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業務
進出口業務
進出口業務,是指與外國當事人通過締結契約進行買賣商品,包括勞務、技術等的一系列具體業務。
是指與外國當事人通過締結契約進行買賣商品,包括勞務、技術等的一系列具體業務。具體內容包括:進出口商品的買賣和貿易方式;進出口商品的運輸和保管業務;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監管業務;進出口商品的貨運保險業務;進出口商品結算貨款和提供資金的國際結算與銀行信用業務,解決進出口業務糾紛的仲裁工作和司法審理;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與管理,等等。
各項業務的程序一般可分為交易洽商、合同履行和交貨三個階段。
1.在交易洽商階段,首先由進口商開出需要條件,向出口商提出詢查或經過中介商表達其購買意向,使有關“供應商”或“出口商”與其接洽,或由出口商直接向進口商提出洽銷;然後是出口商向進口商發盤,經進口商還盤,並經雙方函電往返同意“接受”,完成發盤,然後是成交,雙方對買賣條件協議完妥,換文或簽約,完成買賣手續。
2.在合同履約階段,進口商方面的工作是申請進口許可證、進口簽證,開發信用證,以FOB交貨條件成交的洽船(訂艙),以及FOB或C&F等條件成交的投保水險等;出口商方面的工作是備貨,境內運輸,以C&F或CIF條件成交的洽訂船位,以CIF條件成交的投保水險,出口簽訂,商檢和報關。
3.在交貨階段,出口商根據信用證規定。備齊裝船文件於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銀行結匯(或押匯)收回貨款,或請銀行托收貨款(D/P,D/A);
近年來,進出口業務中的風險帳甚至壞帳不斷增加,不僅造成利息損失,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風險係數隨之增大,這給外貿企業的持續發展帶來嚴重影響。因此,風險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關心的話題。筆者根據幾年來進出口工作實踐,就業務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作一粗淺分析。
一般情況下,出口收匯風險主要有以下六種情況:
出貨規格、日期與合同規定不符造成收匯風險。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交貨,一是生產廠誤工,造成晚交貨;二是用類似規格的產品代替合同規定的產品;三是成交價格低,以次充好。
單證質量差造成收匯風險。
雖然規定了以信用證方式結匯,並且按時保質出貨,但出貨之後,交議付行的單據沒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使信用證推動了應有的保護作用。這時即便買方同意付款,卻白白支付了昂貴的國際通訊費用和不符點扣款,且收匯時間大大推遲,尤其對數額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來會出現虧損。
信用證規定的陷阱條款所造成的風險。
某些信用證規定,客檢合格證是議付的主要單據之一。買方會抓住賣方急於出貨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時提出種種付款的可能,誘使企業出貨。一旦放貨給了買方,買方極可能故意驗貨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錢、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運輸單據出具后7個工作日內在國外到期等等。這類條款議付行及受益人都無法保證做到,必須認真審證。一旦出現陷阱條款,應及時通知修改,千萬勿貪一時省事,給日後埋下風險隱患。
沒有一套完整的業務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兩頭在外,易出現問題。如果企業沒有完整的業務管理辦法,一旦出現官司,會造成有理打不贏的局面,尤其對那些只注重電話聯繫的企業。其次,由於每年企業的客源在擴大,為了企業在貿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對每一個客戶建立業務檔案,包括資信度、貿易量等等,逐年進行篩選,
降低業務風險。
與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風險。
對出口業務來講,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託方墊付資金,盈虧由委託方承擔,代理方僅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而現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不是這樣。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戶少,收匯能力差,又要力爭完成指標;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費少。
使用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風險。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種遠期商業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這種方式就等於給進口商融資優惠,雖然開證人自願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僅需出口商墊款、放款,實質上是客戶等待貨物到港后查驗到貨的數量。如市場變化銷路不暢,進口商可申請銀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貨給國外做生意的同學、朋友。以為是關係客戶,不存在收不了匯的問題。一旦出現市場銷售不暢,或客戶問題,不但錢收不回,貨也可能收不回。
在進口業務方面,常見的風險有:
賣方違約造成的風險。
賣方提供的產品規格、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這是最常見的。針對這種違約所造成的風險,買方抵禦的唯一辦法,就是依據中國商檢機構檢驗后提出的報告,立即向賣方提出索賠。
外貿代理的不規範運作造成的風險。
在進口業務中正規的外貿代理做法應該是外貿公司向用戶提供周到優質的服務,為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費。而現在的實際做法是外貿公司為了攬貨單尤其是自籌外匯,在同業競爭的壓力下,一般只要求用戶提供開證保證金,保證金外的餘款由代理公司代墊等,撥交時再付。一旦因市場變化或企業效益不景氣,會以種種借口推遲付款,或少付款甚至拒付,形成拖欠甚至血本無歸。有時,即使用戶是足額付款,信用證由外貿公司開出,一旦賣方違約,用戶(委託人)往往要求外貿公司(被委託人)承擔責任,形成利小風險大的局面。
賣方延遲交貨或無貨可供造成的風險。
延遲交貨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賣方延誤了交貨日期。二是航次安排的不當。這種延遲和無貨可供會給國內用戶造成損失,用戶會提出賠償要求,這時代理方應針對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避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