鬆和金融創新活動加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融合進一步發展,金融業併購潮風起雲湧。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跨行業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的購併,加快了國際銀行業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美國國會於1999年11月4日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法律上取消了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跨界經營的限制,以此為標誌,現代國際金融業務走上了多樣化、專業化、集中化和國際化的發展方向。
混業經營具有兩個特徵
第一是業務的混合,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金融機構都可以兼營所有的金融業務,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的業務是不分離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亂,這種混亂既包括金融機構自身的管理混亂,又包括監管機構監管的薄弱。金融機構自身管理的混亂表現在混業經營格局下嚴重的利益衝突與金融企業內部的風險傳播。
陸金所混業經營合規化案例分析
全能銀行模式
混業經營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銀行模式以德國為代表,還包括它的鄰居瑞士和荷蘭、盧森堡、奧地利等國。這些國家的商業銀行可依法從事包括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交易各種金融工具和外匯、承銷債券和股票經濟業務、投資管理和保險在內的廣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務。
銀行母公司模式
銀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國為代表。這類銀行允許商業銀行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營其他業務。即商業銀行要進行投資銀行業務,必須以原銀行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圖1)在此模式下,銀行股東要影響證券公司,必須派人員參加該公司的董事會。當證券子公司需要融資時,第一個會找銀行母公司幫忙。當子公司因經營不當而虧損時,隻影響銀行的轉投資利益,不會影響銀行本業。銀行從子公司享受的利潤和承擔的風險也是相對的,子公司的收益影響銀行業外收入。
金融控股模式
該模式以美國為代表。《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從法律上規定銀行不允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如果商業銀行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應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機構框架內通過相互獨立的子公司來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銀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資關係的子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但銀行控股公司另設立的子公司,則可在限定範圍內經營證券業務。(圖2)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銀行的25%的股權,同時投資30%到某投資銀行。H公司是這家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這家公司控股的銀行卻不能從事證券業,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從事證券業。
儘管同屬於金融業混業經營體制,但不同模式組織形 式的差異決定了各國業務滲透方式的差異和風險防範方式的差異。
賦予銀行的許可權不同
德國的銀行許可權較大,它在公司客戶中擁有控股權,有能力選擇公司治理結構。英國和美國銀行沒有類似的權利。美國法律對此明文禁止,英國正式的法規雖未禁止,但銀行與公司客戶應保持一定的距離,不產生產權和管理上的聯繫。
避免利益衝突的程度不同
英國的銀行母公司模式和美國的控股公司模式均可獲得多元化經營的收益,又能防範多元化經營產生的道德風險,但美國法律對控股公司獲取多元化收益有眾多業務和條件限制,對其經營產生的道德風險防範更為嚴格。而在德國的全能銀行模式中,銀行既可以在銀行內部從事其他業務,又可以子公司的形式從事其他業務,難以避免各業利益的衝突,也不能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
風險防範方式不同
英國和美國模式在組織設計上均注重內部和外部防火牆的建立,以隔離證券業或其他非銀行業的風險對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影響。但德國全能銀行的組織形式並沒有建立防火牆。
從總體上看,混業性金融機構在提供全方位服務方面較有優勢,同一機構內的資源共享也有利於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務的消費者能從全面的服務與優越的價格中受益。相比之下,專業性機構由於業務的單一和集中而顯得較弱。故混業經營偏向於效率性,而分業經營偏向於安全性和穩定性。如果能解決混業經營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問題,混業經營將優於分業經營。
混業經營是一個形容金融業初級發展階段的概念,如美國大危機之前的金融業及中國1993年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制度實施之前的金融發展狀態。
金融業的發展是一個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再用“混業經營”來形容當前金融服務業的綜合發展態勢是不恰當的。同時,用“混業經營”來指導中國金融業未來的發展更是極端危險的,很容易使中國金融的發展陷於一種盲目的簡單的混業狀態,而放棄追求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業務之間的相互合作效應。混業經營也容易使大家片面強調放鬆業務限制,忽視對金融業進行有效的監管,從而醞釀出巨大的金融風險。因此,建議在中國金融業發展模式的選擇中摒棄“混業經營”這一已經落後於時代的特定的歷史概念,而代之以現代的“綜合經營”。回顧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格局的發展,基本上都經歷了一個由混業經營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再經過長達一二十年的金融創新與融合的演變,最後通過修改立法的形式過渡到綜合金融的過程。也就是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
混業經營的優勢
1、全能銀行同時從事經營商業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可以使兩種業務相互促進,相互支持,做到優勢互補。
2、混業經營有利於降低銀行自身的風險。
3、混業經營使全能銀行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狀況,降低貸款和證券承銷的風險。
4、實行混業經營,任何一家銀行都可以兼營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業務,這樣便加強了銀行業的競爭,有利於優勝劣汰,提高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上升。
混業經營的缺點在於
1、容易形成金融市場的壟斷,產生不公平競爭。
2、過大的綜合性銀行集團會產生集團內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的問題;可能會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