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是指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

範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範圍)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納稅人要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符合的條件包括如下10項。工業企業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在國家稅務局辦理了稅務登記,並取得稅務登記證;有專門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專門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應有財政部門核發的會計證或具備會計員以上職稱的可以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明;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和現行會計制度要求,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須設置相關賬戶及其明細賬;須設置賬戶及其明細賬稅額,從而按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進項、銷項稅額應納稅額;按照稅務機關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和要求正確編製《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稅源戶的企業必須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稅務部門報送專門的數字資料;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的要求報送其他資料。另外,對於小規模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符合上述規定第⑶~⑽項條件的,也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新辦的應徵增值稅的企業,其預計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一律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對於預計銷售額符合第⑴、⑵項條件,而不符合第⑶~⑽項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對總分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對新開業應徵增值稅的企業,並且符合上述10項條件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之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的要求報送其他資料。

根據條例規定


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具體條件為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單獨建賬核算並有專職財會人員,能按規定提供應稅貨物、勞務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資料。個體經營者,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時,亦應基本具備上述條件。(摘自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44號文件)

認定方法


兩種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以及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依據。
1.銷售額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上述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除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屬於一般納稅人。
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
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其應納稅額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會計核算標準
《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這裡所稱的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也就是說,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