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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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促進城市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力,保障城市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一、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市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第五、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